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黄金分割:国外治理腐败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08:44:37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腐败问题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在第三世界国家,而且它的严重性至今还没有显示出减弱的趋势。防治腐败已经成为这些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一个防治不了腐败的国家,很难保持经济健康发展,也很难赢得国际社会的尊重。中国的防治腐败工作已经刻不容缓。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许多好的做法和经验。这对加强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腐败的本质及分类

腐败产生的原因很复杂,有人认为只要有权和利的存在,就会产生腐败;还有人认为权利的行使能使人上瘾,特别是当权利能给人带来物质利益时。那么,能否彻底根除腐败,其产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呢?究其根源,腐败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权利的过于集中,而且缺乏应有的制约。

腐败按其性质可分为政治腐败、经济腐败、生活方式腐败。政治腐败主要表现为任人唯亲、搞裙带关系、只认钱不认人等;经济腐败主要表现为贪污受贿;生活方式腐败主要表现为挥霍公款、吃喝玩乐、养情妇等。

这三方面的腐败往往是互相联系的。政治上的信念一旦减弱或丧失,就不可避免地滑向营私舞弊、贪污贿赂的歧途,生活上腐败的窗口也必然打开。

腐败按行为主体,可分为个体的腐败和团体的腐败两类。团体腐败是以单位、部门、地方的名义以权谋私,对党和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往往使一个单位,一级组织烂掉了。

针对上述的一些腐败现象,国外都有哪些成功的经验呢?

二、国外治理腐败的好的做法和经验

1、加强廉政法规建设

对反腐败进行立法,通过加强立法,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规范权力运行。如英国早在1889 年就颁布了第一部反腐败法—《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 该法令将公共机构成员或官员的主动或被动受贿均被定义为腐败行为。对于犯有此类罪行的公务人员可处以6个月至7年的监禁, 或者加上不设上限的罚款。此外还包括对某些政治权利的剥夺, 例如, 从犯罪之日起的5年内相关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公职;如果第二次再犯类似的罪行, 则永远不得担任任何公共职务等等。

新加坡为了保证各级政府官员的清正廉洁和机构的高效运作, 制定了《防止贪污法》、《公务员法》和《没收非法所得法》三个重要法律文件。另外, 还制定了《财产申报法》、《公务员纪律条例》和《公务员制度手册》等一系列法规制度, 打击营私舞弊, 规范从政行为。

文莱政府在1982年颁布了《防止贿赂法》。根据该法律,无论是贿赂者还是受贿者,一经查实,必须接受罚款和坐牢两种形式的惩罚。对于隐瞒、造假、撒谎或掩盖真相情节严重者,惩罚的程度将增加4倍。政府公务员如果收到行贿或得到行贿人的贿赂承诺。必须在最短的时间里向反贿赂局报告收到的贿赂或贿赂许诺。倘若知情不报而又没有合理的理由,那么知情者便构成犯罪,将被处以高额罚金和半年监禁。

  此外,美国有《众议员和雇员手册》、《涉外贿赂法》和《从政道德法》:新加坡有《公务员指导手册》和《防止贪污法》;日本有《阳光计划》和《国家公务员法》;德国有《联邦官员法》和《纪律惩戒法》;韩国有《公职人员道德法》;印度有《防止贪污法》;瑞典有《反贿赂法》;澳大利亚有《国家公务员行为方针》。

2、建立健全反腐败机构

腐败的实质是权力滥用, 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必须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专门反腐机构。反腐败机构必须独立于各类政治力量和司法检查机关,具有不受干预的行动自由以及实施惩罚的权力,以保证反腐败机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新加坡早在1962年就设立了专门的机构—贪污调查局。这个机构直属总理办公室, 局长由总理任命, 向总理负责, 不受任何机关和个人的干涉。“贪污调查局”拥有绝对权威, 享有警方享有的一切权力, 如有必要, 甚至可以在未经法院许可和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直接拘捕犯罪嫌疑人。

文莱在1982年成立了反贿赂局,由国王亲自任命和控制反贿赂局官员,反贿赂局局长不得接受国王以外任何人的指挥。

此外还有印度的中央调查局,墨西哥的联邦审计局,瑞典的反贿赂所,巴西的反贪污调查委员会,英国的议会政府督察官,日本的经济罪案特别搜索部,泰国政府的肃贪委员会等。

3、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监督是遏制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国外发达国家设立了强大的监督机构, 并赋予其相当大的职责和权威,以有效遏制腐败行为。

国外的监督制约机构主要有:

一是执法机构。如美国的联邦调查局,英国、新西兰的重大欺诈调查局等,主要是侦查涉及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机构。

二是行政监察专员。行政监察专员的主要职能是接受和调查公民对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不良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的投诉,着眼于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改进政府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瑞典在全国250多个部门设有相应的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实施对本部门的监督。同时设有议会监察专员办公室、司法办公室、国家纪律处分委员会等机构,通过受理投诉, 形成外部监督。各种监督相互衔接, 构成网络, 形成合力。

古巴如设立全国群众举报委员会和全国审计办公室等机构, 让群众直接参与监督, 以加大对干部的监督力度。

三是行政公职人员从政道德机构。主要负责对从政道德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古巴制定了《国家干部道德法》,以此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美国设有政府道德署,日本设有政治伦理审查会,奥地利有纪律委员会等监督机构。

4、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

美国学者乔治·艾米克认为。收紧政府运行中那些容易腐败的程序可以避免政府的腐败,但是如果收紧的程序不同时向公众公开的话,仍然起不到作用。

政务公开和信息透明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管理方面的暗箱操作, 提高公共权力运作过程中的透明度, 防止腐败。

早在1766 年,瑞典议会就确立了“政务公开”的原则。根据这项原则, 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有权查阅官员直到首相的财产与纳税状况, 都可以到任何一个政府部门要求查阅该部门的文件, 包括财务方面的文件。如果他怀疑某位官员公款私用或挥霍公共资金, 那么, 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或媒体举报。

美国国会于1978年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 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规定: 总统、副总统、国会议员、联邦法官以及行政、立法和司法三大机构的工作人员, 必须在任职前报告并公开自己及配偶的财务情况, 包括收入、个人财产等, 以后还须按月申报。受理财产申报的部门一般会将财产申报资料公开,纳税人可以随时查阅并加以监督。

三、国外反腐措施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早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就采取运动式反腐,如建国初的“三反”、“五反”运动,这些措施虽然在当时也收到了一些成效, 但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总结了过去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和教训,确定了反腐败的法制发展方向,制定了一系列反腐败法规制度,但我国的反腐法规还很不完善,并且又一些法规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落实,使得我国在反腐工作上与国际一些发达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参考国外的一些做法,我国的反腐工作应该在以下几方面得以加强。

1、    依法治国,完善我国的反腐倡廉法规

加强廉政立法,这是预防、惩治腐败的一种强有力的武器,包括制订专门的廉政法律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廉政条款。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如2005年1月出台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强调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对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建立独立、权威、高效的反腐败机构

我国反腐败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三个部门。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 负责查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行为;二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三是人民检察院,负责查办构成犯罪的公务人员贪污贿赂行为。

应该说, 我国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较为齐全,但是从实践的效果来看,却存在一定的问题。就以纪委为例,以前我们党的各级纪委均在同级党委的直接领导下,纪委履行其纪检工作所需要的相对独立性就很难得到有效保证,也就无法充分发挥其对同党委的监督职能。另外,我国自1989 年后在全国各地检察机构内部成立了反贪污贿赂专门机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但由于它只不过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它与国外反腐败机构在反贪力度上差距很大。

2007年9月,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正式成立。国外媒体称此举掀起的防腐浪潮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次反腐行动。并称中国政府这种把惩罚性和预防性措施结合起来的做法,可以铲除滋生腐败的根本。

2、    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几年来,我国在各地也开始陆续推行了党政机关办事制度、办事主体、程序、结果公开等制度和有效做法。但是,对于“重大的决策、重要干部的任免、重大项目的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这些易于发生权钱交易、滋生腐败的事项上,其过程、程序、效果的公开透明度还不够,与国外政务公开的做法相差甚远。

因此首先应该明确界定我国政务公开的内容。除特殊敏感、机密问题外,党政一般的会议讨论、决定过程无须对公众保密, 而应该向社会公众敞开会议的大门, 让公众自由地旁听。其次应该尽快制定我国的《政务公开法》,依靠法律来规范政府公开政务信息的主体、范围、内容和程序。避免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程序完全由各地政府自行决定,各行其是,从而切实保证公众获得真正的知情权、参政权和监督权。

3、要进一步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

我国虽然实行多种监督系统并存的体制,但没有很好的整合监督资源,监督的效果不太理想。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当前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突破。一是以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为重点,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形成严格依法行使权力的程序体系,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二是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特别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行政许可和审批、资金管理和使用等易于滋生腐败的部位的监督等。三是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 把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结合起来,提高监督的效能。当前,尤其应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发挥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的独特作用。

5、高薪养廉

提高公务员的工资待遇,使得公务员无后顾之忧,不会冒险贪污受贿。近几年来,公务员的待遇已经得到提高,但较国外公务员的工资水平还是有很大差距。如瑞典高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相当于阿安茶叶工人平局工资的十二至十五倍;新加坡的部长及其他高层官员的工资水平都属于世界上的最高行列,内阁部长的工资相当于那些世界上最大跨国公司首席执行官的工资,这些使得瑞典和新加坡的腐败指数较低。

6、加强道德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素质

反腐败工作应该从青少年就开始。在中学设置反腐倡廉的课程,使得青少年认识到贪污腐败是非常严重的社会罪恶;其次在社会上对广大群众,特别是政府公职人员举行反腐倡廉的讲座、展览等,使政府公职人员树立诚实、正直、积极向上的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他们的社会主义信念,增强权力是人民所赋、人民是权力主宰的意识。

7、加大打击力度,严肃惩处腐败分子

目前,法律法规已经不少,对于那些敢以身试法的腐败分子,一定要做到法律面人人平等,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惩处,维护法律的尊严。

反腐败斗争的实践证明,没有哪种单一的遏制腐败的方法是可以奏效和成功的,有效的方法往往是多种策略的综合运用。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我们党的生死存亡,我们一定要认识到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预防那个腐败工作领域。这将对中国的平等、争议和稳定产生重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