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道士那些年 知乎: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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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

本章涉及《宪法》第57条到第135条共79个条文,还涉及到三个组织法,即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人大及地方政府组织法。相应来讲,知识较多,也较为重要。

一、概念及其特点

(一)概念

(二)特点   P208-209  1、2、3、4、5点

 

二、我国国家机构的历史发展

(一)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54年第一部正式宪法实施的国家机构体系

1、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54年宪法出来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机构

2、政务院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是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机关。

3、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

    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是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是国家军事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

5、国家计划委员会

    1952年设置,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直属机构。

6、在行政区行政委员会

    在中央和省之间设立的一级国家机构,是代表中央人民政府领导和监督地方政府工作的派出机关。52年底改为行政委员会,作为中央在地方的代表机关,不再具有最高一级地方政权机关的性质。1954年6月19日撤销。

(二)1954年第一部宪法制定后至1975年的国家机构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和华侨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同样每届任期四年。全国人大委员长同国家主席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期四年。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受主席委托代行主席的部分职权,主席缺位时,继任副主席职位。

3、国务院

   是中央人民政府,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三)1975年宪法制定后至现行宪法颁布前的国家机构

    1、 75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置于全国人大之上

    2、削减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3、全国人大常委会单独成为国家集体元首

 4、取消国家主席的建置和国防委员会的设置

5、取消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工作的规定,取消了国务院秘书的设置,削减了国务院的职权

 6、取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设置。

    当时的中央国家机关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978年宪法重新设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并恢复和补充了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的一些职权。

(四)现行宪法颁布后的国家机构

 1982年宪法对国家机构作了很多调整,具体体现在: P213

三、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1、法条:宪法第3条

2、概念: P213

3、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中的体现: P213-214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1、法条        

 2、具体体现: P214

(三)责任制原则

1、概念

2、类型:

(1)集体负责制: 概念、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机关

(2)个人负责制:概念、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

(四)法治原则

1、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具体体现: P215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1、法条

2、精简机构,实行机构改革的措施: P215

 

第二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大

(一)性质、地位   P216

1、性质

2、地位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从国家机关的分工和它的法律地位来说的,这一原则同党中央对国家的领导并不矛盾。因为党中央是党的最高组织机构,它同全国人大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国家权力机关是实现人民权力的政权组织;党中央则是无产阶级先锋队。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当然要接受党的领导,但是,党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向国家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而不是通常的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领导,全国人大工作中党的领导表现在人大代表自觉地接受党的方针、政策,制定出法律、作出决定并加以贯彻执行。党即不能代表全国人大,更不能向全国人大下命令。以现行宪法的制定为例,它是以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为根据制定的,但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不能直接由党直接制定,一定要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具有国家强制力。这就表明,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党起了领导作用,而全国人大却又在制定宪法的过程中行使了最高国家权力 。

(二)组成、任期

1、组成:

全国人大的产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兼顾了地域代表制和职业代表制,以地域代表制为主。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2、任期:

    54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每届任期四年,75年宪法改为5年,78年宪法沿用,82年宪法仍规定5年,之所以规定5年任期,是因为我国社会发展及国民经济计划是5年建设计划。把全国人大的任期和发展同国民经济的5年计划一致起来,便于开展工作和总结经验。此外,为了保证在全国人大任期届满时有新的一届及时接替,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的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的选举。

(三)全国人大的职权

1、立法权

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为了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现行宪法还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宪法监督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的规定,进行审查监督;二是对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的行为是否违宪进行监督。

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我国《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立法权;在国家立法权里全国人大有权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至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主要指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可参照立法法。同时,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可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意味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改和补充权受全国人大监督,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全国人大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全部立法权。

2、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选举决定任免国家领导人的权力。

全国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领导人包括五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决定产生的领导人有三类: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委员会主任、审判长、秘书长、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由总理提名,全国人大决定、国家主席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及军委委员由军委主席提名、全国人大决定、中央军委主席任命。

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的主要区别有两个:一是领导人的提名方式不同,选举的提名在大会主席团,决定产生国家领导人各有特定的提名程序;二是代表投票不同,选举投票时可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以及另选他人,而决定产生领导人只能投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而不能另选他人,另选他人则为废票。

罢免国家领导人的知识点主要在于提出罢免案的三类主体,即大会主席团、3个以上的代表团、1/10以上的代表联名。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3、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1)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2)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3)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4)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监督权

全国人大对国家生活行使最高监督权。

第一层次是和全国人大关系最密切的两个机构,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构,国务院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构;这两个机构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宪法对此有明文规定。

第二层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他们都由人大产生,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对人大负责,但宪法未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际上他们报告工作。

第三层次是离人大关系最远的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他们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宪法中不要求他们向人大报告工作,实践中他们也不向人大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5、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四)全国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P218

1、会议制度    

2、工作程序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P220

    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无论组织、机构,还是人员都有较强的稳定性,因而强化全国人大的权威,真正树立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主要还须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来实现。因引,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工作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的作用,保证全国人大常委会各项职权的充分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二)组成和任期

1、组成:

第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和秘书长组成。他们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由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

第二,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

第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若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辞去委员职务。不属一个层次的也不可以,比方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兼任省长,可以兼任的是军队的职务和党的职务。

第四,在所有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里惟一差额选举的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其他均为等额选举。

2、任期:

第一,1982年宪法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废除了国家领导人的终身制,规定国家领导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能超过两届。哪些人任期不能超过两届呢?一是国家主席和副主席,二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三是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四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五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没有任期限制的是中央军委主席。

    第二.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全国人大任期结束的时间不同。新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开始时,上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任期即告结束。但上届全国人大产生的常委会则需在本届人大常委会选举产生新的人大常委会后,才能结束。相应的,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负责召集下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这样才能使全国人大的工作衔接起来,不因交接而中断。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根据宪法规定的范围行使立法权

3、解释法律

法律解释权,法理、宪法、行政法,教材中均有涉及,按立法法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

4、审查和监督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5、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部分调整方案的审批权

6、人事任免权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总理的提名可以任免国务院的一些组成人员,但不能任免总理、副总理和国务委员;二是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可以任免军委副主席和委员,比国务院的任免层次要高;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命最高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还有权批准、任免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

7、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P223

8、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P223

重点谈一项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重要协定的批准或废除,目前国务院对一般条约有权缔结,重要条约协定国务院可以签署,但须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主席公布。

决定全国及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戒严权也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共同行使,国务院行使的戒严权的范围要小一些,一般为一省、直辖市、自治区部分地区的戒严。

9、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综上,现行宪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的扩大体现在: P223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责任体制   P225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P225

 

三、全国人大各委员会

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目前共设置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委员会这九个委员会,这九个专门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设香港基本法委员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预算委员会等,有人认为基本法委员会是临时机构,其实它是常设机构,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是临时性机构,起草完基本法即解散,但是基本法委员会是协调港澳基本法实施的常设机构。

(一)性质、类型、组成和任期   P226-227

(二)职权

1、常设性委员会的职权

2、临时性委员会的职权

 

四、全国人大代表

(一)性质

(二)代表的权利

第一,出席全国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

第二.全国人大代表有提案权。原来凡全国人大代表提的都是议案,现在对提案多了一个议事规则加以规范,提案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提案应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提案要有案由、案据、方案,提案可于表决之前撤回。

第三,全国人大代表或地方人大代表的质询权或询问权。全国人大代表的质询权应记住质询对象,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2年宪法中质询对象没有“两高”,1993年修改制定代表法时将“两高”纳入质询对象,目前为止中央质询两高的还没有,地方上已有了先例,如1996年四川省人大代表就夹江县打假案质询省高院院长。

第四,依法提出罢免案。

第五,代表享有人身受特别保护权。宪法规定,在人大开会期间非经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非经人大常委会许可,代表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如果代表因民事纠纷拒不出庭,对其实行拘传,人大代表主张人身受特别保护行不行?实际上在民事、经济、行政审判中代表不享有此项特权。

第六,人大代表具有言论免责权,指人大代表在人大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各种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小组会、代表团会、联组会等,但在闭会期间则无此特权。

第七,履行职务时,根据实际需要享受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便利的权利

第八,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权等。

(三)代表的义务   P230

 

第三节 国  家  主  席

一、性质和地位

 

二、设置的意义

49年新中国成立后,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为国家元首,设立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由他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工作,并且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闭会的时候领导政务院的工作。54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这与新中国成立初期法律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国家,有着明显的不同,这时,我国的国家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1966年以后,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国家主席被迫停止了活动,担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也被迫害致死。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但当时对这样一个传统重要建制的撤销没有作任何说明。1978年宪法是在粉碎“四人帮”之后不久制定的,由于当时对“左”的指导思想没有进行全面清理,宪法中仍然不设国家主席。它把54年宪法原先由国家主席行使的部分职权,规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但国务院总理的人选仍然同75年宪法一样,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向全国人大提名;国家武装力量仍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82年的现行宪法,在总结我国政治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需要,决定恢复国家主席的建制。

国家主席在我国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位置,它的地位和职权是其他国家机关所难以替代的。国家主席是国家的代表,它对外代表国家宣战、和约、接见外国使者,对内根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任免政府官员,发布命令等。因此,不设国家主席,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工就不明确,而恢复国 家主席的建制,则可产生两大好处:一是减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负担,许多礼仪性、程序性的工作,归国家主席承担,便于委员长集中精力主持常委会的工作;二是促进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作出决议,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由国务院和其他国家机关遵照执行,彼此协调配合,运转自如。

 

三、产生和任期

(一)产生程序    P232

(二)基本条件

国家主席的当选条件有三个:第一,须是中国公民;第二,须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三,须年满45周岁。1954宪法曾规定年满35周岁即可。

(三)任期

 

 四、职权

(一)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法律,那么国家主席有无否决权呢?没有,因为这是他的职权也是他的职责。

(二)任免权

(三)外交权

(四)荣典权

 

五、补缺

国家副主席没有独立的职权,其职责是协助国家主席工作。副主席受国家主席委托,代替招待主席的一部分职权,具有国家主席同等的法律地位。

国家主席出现缺位时,由谁替代?副主席继位?副主席代理?全国人大委员长代理?全国人大补选?应该是副主席继位。因为继位和代理有区别,民法上讲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作出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而继位是以自己名义、自己承担责任。

《宪法》第八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职位。

 

第四节 国 务 院

 

一、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性质和地位:

    宪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

宪法第八十六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 总理, 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三)任期

宪法第87条 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职权     P235

宪法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国务院职权里的监督权,有行政监督还有审计监督。问一个问题,从乡镇到中央哪几级设审计机关?注意县级以上设审计机关,但名称有不同,地方的审计机关是审计局,国务院设审计署。国务院设审计署的目的何在?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国家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三、领导体制

(一)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历史沿革: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49提9月27日颁布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了政务院。政务院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政务委员得兼任委员会主任和部长。因此,部长和委员会主任中有的是政务委员,有的不是,不是政务委员的部长、主任不是政务院的组成人员。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全院事宜。政务院的秘书长协助总理执行职务。政务院的会议,须有政务委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开会,须有出席政务委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通过决议。因此,政务院实行的是委员会制的集体领导制。

1954年宪法正式确认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该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 总理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和秘书长组成。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由全国人大决定,再由国家主席发布任免令。在组织形式上,国务院同政务院有二点不同:一是国务院不设国务委员,二是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都是国务院组成人员。国务院发布的决议和命令,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者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因此,国务院采取的是部长会议制的集体领导体制。

75年和78年宪法对国务院组织形式等方面的规定,与1954年宪法大致相同,但有不少缺点。如75年宪法取消国务院由谁主持工作的规定,规定全国人大根据党中央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其他组成人员,78年宪法将之改为:全国人大根据党中央的提议,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根据总理提议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75、78年宪法还取消了“秘书长”的设置,82年宪法改变了以往的形式,把54年宪法以前的委员会制同54年宪法规定的部长会议制结合起来,既设国务委员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又将全体部长和委员会主任都作为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同时,明确规定实行总理负责制,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首长负责制。

(二)总理负责制

1、概念   P238

2、内容

(三)会议制度

国务院的会议制度有两种,一是国务院全体会议,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组成人员参加,但是比如,国家海洋局局长、国家海关总署署长等并不参加,因为他们不是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二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是由部分人参加,即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参加。

 

四、国务院所属机构

    第一,国务院设置了六类机构,即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四种机构。部和委员会的区别在于部管单项的事务,委员会管综合的事务。宪法中未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属组成部门,原来人民银行属财政部管,后来独立形成部级机构。至于各类局属于直属机构,地位低于部委。

 

第五节 中  央  军  委

 

一、历史发展

 

二、性质和地位   P241

 

三、组成、任期、领导体制

1、中央军委由军委主席、军委副主席、军委委员组成,注意军委组成人员没有秘书长。

    2、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五年,没有任期限制。

3、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如果说我国宪法规定中央军委向全国人大负责,对不对?不对,《宪法》第94条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个人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和国务院不一样,国务院虽实行总理负责制,但是由国务院全体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中央军委就是军委主席个人负责。

 

四、职权   P242

 

第六节 地方国家机构

 

一、概述

    行政区划的审批程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权力。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或改变隶属关系都是国务院的权力。

 

二、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

    第一,我国从省一级到乡镇一级哪几级设人民代表大会?乡镇一级即有人大,乡镇长亦由其产生,虽然步云乡搞了乡长直选,但其他都由同级人大产生。

第二,从省级到乡镇一级哪级没有人大,有没有不设人大的地方?有,一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或地区不设人大,我国虽实行地市合并,但尚未合并完成,还有大量地区存在,它们有一府两院但没有人大;二是县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区公所,区和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均无人大。

(一)地方各级人大

1、性质和地位   P244

2、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

3、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P244

可分为两类:

第一,县以上人大,宪法规定了15项职权,书上分成六类。

重点掌握人事权,涉及选举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罢免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因为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所以检察长的任免还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长批准)。

注意: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但是总理对于地方首长没有任免权。总理对于副总理有提名权,而地方首长正职对副职没有提名权,一律由人大提名。还有选举罢免的程序,从省一级到县一级政府的正职应是差额选举,但若没有两个候选人也可以等额选,副职则必须实行差额选举,差额1到3人。

    第二,乡镇人大的职权,选举罢免本级人大的主席、副主席,选举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注意,乡镇一级和县一级不一样,乡镇有人大正副主席而没有常委会,县级以上有常委会而没有正副主席。

4、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程序     P246

5、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

6、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1)职权   P247

(2)行使职权的保障   P247-248

(3)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义务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是否一样?不一样,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种人大有秘书长参加人大常委会,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没有秘书长。

2、职权   P249-250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在人大闭会期间比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应当说要大一些,因为它有权决定所有的政府副职的任免,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没有这个权力。

一般来说,法院的院长、检察院的检察长由同级人大产生,但是北京市有第一、第二两个中级法院,有第一、第二两个检察分院,实际上没有同它相对应的人大,那么它们的人员如何产生呢?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和在直辖市内设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检察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和地位    P251

(二)组成、任期和机构设置

1、组成:

第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这五类人民政府由正职、副职、秘书长、局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组成,一般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没有厅长。

    第二,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这一级政府由正职、副职、局长、科长组成,注意没有秘书长,县一级政府的办公室主任也不是政府组成人员。

第三,乡、民族乡、镇政府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没有秘书长,也没有职能部门。

2、任期 :每届五年。

3、机构设置

4、领导体制:首长负责制

5、派出机关:  P252

村委会和居委会提三个知识点。

(三)职权    P252

 

第七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一、概述

我国的村委会和居委会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三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四民主”(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它们同基层政权如乡镇政权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

(一)概念

(二)特点   P253-

(三)和基层人民政府的关系   P254

二、居民委员会   P255

(一)设置         

(二)组织          

(三)居民会议           

(四)任务

 

三、村民委员会

(一)设置    

(二)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没有秘书长。越到基层越精简机构。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呢?有人认为是由村民产生,不完全或不准确,因为村民的面太广了,小孩刚满月上了户口就是村民了,但是他们没有选举权;应当是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18周岁的村民组成村民会议或村民大会,再选举村委会,当然他们有权选举也有权罢免村委会的组成人员。居委会同村委会基本相同。

(三)村民会议           

(四)财务公开制度            

(五)任务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法院

    1 、人民法院的性质,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而不是西方宪法意义上的司法机关。因为西方的法院是作为与立法和行政机关平行的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而我国的人民法院则独立行使审判权。

2、地位

3、组成和任期   P259

4、组织系统和审级制度

人民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法院又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包括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一审案件;基层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二、人民检察院

1、性质。我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与西方国家将检察权代为行政权的一部分不同,我国的检察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力。《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检察监督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以及对公民的违法犯罪进行监督。检察院的职权,包括法律监督,侦查、批捕和公诉,参加民事诉讼以及监督行政诉讼。

2、组织。检察院分普通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分最高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院;地方检察院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

3、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双重领导。

表现在: P284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相互关系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