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12306买火车票:天津开发区地税局个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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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

 

一、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财产租赁所得;
  (四)财产转让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九)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正常工资薪金月费用扣除标准见下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包括含税与不含税两种情况。
含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 = 应发工资-免税项目合计-不征税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②不含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X负担比例)÷(1-税率X负担比例)

●工资薪金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
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得出。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如下: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 不超过475元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至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至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
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税法规定扣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应纳税额的计算
根据国税发[200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有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全年一次性奖金÷12)的商数确定的税率和速扣。
1、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速算扣除数)÷(1-税率)]
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计算公式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应纳税额=(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速算扣除数]÷(1-税率)}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人,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无住所个人取得本通知第五条所属的各种名目奖金,如果该个人当月在我国境内没有纳税义务,或者个人由于出入境原因导致当月在我国工作时间不满一个月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我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83号)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之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期实施。
案例
(一)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一:某个人取得全年含税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确定适用税率及速算扣除数:24000÷12=2000,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元;
应纳税额=24000 X10%-25=2375元。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二:某个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
换算成含税奖金:24000÷12=2000,不含税所得的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换算成含税奖金=[(24000-125)÷(1-15%)] =28088.24元;
②确定含税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扣:28088.24÷12=2205.88,适用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125;
③应纳税额=28088.24 X15%-125=4088.24元。
(二)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规定费用扣除额的:
1、奖金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三: 某个人2009年2月取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800元。(注: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
①确定含税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扣:{[24000-(2000-800)] ÷12}=1900,适用税率为10%,速扣25;
②应纳税额=[24000-(2000-800)] X10%-25=2255元
2、奖金不包含个人所得税的:
案例四:某个人2009年2月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为24000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为800元。
①换算成含税奖金:[24000-(2000-800)] ÷12=1900,适用税率15%,速扣125,含税奖金=[(24000-125)÷(1-15%)] =28088.24元;
②确定含税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扣:[28088.24-(2000-800)]÷12=2240.69元,适用税率15%,速扣125元;
③应纳税额=[28088.24-(2000-800)] X15%-125=3908.24元

●特殊项目的征免税规定
1、暂免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94]财税字020号)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94]财税字020号,地税二[2000]23号)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
([94]财税字020号)具体标准:一年两次工作地与家属所在地之间的,包括配偶或父母(地税外[2001]21号)、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合理的部分(须有票据)。
  (4)独生子女补贴
5元每月[国税发(1994)089号]
(5)托儿补贴
 托儿费票实报实销。[国税发(1994)089号]
(6)误餐补助
财税字(1995)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中暂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回单位就餐,确实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住房公积金及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
对单位和个人按照我市规定的比例和不超过全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标准缴存的,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07年7月1日起为不超过7110元,2008年度为8469元,最高缴存比例为15%。
对单位为个人在规定标准内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现我市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不超过7110元,2008年度为8469元,最高缴存比例为30%)
补充住房公积金:自2001.5.8起执行。缴存额=职工上一年度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按首月工资总额计算)*30%的缴存比例(津地税所[2001]19号及津政发[1999]38号、津地税所[2001]36号)
我市城镇范围内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住房补贴标准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应当并入其发放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但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及其他形式的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8)医疗保险金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中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缴付的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大额医疗费救助,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补充医疗保险费: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规定,在工资总额4%以内列支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和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筹集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用于职工个人医药费用补助的,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9)基本养老保险金
     (地税二[2000]23号)
(10)失业保险(费)金
(地税二[2000]23号)
(11)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
(税三[1994]32号):200元/月
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
10,000元/年.人(财税字[1998]118号)
(12)冬季取暖费和集中供热采暖补贴
①冬季取暖费:235元/人·年(津财行政[2004]35号)
②集中供热采暖补助费:185元/人·年(津地税所[2001]5号)
③集中供热补贴:津财行政[2004]34号《关于提高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采暖补贴标准的通知》,自2004.1.1日执行:副科级:25,科级40,副处级55,处级75元,副局级95元,局级115元;事业单位参照机关标准,专业技术人员不超过一下标准:中级40元,副高级75元,正高级115元;
 (13)防暑降温费不免税个所税
自2003.6.1起调整为:每人每月45元,合计180元/年.人。(不免税个所税,只是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1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2%)
(16)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17)对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8)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19)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按税法规定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捐赠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的基金:
①财税[2003]204号,自2003.1.1起执行。
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红十字事业、2001.7.1起农村义务教育(财税[2001]103号)、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资助。
②财税[2006]66号,2006.1.1起执行。
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中国绿化基金会、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③财税[2006]67号,2006.1.1起执行。
通过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④财税[2006]68号,2006.1.1起执行。
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
⑤财税[2007]108号,2007.1.1起至2007.12.31止。
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中国荒漠化基金会、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和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型捐赠。
2、其他征免税规定
(1)生活补助征免税规定
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国税发[1998]155号)
①上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允许税前扣除。
②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2)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税规定
(国税函[1999]37号)
①税收协定中提及的大学、学院、学校或有关教育机构,在我国是指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具有聘请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资格,并由教育部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
②税收协定中的科研机构,在我国是指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③在计算上述单位聘请的外籍教师和研究人员在华停留期及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仍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来自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30号)
(3)有关退职费收入征免税规定
(津财税政[2001]42号)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税额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天津市企业年职工工资标准为
 
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按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征,以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个人在企业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本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例:2006年某员工被单位辞退,原来在该单位工作了15年,补偿金为77430,计税=[(77430-53430)/12-1600]×5%×12=240元
(4)兼职的外籍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86)财税外字第03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我国并已取得居留证的常驻代表,同时兼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常驻代表,对其工资薪金收入可按系列方法处理:
①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由派遣单位按其任职情况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可就其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②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只领取一份工资薪金的,如派遣单位能提供其他国家或地区工作应得的工资薪金证明、任职证明和兼职代表证的,可就其属于在中国境内任职期间的工资薪金部分征税。不能提供证明或者划分不清楚的,应就全部工资薪金征税。
(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应纳税额的计算
(国税发[1995]115号)
应合并到当月工资中计算。但对于住房、汽车等价值较高的物品,并且是在一定工作年限内才取得所有权的,按工作年限分月计入工资薪金计税,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
(6)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的免税规定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的“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所税;
特聘教授获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金”,免征个所税。
(7)高新技术成果研究人员取得的股权收益的征免税规定
(津政办发[1999]12号《转发市纪委等十三部门〈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意见的通知〉》)
①取得的股权收益(股息、红利)直接投资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全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若为转让股权收益,则其转让股权收入照章纳税。
(8)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①国税发[1998]9号《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个人表现,从其雇主取得不同形式的折扣或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若一次征税数额较大,可经税务局批准在6个月内平均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税。
国税发[2004]80号第十六条,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平均计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同时在申报时做出说明。
②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与国税发[1998]9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a.员工行权时,其授予价(施权价)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缴纳个所税。
b.在行权之日前转让的,以转让净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所税。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最长12个月×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c.行权后再转让的股票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差额,作为“财产转让所得”征税。现行税法和政策规定: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的所得,依法纳税。[(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20%]
d.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财税[2005]102号,2005.6.13起执行,减按50%应纳税所得额计税。)
③国税函[200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企业负有代扣代缴义务。

(二)劳务报酬税目税率表及计算公式


级数 含税收入额 不含税收入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20000元以下的部分 21000元以下的部分 20 0   
2 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21000元至49500元的部分 30 2000   
3 超过50000元
的部分 超过49500元的部分 40 7000 
说明:
1、含税收入计税方法:
一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含税收入额-800)X适用税率;
一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含税收入额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不含税收入计税的方法: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含税收入额为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X(1-20%)] ÷[1-税率X(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2)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级距表对应的级距;公式(3)中的税率是指含税级距表对应的级距。

(三)财产租赁所得
1、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租赁所得,按次计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额

(四)财产转让所得
1、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2、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4、财产转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财产收入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次计征,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费用额

(六)稿 酬 所 得
1、稿酬所得的计算
个人每次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连载的计税规定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的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选稿的计税规定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1、关于派发红股征税规定
中方员工: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089号)
外籍人员:暂不征收。(国税发[1993]045号,国税函发[1994]440号)
2、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如何纳税
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6]221号)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
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国税发[1994]089号)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规定
国税函[1997]656号: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财税[2005]10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计税,从2005.6.13起执行。
5、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规定
国税发[1997]198号
(1)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八)偶 然 所 得
1、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2、偶然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为收入全额。
3、偶然所得,按次计征,以每取得偶然所得为一次。
4、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比例税率20%

二、外籍人员纳税标准相关问题说明:

1、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国税发[2004]97号(2004.7.1起执行):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普通员工的适用公式
①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T<90或183天的)
 
n例:某外籍人员2005.1.5来华在天津公司任工程师,天津公司每月支付10000元人民币,美国总部支付10000美元,该外籍2005.5.16日离境,2005.5月如何缴税?( T< 183天)
n应纳税额=[(10000+10000×8.27-4000) × 40%-10375] × 10000/92700 ×15.5/31=(88700 × 40%-10375) × 0.11 ×0.5=1380.78
②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90或183天 
n例:某外籍人员2005.1.5来华在天津公司任工程师,天津公司每月支付10000元人民币,美国总部支付10000美元,该外籍2005.9.16日离境,2005.9月如何缴税?( 183天n应纳税额=[(10000+10000×8.27-4000) ×40%-10375]×15.5/30=25105 ×15.5/30=12970.92
③按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1 
n例:某外籍人员2005.1.5来华在天津公司任工程师,天津公司每月支付10000元人民币,美国总部支付10000美元,该外籍每月有10天在境外工作,2006.8.16日离境,2006.7月如何缴税?( 1n应纳税额=[(10000+10000×7.8-4800)×40%-10375]×(1-82700/92700×10/31)=22905×(1-0.89 × 10/31)=22905×0.71=16262.55

高层管理人员的适用公式

当0当T=0或T>183天时,适用公式③

n例:2005年1月某外籍人员在天津公司任总经理,并且不在境内履行职务, 天津公司每月支付10000元人民币,美国总部支付10000美元,该外籍如何缴税?(T=0,用公式③)
n应纳税额=[(10000+10000×8.27-4000)×40%-10375]×(1-82700/92700×31/31)=25105×(1-0.89×1)=25105×0.11=2761.55

而不能用①
n应纳税额=[(10000+10000×8.27-4000) × 40%-10375] × 10000/92700 ×0/31=0
 2、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3、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4、所得来源地问题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