中签新股如何缴款:臧克和:古汉字结构的取象类型原始移情考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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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汉字结构的取象类型原始移情考略
作者:臧克和  来源:学术研究  发布时间:2006-1-21 14:37:05  发布人:rtmart
〔中图分类号〕H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1999)05-0078-06 姜亮夫先生曾论及“汉字不用实物的特征表某一事,只是用‘人本’的所有表一切”。例如,一切动物的耳目口鼻足趾爪牙,均以人之所有而为字,故不为虎牙立专字,不为象鼻、豕目、鸡口、驴耳、鹗目、鸭趾立专字。又其表示人类的祖妣之且匕作兽类两性的差别;而犬之吠、鸡之喔喔、龙吟虎啸,莫不与人之口同用口;狼心豕脑、马肝、牛肺、草心等,亦为人身之件。(注:姜亮夫《古文字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4月版,第69—70页。) 应该说,姜亮夫先生这里所说的人物关系在构字层次上还是存在着取象差别的。朱光潜先生在《西方美学史》一书也发挥“移情”之理: 我国古代语文的生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移情的原则进行的,特别是文字的引申义。(注:朱光潜《西方美学史》卷下,人民文学出版社1964年版第597—598页。) 喜欢把义理词章考据会通起来阐释的钱钟书先生,圆览中西,万方比照,观物求全,揭举“移情”法门: 盖吾人观物,有二结习:一、以无生者作有生看,二、以非人作人看。鉴画衡文,道一以贯。(注:钱钟书《管锥编》卷四,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357页。)而且,钱先生早年就讨论了“一切科学”由人及物、物我不分的“人化”移情倾向: 一切艺术、鉴赏根本就是移情作用,譬如西洋人称艺术鉴赏力为taste,就是从味觉和触觉上推类的名词。 人化文评不过是移情作用发达到最高点的产物。其实一切科学、文学、哲学、人生观、宇宙观的认识,不过是一种比喻的,象征的,像煞有介事的诗意的认识。……从我们研究思想史的看来,移情作用跟泛客观,行为主义跟唯心论,只是一个波浪的起伏,一个原则的变化。因为人化文评只是移情作用,而移情作用是一切文艺欣赏的原则。(注:《文学杂志》月刊第一卷4 期,1937年8月1日。)
钱先生的这篇早期论文,使我们想到了不久前一位叫杜威明的美国哲学家所曾论述中国哲学的“基调”,他认为中国哲学的基调之一,是把无生物、植物、动物、人类和灵魂统统视为在宇宙巨流中息息相关乃至相互交融的实体。(注:《试谈中国哲学中的三个基调问题》,《中国哲学史研究》1981年第1期。) 古汉字系统与原始移情存在着关联的根本理据是,中国古代人类的一种基本思维方式,那便是一种前逻辑的、主客体不分的思维类型。从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来看,这种思维方式的产生自有其必然性。在初民那里,自然就是他的身体,他也就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以己之生命和感情去感知自然界的一切,是自然而然的事情。由此而言,原始人类的移情作用,是人类心灵中天生就有的一种机制,是人类的原始体验,具有非自觉的性质。从人类的实践活动来考察,移情作用则是原始人类在与外界的接触中自发产生的通过自身去感知世界、理解自然的唯一认知方式。(注:臧克和《说文解字的文化说解》“自然与人化”,湖北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二次印刷,第22页。)因此,古汉字的结构取象过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初民“正名”、“致物”的具体物化过程。
以下就从“名原”、“制物”两个方面来说。
1.正名:古汉字体系中的移情原则为探求事物名源途径之一
1.1先民将名称神秘化, 认为名称与事物之间存在神秘的内在联系,《尚书·吕刑》:“禹平水土,主名山川。”该句里的“主名”,裘锡圭先生注释为并列结构:《大戴礼记·五帝德》也说禹“主名山川”。同篇又说禹“巡五州,通九道,陂九泽,度九山,为神主,为民父母”。看来“主名山川”的“主”指山川之神的祭主,“名”指为山川定名。(注:裘锡圭《文史从稿——上古思想、民俗与古文字学史》,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5页。)《国语·鲁语上》:“黄帝能成命百物,以明民共财。”《礼记·祭法》作“黄帝正名百物,以明民共财”,可见古人“命”“名”二者之关系。我们在考察《说文解字》所录存的汉字系统时已经讨论过,标志“前”“先”“后”“左”“右”一类位置关系的字,实际上是取自人对自身的直观,即人的身体及其各部分是所有其他空间划分都要间接转换成的参照系。再看下面的例字。
1.2《说文·鹿部》:“@①、鹿子也。从鹿,弭声。 ”按“弭”字从弓,原无“子”义。但捡看《说文·弓部》“弭”篆下又出或体重文作“@②”,结体以“ér@③”。《玉篇·鹿部》:“ní@④,鹿子。”《集韵·齐韵》引《说文》:“@①,《说文》:‘鹿子也。’或从ér@③。”《国语·鲁语》:“兽长ní@④@⑤。”韦昭注:“鹿子曰ní@④。”是知“@①”训“鹿子”,大概受名于“ér@③”。 《说文·玉部》:“珥,zhèn@⑥也。从玉、耳,耳亦声。”是说“珥”字本受义于人之两耳。古代先民指称自然现象、物象也名之为“珥”。《楚辞·九歌·东皇太一》:“抚长剑兮玉珥,”王逸注:“玉珥,谓剑镡也。”《广雅·释器》:“剑珥谓之镡。”王念孙疏证:“《通艺录》云:……剑鼻谓之镡,镡谓之珥。” 《说文·水部》:“zhǐ@⑦,小渚曰zhǐ@⑦。从水止声。”“zhǐ@⑦”本指水中所滞止小块陆地,《尔雅·释水》:“水中可居者曰洲,小洲曰渚,小渚曰zhǐ@⑦。”《国语·晋语》:“底著滞淫。”可见“zhǐ@⑦”、“渚”的得名分别与“止”、“著”相联系,而“止”等字体结构,当初仅与人的行为有关。人的脚部为“趾”,则墙的根部为“址”。《左传·宣公十一年》:“略基趾。”杜预注:“趾,城足。”《篇海类编·身体类·足部》:“趾,与址同。”另外,像“肢”之于“枝”、“领”之于“岭”、“跟”之于“根”等,皆构成类似“趾”之于“址”的关联。 《说文·言部》:“说,说怿也。从言、兑。一曰谈说。”按《尚书》,这部典籍“谗说”连文,例如:《益稷》:“庶顽谗说,若不在时。”《舜典》:“帝曰:龙,朕@⑧谗说殄行……”扬雄《解嘲》“说”“谈”对文。根据徐锴系传,“说”字还应该是从“兑”得声的形声字。“兑”(古音在月部,今读ruì)有“尖锐”义,“锐”字不过是后起分化字。《荀子·议兵》:“兑则若莫邪之利锋,当之者溃。”又“谈”从炎得声,炎声字每多有“锐”义。可知,“说”之言“锐”、“谈”之言“剡”,都是言辞犀利之义。也就是说,“谗”、“@⑨”同源,“说”、“锐”同源,“谈”、“剡”同源。属于这一类的还有《说文·金部》的“镝”字,解释为:“镝,矢缝也。从金啻声。”王筠系传校@⑩:“啻声,大徐同。汲古作滴,亦啻之变体。”按“镝”从啻声,而啻又从帝声,帝又从束声。“束”,就是木芒,孳乳“刀”符即为“剌”,是知矢锋之镝,取义于自然木芒之刺。因此有人推知:“人类制器赋名,恒假天然之物为比拟。”(注:这类例字分别参见杨树达《积微居小学金石论丛》第37—38、17—18页。中华书局1983年版,但杨氏考释过程中所征引文献有明显的讹误,这里已作订正。)
1.3上述一类字例的构成得名, 体现了古人在认知取象赋形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人情物象之间,灌注相通,交互为用的复杂关系。训诂学界研究同源字,往往总是着眼于事物的功用、性状等,看来还有若干领域需要拓展研究,其中关于先民原始移情作为普遍的“命名”原则在古汉字系统中的反映,尤其应当给予重视。
2.致物:古汉字结体取象的移情原则往往体现出某种巫术思维关联。
2.1出土文献中铭文的相当部分辞例以“格”作“来”,不烦举。这使我们想到中国学术史上“格物”这一重要问题的理解,至少在先秦某个时代应该和“使物来”发生一些联系。裘锡圭先生注意到:在古书里时常可以看到有德者能招致物、能使物来至等说法(这里所说的物包括人、事、鬼神等,范围极广)。另外,在古书中还可以看到一些关于用某种方法来致物的说法。 《周礼·春官·大宗伯》: 以礼乐合天地之化,百物之产,以神鬼神,以谐万民,以致百物(指百物之神“物@(11)”,参看《周礼·春官》“凡以神仕者”条)。同上《大司乐》: 以六律、六同、五声、八音、六舞,大合乐以致鬼神示……凡六乐者,一变而致羽物及川泽之示,再变而致羸物及山林之示,三变而致鳞物及丘陵之示,四变而致毛物及坟衍之示,五变而致介物及土示,六变而致象物及天神。以上所说,是以音乐等致物。 《史记·封禅书》: 少君言于上(指汉武帝)曰:祠灶则致物,致物而丹沙可化为黄金。这是说方士致神的方法。又: 文成言曰:上即欲与神通,宫室被服非象神,神物不至。……又作甘泉宫中为台室,通天地、泰一诸鬼神,而置祭具以致天神。居岁余,其方益衰,神不至。又如《周书·文酌》: 伐道咸布,物无不落。落物取配,维有永究。裘先生解释说:“伐道”疑指征伐之道。此文的两个“落”,很可能应该读为“格”,“落物”就是“格物”。“落”从“洛”声,“洛”“格”皆从“各”声,故可相通。(参看王念孙《读书杂志·淮南子内篇杂志·卷五》“格”字条)(注:裘锡圭《文史丛稿》,第8—11页,注⑦。) 按《尚书》里“格人”凡一见(《西伯勘黎》),“格王”亦一见(《高宗肜日》),“格命”一见(《吕刑》),“格知”亦一见(《大诰》),“降格”凡三见(《多士》、《多方》、《吕刑》):皆可视为当时恒语。其中“格”字均可作“至”、“来”理解。又如《舜典》讲到“格汝舜”,敦煌本“伯3315”记作“女”,内野本于“格”字旁边以日语片假名注音作“キタレ”,该词形日本语记录作“来たわ”,即“来たゐ”的命令形,那词义就是“使……来”。 2.2“狩猎”类古字考述。《录伯敲》铭文而“@(12)”字, 正是《尚书·大诰》岛田本“王若曰繇”之“ ”字。而检内野本又作“王若曰猷”,上图影天正本亦作“王若曰猷”,(注:顾颉刚、顾廷龙编《尚书文字合编》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1665—1691页。)可知“繇”、“猷”二字同。清人刘心源《奇觚室吉金文述》: 即谣即繇即é@(13),亦即猷。……谣言即é@(13)言。é@(13)一作讹。《说文》化字或作繇。 在“huī@(14)”、“wěi@(15)”、“é@(13)”等字尚未分化之前,皆由一“wéi@(16)”字兼职。 《说文》将“wéi@(16)”字归属《爪部》,释作“母猴”。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据甲骨文字订正说:“案:(wéi@(16))从爪、从象,绝不见母猴之状。卜辞作手牵象形……意古者役象以助劳,其事或尚在服牛乘马以前。”“役象”就是采用人为力量以使役之,当非寻常力量可为。 在古书里,“为”是使用范围较宽泛的动词之一。《左传·成公九年》:“我出师以围许,为将改立君者,而纾晋使,晋必归君。”陆德明释文:“为,本或作伪。”《汉书·淮南王传》:“(淮南王)欲如伍被计,使人为得罪而西。”颜师古注引苏林曰:“诈作得罪人而西也。”《庄子·养生主》:“指穷于为薪,火传也,不知其尽也。”俞樾平议:“《广雅·释诂》:‘取,为也。’然则‘为’亦犹‘取’也。”俞氏的解释是可信的,“为”字的这一用法如同《荀子·王霸》:“将以为乐,乃得忧焉;将以为安,乃得危焉;将以为福,乃得死亡焉,岂不哀哉!”这里的“为”都可以理解作“谋取”的意思。 “为”字的这种用法,可以和出土文献相印证。卜辞辞例有“取为”(《乙》2307),可以考知“wéi@(16)”字结构取象意义犹言“服象”,《吕氏春秋·古乐》:“殷人服象,为虐于东夷。”这里的“服象”,一如“格物”可隐括为“使物格”结构。《易·系辞下》也讲到: 服牛乘马,引重致远,以利天下,盖取诸“随”。“服牛”和卦名“随”相联系,“服牛”也就是“使牛服”,卦名为“随”,含有“依随、顺从”,与“服象”情形同当。 由此,“é@(13)”、 附图等字结构同源关系皆可得而说:在大象头部(长鼻处)画成一控制者的手(爪)形,即等于在 附图符四周画出“□”形。在阴山岩画资料中,反映猎狩生活的部分不少内容就是在动物附近画出一“○”形,或是将狩猎对象局部(一般是蹄腿部位)置于“□”形之内。人类学者考证,这是有助于猎获的巫术关联类型。 属于该类型的古汉字结构,即取象于仪式者,可以推断在古文字发生阶段是会占到一定比例的,以下还可以提到两个同类的例字。 告,《说文》释为“牛触人,角著横木,所以告人也。从口从牛”。许慎既将“告”字分析为从牛从口,但又不可归《口部》,而是系于《牛部》之后,单置一部。这也许反映了《说文解字》的一种无可奈何的处置。 “告”字甲骨文、金文分别结体作: 附图□,然而又常常与口符发生混淆。以“告”为声符孳乳分化字群至少有:牿、窖、酷、梏、@(17),等。 清代金石学家刘心源就以为:告已从牛,牿又从牛为赘。其实,类似“告”重复牛符孳乳分化的现象在古汉字系统中是比较常见的。刘氏同时还区辨了口、 附图
(详《师首鼎》)。许不知告以口象形,故牵合@(19)衡为训。其实告示字乃假借也。我们认为刘氏的字形比照大体是可信的,只是他还不能解释在牛符之下标明 附图符何以就具有了圈牿的功能和这一类关系。 jī@(20),《说文·隹部》:“知时畜也。从隹奚声。”甲骨文字(《粹》976)亦从奚得声结体。 我们可以从考古发掘中找到该字的取象理据。据商代卜辞的记载,“奚”为被缚奴隶之象。“奚”在甲骨文中就是取象于绳索之“系”,“系”、“奚”同源同象。“系”上古为匣母锡部字,“奚”为匣母支部字,而由“奚”得声的“jī@(20)”,古音是见母支部。“见”“匣”二母为牙喉音,发音部位极为相近,而古韵部支、锡又构成阴入对转关系。 剩下的关联是:“jī@(20)”字构形为何从甲骨文时代就有取于“奚”?我们的联类理解是如同所获其他部族之类的人顶部画上“系”符即可束缚变成奴隶,亦可移注于由野隹捕获变化为家禽的jī@(20)”。“捕获”之获,初文只作“zhī@(21)”,《说文·犬部》:“获,猎所得也。”这些联系起来考虑,大约是表明在构形中标加控制之符“又”,即是等于对所欲猎获对象施加了某种巫术力量,从而有助于猎获。这类神秘关联的传达,一如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原始狩猎岩画:在野牛的腹部画上箭矢,就可以帮助捕获野牛。按殷墟卜辞,“zhī@(21)”又不限于捕鸟者。(《卜辞通纂》641)“雉”从矢受名,“@(22)从弋得声,都属同一类型。在狩猎时代,皆有用心深意存焉。《说文解字·隹部》:“@(22),缴射飞鸟也。从隹弋声。”用今天的话来说,@(22)就是用带绳子的箭射猎。“@(22)”字构成的基本理据在于“弋”,《玉篇·隹部》:“@(22),今作弋。”《说文·隹部》列举出了14种雉,结构分析作“从隹矢声”。罗振玉《增订殷虚书契考释》:“今以卜辞考之,古文……盖象以绳索系矢而射,所谓zēng@(23)缴者也。”凡此,都表明与狩猎时代生活存在某种关联,恐怕不能排除其中的原始移情——巫术仪式规定下的影响。 2.3取象于“偃兵息武”仪式类古文字。 “吉”字各期甲骨文和金文结构为一盛纳器具,其上部所置放字符或为矢锋、或为斧钺。不论如何异构变形,“吉”字的古文结构不外就是将代表兵器之字符置于表示盛具之字符的关系(《合》118《摭续》137、《qí@(24)鼎》)。 古文字学研究者如李孝定等,训诂学家陆宗达先生也都曾经精细地辨察出“吉”字结构之所从,但是对于如此结体何以就可体示“吉”义,有的则失之牵强傅会。我们的考察结论是:在先民看来,将从敌方弄到的可施于杀伐的“凶”器包藏束置起来,就可以使敌对一方武力受到削弱以至避免战争。这对于自己部族来说,自然就是“吉祥”之事了。这种巫术思维原理,和先民关于部族间兵器“凶”伐的认识是完全相应相合的。“吉”之得名,极有可能就是来自先民有关“凶”器的“禁忌”。“诘”字从吉得声,《周礼·太宰》:“五曰刑典,以诘邦国。”注:“(诘)犹禁也。”从造字构形层次上说,“吉”字取象,属于所谓巫术仪式模拟的类型。从语音关系而言,在汉语古音系统中“吉”属见母质部,“忌”则为群母之部;又“忌”从“己”得声,而“己”古音亦属见母之部,由此即可见出“吉”“忌”二字的语音关联。 中国古代典籍一向以“兵”为大忌、视如“凶”器。《左传·隐公四年》所载众仲答郑桓公问: 夫兵,犹火也,弗戢,将自焚也。而“兵”字的本义就是用于攻战的器械,《说文·收部》:“兵、械也。”《左传·襄公二十四》: 齐社sōu@(25)军实,使客观之。陈文子曰:“齐将有寇。吾闻之:兵不戢,必取其族。”《左传·宣公十二年》: 夫武:禁暴、戢兵、保大、定功、安民、和众、丰财者也。《左传·襄公二十七年》: 韩宣子曰:兵、民之残也,财用之蠹,小国之大zī@(26)也。将或弭之。其他文献中的“忌兵”用例不烦举。 关于“忌兵”仪式和现实世界有关事物理念的同构抑或混同,人类学研究者早就为我们举出了若干证据资料。例如他们调查到: 美拉尼西亚人(澳洲东北方,西南太平洋诸群岛上的土著)一旦获得敌方的兵器,就必须妥善存放,以此减少对自己一方的伤害程度。可是,要是它被敌人获致时,那么,无疑地它将被拿到火旁以促使它所造成的伤口开始炽热和发炎。而且,这种以“忌兵”趋吉避凶的观念,还不仅限于针对敌对者一方的武器,人类学研究者遍稽全球存在过的有关“锋利兵器的禁忌”: 缅甸北部的祭司王被莎迪人尊为宗教和人世的权威,任何兵器或切割用具都不得带进他屋内。……中国人在人死后尸体还停在屋里的七天内,禁用刀、针,甚至筷子也不用,吃饭时就用手抓着吃。这样看来,禁忌兵器趋吉避凶,又非特为生存者所专,对死亡者也深存戒心焉。 3.古汉字结构原始移情考余 按《毛公鼎》铭文有 附图字,金石学家如刘心源释为“太”。事实上,该文释“太”于铭文辞例不合,《毛公鼎》铭文: ……临保我有周不巩先 附图畏司余小子弗及邦庸害吉……释“疾”则文义通顺。殷墟卜辞该字形多见,亦从人中矢形,即“疾”之初文。我们曾联类考察古代“射侯”仪式的取象、诅咒性质,论证了“疾”又为“嫉”(《说文·人部》作“@(28))字初文的关联。此例明显地宣示了原始移情思维方式直接影响古汉字结构类型。
我们曾经考证到殷墟卜辞中的“德”字为从彳从直、并且从直得声的结构。关于 附图字本义“正道直行”与道德规范二者关联,历代文字考释者颇费词墨。我们的考证结论是:在初民看来,在道路旁边或中央画成表示正直有当的测直之象,即可确保行为的准确无误,也就等于具有了避免越轨偏差的巫术效力。 上述古汉字考察方式、结果使得我们认识到,裘锡圭先生关于考释字本义不能理解得过于狭窄的见解有重大理论意义。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鹿下加弭 @②原字为弓右加(臼下加几) @③原字为儿的繁体字 @④原字为鹿下加儿的繁体字 @⑤原字为鹿下加吴 @⑥原字为王右加真 @⑦原字为流左半部右加止 @⑧原字为即下加土 @⑨原字为铁去失右加搀的右半部分 @⑩原字为铁的左半部分右加录 @(11)原字为鬼右加杉的右半部 @(12)原字为戈字下加冬 @(13)原字为讹的繁体字 @(14)原字为挥左半部右加为的繁体 @(15)原字为伪的繁体字 @(16)原字为为的繁体字 @(17)原字为陈字左半部分右加告 @(18)原字为沿的右半部 @(19)原字为木右加副的左半部分 @(20)原字为鸡的繁体字 @(21)原字为只的繁体字 @(22)原字为弋右加隹 @(23)原字为矢右加曾 @(24)原字为旗的繁体字 @(25)原字为草字上半部分加鬼 @(26)原字为草字上半部分加甾 @(27)原字为民加放字右半部分 @(28)原字为你的左半部分右加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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