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线保镖电影天堂:大邑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7:17:54

(草稿)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研究决定,成立大邑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一、机构组成情况

组  长: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发改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县法院、信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二、工作职责:

组长:主持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副组长:协助组长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组织具体项目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局: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立项。

规划局:

1、负责提供项目规划红线图、项目周边规划状况;

2、提供项目区内权属不清房屋的规划许可情况;

3、会同建设局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建设局:

1、提供项目区内权属不清房屋的建设许可情况;

2、配合规划局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房管局:

1、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2、对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摸底。
    3、会同信访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拟定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国土局:

1、负责提供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情况。

2、做好有关土地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协调项目及安置房建设完成后土地证办理。

3、拟定项目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及安置方案,报领导小组审定;

环保局:

负责征收项目的环评工作。

财政局:

1、及时足额筹集项目征收补偿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2、负责提供用临时周转用房。

3、负责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公安局:

1、负责提供征收项目内人员、户籍信息。

2、保障正常社会秩序。

法院: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对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申请,县法院组织强制执行。

信访局:负责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

1、会同国土局做好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

2、做好征收范围内人员的安定稳定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

 

 

大邑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工作流程

一、拟定征收项目

县人民政府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例第二章第八条1-6款范围内的项目,拟定征收。

二、成立项目征收工作组,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征收主体,成立“大邑县人民政府XX项目征收工作组”, 确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组  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 

县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发改局、规划局、建设局、房管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公安局、县法院、信访局、项目所在区域乡(镇)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XX项目征收工作组”办公室设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公室主任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各抽调一名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组成。

三、项目征收的前期工作

1、拟定征收范围

2、逐户走访,调查核实

其用意为主要宣传和了解被征收人的意愿,对被征收人房屋状况进行丈量、登记、造册、归档,应同时到当地派出所了解被征收人常住人口状况并实施封户。

3、编制征收补偿方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分类或分户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编制征收与补偿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确定后,在征收项目范围内张榜公示,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天。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棚户区改造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县信访局会同相关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决定征收

县人民政府根据前期摸底情况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发布征收公告,执行房屋征收

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征收规定时间等事项。

六、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监管

县财政局会同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征收补偿资金建立专管账户,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协议应当载明被征收房屋的结构、地段、使用性质、各项政策性补贴、补助、补偿及安置方式(产权调换或货币化终结产权)、安置地点和面积、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时限、违约责任等事项。

八、实施房屋拆除

在房屋拆除时应封闭施工现场,打围作业,做好降尘处理,杜绝安全隐患事故发生。

九、注销征收房屋的产权登记证书

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会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拆除后及时到当地房屋、国土主管部门,对征收项目内拆除房屋的产权予以注销。

十、司法强拆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安置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与被征收人签订的协议进行安置。

 

 

大邑县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