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宇小学徐彦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实务操作》第八章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6 05:53:36
第 八 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字体: 打印:省纸版>> 清晰版>> 自定义>>    行距: 单倍 1.2单倍 1.5倍 1.7倍 2倍 字体: 小 隐藏: 答疑编号 手写板     ·在外商投资企业中,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有怎样的比例关系?分批投入资本应遵循怎样的规定?
  ·核算外币投入资本应设立什么账户?如何进行核算?
  ·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有什么区别?其各自主要用途是什么?
  
第一节 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

  一、 外币投入资本的有关概念及法律规定
  (一)注册资本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2)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经过审批机关的批准。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但是,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双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与合营企业比较,其注册资本具有以下特点:
  (1)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商合作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合作企业中的外商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一般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
  根据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应按照项目进度,在合同、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期限。未作规定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登记机关不予登记注册。
  1.一般出资期限的规定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一次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付;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
  2)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经审批后,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规定的出资期限延期缴清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2.收购设立企业的出资期限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3.出资同步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者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控股(包括相对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投资额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比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执行。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式鸷蜕鞫式鸬淖芎停勺⒉嶙时居虢杩罟钩伞:嫌笠档慕杩钍侵肝植雇蹲首芏畹牟蛔悖院嫌笠档拿逑蚪鹑诨菇枞氲目钕睢:嫌笠档淖⒉嶙时竞屯蹲首芏钪溆Φ北3终贰⒑侠淼谋壤叵怠N苏反碚饬秸咧涞墓叵担?987年3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其主要内容是:
  (1)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含1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3)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含3 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 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 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 200万美元。
  合营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此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二、中外合营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企业,应当能够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由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批,报商务部有关部门备案:
  (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平衡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①有损中国主权的;②违反中国法律的;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④造成环境污染的;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设立中外合营企业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一般要经过三个步骤。
  1.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有关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企业,中外合营者须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2)、(3)、(4)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这里所称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所称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2.审批机构审批
  审批机构应当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由审批机构发给批准证书。须经国务院商务部审核批准的,由其发给批准证书;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行政机关审核批准的,应当报国务院商务部备案,并由商务部发给批准证书。
  3.申请者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外币投入资本的形式及验证
  (一)外币投入资本的形式
  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的投入资本形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其他财产权利。
  1.现金投入
  (1)外方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外方投资者用外币缴付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
  (2)中方投资者用人民币缴付出资,如需折合成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
  2.实物投入
  (1)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价的投资。在实际出资中,外方投资者一般以机器设备和其他物料投资,中方投资者一般以现有厂房、建筑物、辅助设备等投资。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作投资的实物,必须为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并应当出具其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任何一方都不得用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者其他财产,以及用自己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实物出资,也不得以企业或者投资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担保。外方投资者用以投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还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3)依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外方投资者以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出资的,应符合下列条件:①为企业生产所必需的;②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
  3.场地使用权投入
  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中方投资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如果未用场地使用权作为中方投资者出资的,则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使用费相同。
  4.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投入
  (1)根据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外方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②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2)中外投资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并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仅通过许可证协议方式取得的技术使用权,不得用来出资。
  (3)凡是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当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并提交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印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或合作合同的附件。
  (4)与实物出资相同,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聘请中外投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5.其他财产权利投入
  中外合作者除了可以用以上资产投入作为出资或者合作条件外,还可以用其他财产权利投入或作为合作条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他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或其他形式的权益等。
  此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二)外币投入资本的验证
  1.验资的必要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把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列为特殊审验程序之一,这不仅仅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一部分或全部来源于境外的投资者,还因为它涉及国家的外汇管理政策,保证外汇资金合理、有序流动等重大问题。从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验资实务来看,弄虚作假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例如,以未经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资金、贷款、销售款、境内关联企业往来款以及上述款项购买的境内物资充作外方资本进行验资;伪造外汇局出具的人民币再投资证明验资,掩盖外商人民币投资资金的真实来源;非法境内划拨外汇资金或借用关联企业外汇账户验资;串用本企业结算账户、外债账户验资;外方出资者以国产实物或不具有竞争力的实物出资,
  或高估进口实物价值验资,或利用进口实物转关管理的漏洞或重复使用进口实物报关单,抽逃资本;还有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等。
  2.验资的方法
  对于出资者投入的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注册会计师应当分别采用下列方法验证。
  1)以货币出资的
  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函证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具体内容包括:
  (1)检查外方出资者是否以从境外汇入的外币出资,并将出资款缴存于被审验单位的外币资本金账户。
  (2)外方出资者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的,检查该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董事会有关利润分配的决议、利润获取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3)当出资的币种和注册资本的币种、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检查折算汇率是否与协议、合同、章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一致。
  (4)出资者将出资款直接汇入被审验单位在境外开立的银行账户的,检查被审验单位注册地外汇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2)以实物出资的
  以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监盘实物,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国家规定在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以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验证其产权归属,并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评估或各出资者商定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
  4)增减实收资本的
  以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股本)的,或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出资者的债权等转增实收资本(股本)及因合并增加实收资本(股本)的,或因合并、分立、注销股份等减少实收资本(股本)的,按国家规定在审计基础上验证其价值。
  
  四、外币投入资本的核算
  (一)设置账户
  对外币投入资本进行核算要设置“实收资本”(在股份制企业则为“股本”)及“资本公积”两个账户。“实收资本”账户应按投资者名称设置明细账。股份有限公司如发行各种不同权利义务的股份,应分别按其种类开立二级账户(例如普通股和优先股),对公司的股东应开列明细账户,但因只在股东转让股份时才有记录,故可用“股东名册”替代明细账。
  1.“实收资本”账户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将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无需偿还,可以长期周转使用。在会计核算上,除股份有限公司对股东投入资本应设置“股本”账户外,其余企业均设置“实收资本”账户,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者投入的注册资本。
  2.“资本公积”账户
  资本公积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等。
  (二)外币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
  1.初创企业时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
  1)投入货币资金
  收到投资者缴来货币资金或承销股票的证券公司转来股款时,应在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时,根据缴付银行的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根据注册资本或股票面值总额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差额部分记入“资本公积”账户。
  【例1】中韩合资T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现收到外方投资300 000美元,当日的即期汇率为1美元=7.10元人民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US$300 000×7.10) 2 130 000
    贷:实收资本——外方            2 130 000
  【例2】中加合资R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代理发行普通股2 000 000股,每股面值l元,按每股1.3元的价格发行。企业与受托单位约定,按发行收入2%收取手续费,从发行收入中扣除。假如收到的股款已存入银行。根据资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实收金额=2 000 000× 1.3×(1—2%)=2 548 000(元)
  股本溢价=2 000 000×0.3—2 000 000× 1.3×2%=548 000(元)
  借:银行存款        2 548 000
    贷:股本          2 000 0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548 000
  2)投入实物
  对于投资者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实物出资,应在办理实物产权转移手续时,根据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等账户。
  【例3】中方甲公司与外方乙公司合资创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各方投入实物资本情况如下:
  (1)甲公司以原有厂房一幢投入,账面原值1 000 000元,累计折旧300 000元,协商确定价值为1 200 000元;投入机器设备一批,账面原值850 000元,累计折旧150 000元,协商确定价值为650 000元;投入原材料一批,账面价值350 000元,经协商按账面价值确认。根据资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1 200 000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    650 000
    原材料           350 000
    贷:实收资本——中方甲公司   2 200 000
  (2)乙公司投入新设备一批,发票价300 000美元,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50 000美元;投入原材料一批,其价值l00 000美元,已经商检部门确认。当日即期汇率为l美元=7.05元人民币。根据资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US$350 000×7.05) 2 467 500
    原材料(US$100 000×7.05)        705 000
    贷:实收资本——外方公司           3 172 500
  3)投入无形资产
  收到投资者以无形资产出资时,应按照合同、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根据权利转移凭证、权利证明文件(如专利权证明等)及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相应的会计处理。
  中方合营者将已拥有的场地使用权作为投资,应由合资各方根据合资企业实际占用的场地面积、合营期限等因素,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场地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场地使用权的价值。然后以合资企业开始使用该场地的日期作为记账的依据。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股本”等账户。
  【例4】中瑞合资G公司外方甲企业以一项专利技术投资,合同约定作价26 000美元,当天即期汇率为1美元=7.02元人民币。根据资料,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无形资产(US$26 000×7.02) 182 520
    贷:实收资本——外方      182 520
  2.追加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因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要追加资本,应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完成验资手续和注册登记变更手续。追加投入资本的主要来源有两个方面。
  1.原投资各方按比例追加投入
  由原投资各方自行投入时,其会计处理与上述新设立企业时的会计处理相同。
  2.由新投资者参股投入
  在新投资者参股投入时,为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投资者的出资额,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这是因为,在企业正常经营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即使与企业创立时投入的资金在数量上一致,但其获利能力却不一致。
  【例5】中德合营K公司原由甲、乙、丙三位股东各出资100万元而设立。设立时的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00万元。经过3年的经营,该企业留存收益为150万元。这时有丁投资者有意加入该企业,并表示愿意出资180万元而仅占该企业股份的25%,其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 800 000
    贷:实收资本——丁     1 000 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800 000
  (三)企业资本增减变动的会计处理
  企业的资本,在一般情况下应保持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动,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增减变动。企业资本的增减均需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企业资本增加的会计处理
  企业资本的增加除投资者追加投资外,还可以将原提取的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转为资本,或用可分配利润转为资本。
  1)以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
  企业用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转增资本时,应借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和“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账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
    贷:实收资本(股本)
  2)以可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企业以可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账户,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实收资本(股本)
  2.企业资本转让与减少的会计处理
  1)企业资本转让的会计处理
  企业资本转让是指注册资本在两个投资者之间进行转让,这种转让不影响注册资本总额,只需对实收资本的明细账户进行结转:
  (1)在有限责任公司,如按股东人名开列明细账户的,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退出投资人)
    贷:实收资本——×××(承受转让投资人)
  (2)在股份有限公司,则因股东人数众多,股票转让频繁,对记名股票过户,可只在股东名册(代明细账)中作过户记录,不作总账分录。
  2)企业资本减少的会计处理
  A.因资本过剩而减少注册资本。企业的注册资本如超过经营规模的需要,可以依法相应减少注册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对发还的股款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
    贷:银行存款
  (2)股份有限公司发还股款时,需收购原发行的股票。具体做法是: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账户;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账户;按其差额,即股本溢价,借记“资本公积”账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账户;如果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低于面值总额的,应按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账户;按所注销的库存股账面余额,贷记“库存股”账户;按其差额,即股本溢价,贷记“资本公积”账户。
  【例6】中俄合资H公司因资本过剩,经批准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2 000 000元。该公司原发行股票12 500 000股,每股面值l元,发行价格2元。另外,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有500 000元,未分配利润有l 000 000元。
  (1)假如该公司仍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    4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000
  注销本公司股票时:
  借:股本    2 000 000
    资本公积  2 000 000
    贷:库存股   4 000 000
  (2)假如该公司以每股2.3元的价格回购本公司的股票。作会计分录如下:
  回购本公司股票时:
  借:库存股    4 600 000
    贷:银行存款   4 600 000
  注销本公司股票时:
  借:股本          2 000 000
    资本公积        2 000 000
    盈余公积        500 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000
    贷:库存股         4 600 000
  B.因亏损严重而减少注册资本。企业因亏损严重而减少注册资本,这实际上是用企业的资本或股本来弥补亏损,一般可采取消除每股部分金额或注销股份面值的办法进行处理。企业可按其合计数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实收资本(股本)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归还投资的会计处理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
  企业归还投资者的投资,意味着实收资本的减少。在会计处理上,为了全面反映企业实收资本的原始情况,归还的投资不能直接冲销“实收资本”账户,而应设置“已归还投资”账户作为实收资本的备抵账户,反映企业归还投资者投资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该项目作为减项列在“实收资本”项目下,反映实收资本的净额。归还投资时,借记“已归还投资”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如以利润归还投资的,还应同时借记“利润分配——利润归还投资”账户,贷记“盈余公积——利润归还投资”账户。
  (五)非法人企业投入资本会计处理的特点
  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属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参照国外的一般实践,非法人企业投入资本的会计处理主要有如下两个特点:
  (1)只设置“实收资本”一个账户,不需要设置“资本公积”账户。这是因为非法人企业的资本金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监督要求。其资本账户中既记录原始投资、增资,还记录各期净收益和净损失。
  (2)对投资者允许有日常往来,故可开立一个“业主提用”或“业主往来”账户。因为在法律上企业与业主个人不可分,而会计上又要求遵循“会计主体”的基本前提,把业主个人的开支与企业分开,单独结算企业的盈亏,从而日常记账时要区分业主个人受惠的开支(如其家庭支出),提取现金或商品供其自用等事项,将其记入“业主提用”或“业主往来”账户。当期末结账时,再从提用或往来账户转入资本账户,以减少业主的权益。
  
第二节 资本公积的核算

  资本公积是企业在筹资过程中形成的资本增值。资本公积与投资人的投资活动有关,其性质与实收资本有所不同,对两者加以区分,主要是为了反映按比例计算的投资金额,使投资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并可以有效地避免将筹资过程中的资本增值当作经营利润分配,有利于保全资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贷方登记投入资本溢价、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等其他资本公积,借方登记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及佣金等交易费用、转增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损失等,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资本公积数额。本科目应当分别“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 进行明细核算如下:
  1)“资本溢价”(股本溢价)
  资本溢价是指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过其注册资本份额的差额,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股本溢价。
  (1)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的资本溢价。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在初创企业时,实际认缴的出资额全部记入“实收资本"账户,但在企业重组并有新的投资者加入时,为了维护原有投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一定全部作为实收资本处理。相同数量的投资,由于出资时间不同,其对企业的影响程度不同,由此而带给投资者的权利也不同,往往前者大于后者。所以,新加入的投资者要付出比其注册资本份额大的出资额。其相当于注册资本份额的出资额,记入“实收资本”账户,而超额部分则记入“资本公积”账户,以平衡新老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2)股份有限公司所产生的股本溢价。股份有限公司在采用与股票面值相同的价格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应全部记入“股本”账户;在采用溢价发行股票的情况下,企业发行股票取得的收入,相当于面值部分记入“股本”账户,超出股票面值的溢价收入(含发行股票冻结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收入)记入“资本公积"账户。委托证券商代理发行股票而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其他资本公积”
  其他资本公积是企业发生的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这种利得或者损失,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但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例如,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利得或损失等。
  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借记本科目(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贷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
  【例1】丹麦独资T公司经董事会研究决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50万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0 000
    贷:实收资本       500 000
  
第三节 留存收益的核算

  留存收益是指企业从历年实现的净利润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在企业内部的积累。其来源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不同,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主要来源于企业的资本投入,而留存收益则来源于企业的资本增值。外商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主要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一、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企业按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外商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按其用途可分为“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
  (一)账户设置
  核算盈余公积的提取、使用和结存情况,企业应设置“盈余公积”账户,该账户用来核算外商投资企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它的贷方登记提取数;借方登记用盈余公积分配现金股利、转增资本数,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余额,该账户应分别设置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利润归还投资等明细账户。
  (二)企业三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
  1)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讨论决定,按比例提取三项基金。储备基金和企业发展基金计入“盈余公积”,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
  2)经企业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讨论决定,可以使用三项基金。
  (1)储备基金用于垫补弥补亏损。
  (2)企业发展基金用于企业发展生产,包括进行技术改造,增量资产,以及转增资本,分配股利或利润。
  (3)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非经常性奖金及职工集体福利。
  (三)账务处理
  【例1】中美合作U企业税后利润76 400元,经董事会讨论决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各10%。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提取储备基金        7 640
        ——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7 640
        ——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7 640
    贷: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7 640
          ——企业发展基金         7 640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奖励及福利      7 640
  【例2】法国独资Y企业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用企业发展基金300 000元,转作增加资本。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企业发展基金 300 000
    贷:实收资本         300 000
  【例3】中新合资M公司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用储备基金弥补本年亏损100 000元,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盈余公积——储备基金     100 000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   100 000

  二、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企业的净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和向投资者分配现金或股利后留存在企业内部的历年结存的利润,其核算内容详见第十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