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武士刀在哪里买:关于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税收管理的调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20:24:35
关于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税收管理的调查   新闻来源 中国矿网   详细资料 矿产资源是指经过地质成矿作用,埋藏于地下或出露于地表,并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矿物或有用元素的集合体。矿产资源企业是直接从事矿产勘查开发,为国家提供矿物能源和矿物原材料的生产基地,矿产资源企业一般分矿山采选企业和冶炼企业。矿山采选企业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评估有开采价值的,申请办理采矿权,从事采矿生产。探矿权、采矿权经依法批准,也可以转让他人。 

  一、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方式 

  近年来,由于矿产品价格的大幅度上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发展较快,既有国有控股企业,也有在境内外的上市公司,更多的是以自然人出资为主体的有限公司。矿山资源企业的产权转让价格急速攀升,以塔城地区托里县的金矿为例,每平方公里的采矿权的转让价根据矿产的品质的不同已超过1000万元;每个探矿点的转让价超过100万元。目前,探矿权、采矿权直接转让的变更程序复杂,转让多采用直接转让拥有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产资源企业的股权形式来实现转让。经调查,主要的转让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甲方是企业,将自己所拥有的矿山企业的股权整体出售给乙方,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停止,转让后企业的债权、债务、资产和人员均与甲方无关。 

  第二种:甲方是一个自然人,将自己所拥有的矿山企业的股权整体出售给乙方,不论自己的资产价值多少(账证不全),一口价。转让后,乙方接手全部资产及开采权,生产经营重新开始,法人代表由甲方变更为乙方。 

  第三种:甲方是多个自然人,将他们所拥有的各自占有一定股份的矿山企业整体出售给乙方,不论企业的资产总价值多少(账证不全),一口价,企业转让后,甲方各股东分别按各自股份按比例取得收益,乙方接手甲方全部资产及开采权,生产经营重新开始,法人代表由甲方代表变更为乙方。 

  第四种:甲方是一个或多个自然人,将他们所拥有的各自占有一定股份的矿山企业整体投资给乙方,法人代表由甲方代表变更为乙方,甲方各股东分别按各自股份按比例在乙方企业持有股份。 

  第五种:甲方是自然人或者企业,将其所拥有的100%股权的矿山企业中不超过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法人代表不变,甲乙双方共同持有企业全部股份。 

  第六种:甲方是自然人或者企业,将其所拥有的拥有100%股权的矿山企业中超过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法人代表由甲方变更为乙方,甲乙双方仍共同持有企业全部股份。 

  第七种:甲方是一个或多个人,将他们所拥有的各自占有一定股份的矿山企业整体转让给乙方进行生产经营,法人代表由甲方代表变更为乙方,乙方以其所投资的其他参股企业——丙方的部分股权作为对价取得甲方企业的回报。 

  二、税收管理现状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矿山转让行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随同矿山一并转让的,也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据上述调查的情况来看,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矿产资源产权转让,可以有效的规避营业税。 

  对矿产资源企业的股权转让,其个人所得应征收20%的财产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应按投资收益并入转让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时,所得额的确定争议较大,调查的湖南辰州矿业收购自然人持股的托里鑫达矿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时,其注册资金1790万元,对外公告的收购金额5200万元,由于鑫达公司的财务不健全,不能核实其资产情况,其所得额税务机关只能确认为3410万元,征收个人所得税680万元。同时,3500万元收购注册出资为35万元的托里县大地宝贝8号黄金矿业有限公司的70%的股权,属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淤泥乡湾田煤矿的法人股,其所得税转让地税务机关无权管理,造成税收征管的不公。 

  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时,探矿权、采矿权随矿山转让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办理相关手续;采取股权方式转让产权的,当事双方直接到原办理工商登记的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均为事后知情,加之,转让收入核实相对困难,极易造成税收征管的不到位。 

  三、建议 

  (一)矿山转让营业税管理的建议。为公平税负,对整体进行矿山企业股权转让,且不承担原企业的债务的,应视同矿山转让征收营业税。 

  (二)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所得税管理建议。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在转让地征收个人所得税,首次转让其计税所得的扣除统一确定为不高于注册出资额。二次转让的计税所得的扣除为在税务机关备案的收购金额加上收购后增加的注册资金;为减少漏洞、公平税负,对法人股权的转让所得在转让地预征20%的所得税。 

  (三)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计税依据的确定 

  1、对被转让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矿山企业转让矿山资产的,以转让协议所确定的转让价确定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减除注册出资额及相关合理税收、费用后确定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的矿山企业转让矿山资产的或财务会计制度虽健全但矿山资产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营业额。核定营业额应考虑矿山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折旧、矿产储量、品位、预测利润等内容,比照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同类矿山转让平均交易价格进行核定。如在托里境内转让黄金矿山产权的,税务机关核定转让营业额时可采取按采矿面积每平方公里不低于1000万元,探矿点每个不低于100万元进行确定,并提前进行公示。 

  (四)矿产资源企业产权转让的征管建议。利用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和信息技术,以科学的税收信息录入方法建立矿产资源类企业户籍管理台帐;同时与国税、工商和国土资源等多个部门建立信息互联,签订信息技术合作协议,形成地税机关管税、有关部门协税、社会力量护税的综合治理矿产资源类企业税收的网络;使地方各税的管理在精细化模式上运行,促进矿产资源类企业税源管理向科学化方向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