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相实业有限公司:----④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8 01:59:17
养老保险推算储存额
一、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
1.
2.推算储存额=1995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参保人员缴费工资指数×1995年底前缴费年限(含折算缴费年限)×12%+
3.参保人员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各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n÷Cn)〕÷N
式中:X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缴费工资。Cn表示1992年至1995年间各年省、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平均数。N表示参保人员1992年至1995年间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
⑵1985年6月底前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按照1.0计算。
⑶1985年7月至1991年底期间各年的缴费工资指数视1992年至1995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确定: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0的,1985年7月至1991年底各年缴费工资指数按1.0计算;大于1.0的,按照1992年至1995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⑷上述⑴、⑵、⑶项各年缴费工资指数的总和,除以1995年底前参保人员的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即为确定的参保人员1995年底前推算储存额的缴费工资指数。
二、1996年后推算储存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1996年1月1日后因在部队服役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有视同缴费年限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根据上述年限期间按规定确定并记载的历年缴费工资、历年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算储存额,并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历年推算储存额利率按“月积数法”计息。
三、注意事项
1.上述推算储存额,由社保经办机构于参保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计算,作为确定过渡性养老金的依据。
2.
3.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终止手续时,推算储存额不作转移和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