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项目分包管理办法:《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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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来源:主站 时间:2007-11-28 11:02阅读次数: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10月29日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一、制定《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是根据1989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制定的。2004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实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对其中的优抚政策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包括取消残疾军人在职、在乡区别,大幅提高残疾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医疗政策改革、优待项目充实等等。因此,我省的实施办法必须随之进行修订。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的需要。
省政府第16号令实施十七年来,对于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国家《条例》重新修订后,其中有些主要规定已经不太适用,有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实际工作中形成的经验需要总结吸收,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得到强化,有些政策上的漏洞也需要从法规的角度予以堵塞,外省市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借鉴。因此,尽快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是当务之急。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更好地维护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需要。
国家的《条例》在优抚政策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确立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明确各级、各部门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办法,实现残疾级别设置上的接轨与统一;拓展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明确社会各界的优待责任义务;强化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赋予民政部门对负有优待义务单位的处罚权利等等。我省的《实施办法》从操作层面上,对《条例》进行了层层细化,更便于基层优抚工作者的操作,更便于广大优抚对象的理解,更便于社会各界对自身责任义务的认同,也更便于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目前,全国已经有五个省市完成了本级军人抚恤立法任务,分别是北京、天津、浙江、湖南、河南。
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分六章、四十五条。各章分别是:总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奖励与处罚、附则。
(一)进一步确定了优抚工作方针,明确了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职责义务。长期以来,我国的优抚工作遵循“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实行,优抚工作格局已经由过去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各负其责的二元化格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关怀、尊重、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社会广泛关注优抚对象,关注优抚事业的发展,加快优抚工作前进的步伐。
(二)细化了军人死亡抚恤的各项规定。《条例》实现了一次性抚恤金的翻番,同时对军人死亡性质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对《革命烈士证明书》等各种《证明书》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享受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发生户籍迁移、死亡等各种情况下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办法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调整政策。《条例》在放开精神病评残的同时,对评残对象的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增加了初级士官评残、因病致残残疾军人等级调整等条款。对此,《实施办法》本着提高操作性的目的,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在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抚恤关系迁入、评定残疾所需具体材料、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如何供养、护理费的来源与发放、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解除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定了多项关系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待条款。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来源与标准,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比例,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优惠住房待遇,属地参加相应医疗保险,享受免费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减免飞机轮船火车正常票价50%、免收公园门票等交通旅游优待等。同时对各类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及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五)赋予了民政部门对负有军人抚恤优待义务单位与个人的奖励、处罚权。为保证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实施,《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在此基础上,我省《实施办法》予以了进一步细化,特别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部门的奖惩权力,这对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后,我办组织省民政厅进行了多次修改,还组织省民政厅及部分市、县优抚工作者赴外省市进行了考察和学习,并在我省长治、晋城等市、县进行了调研。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吸收了兄弟省市的宝贵经验和我省11个市、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可以说《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对新时期解决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市、省直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能够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媒体也要大力宣传好这一规章,真正使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全社会形成关怀、支持优抚对象的良好风气。
行政法规处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2007年10月29日113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一、制定《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我省现行的《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是根据1989年7月18日颁布实施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制定的。2004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颁布实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的要求,对其中的优抚政策进行了多处重大调整,包括取消残疾军人在职、在乡区别,大幅提高残疾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医疗政策改革、优待项目充实等等。因此,我省的实施办法必须随之进行修订。
(一)修订《实施办法》是与国家法规保持一致的需要。
省政府第16号令实施十七年来,对于维护和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军队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国家《条例》重新修订后,其中有些主要规定已经不太适用,有些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有些实际工作中形成的经验需要总结吸收,有些行之有效的措施需要得到强化,有些政策上的漏洞也需要从法规的角度予以堵塞,外省市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也需要借鉴。因此,尽快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修订完善是当务之急。
(二)修订《实施办法》是更好地维护保障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需要。
国家的《条例》在优抚政策上进行了重大调整,包括: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确立优抚对象医疗待遇,明确各级、各部门对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责任;借鉴国外对残疾军人的伤残等级划分办法,实现残疾级别设置上的接轨与统一;拓展优抚对象的社会优待范围,明确社会各界的优待责任义务;强化优抚工作中的法律责任,赋予民政部门对负有优待义务单位的处罚权利等等。我省的《实施办法》从操作层面上,对《条例》进行了层层细化,更便于基层优抚工作者的操作,更便于广大优抚对象的理解,更便于社会各界对自身责任义务的认同,也更便于对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
目前,全国已经有五个省市完成了本级军人抚恤立法任务,分别是北京、天津、浙江、湖南、河南。
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分六章、四十五条。各章分别是:总则、死亡抚恤、残疾抚恤、优待、奖励与处罚、附则。
(一)进一步确定了优抚工作方针,明确了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职责义务。长期以来,我国的优抚工作遵循“国家、社会、群众相结合”的方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各项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实行,优抚工作格局已经由过去的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转变为国家与社会各负其责的二元化格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分级负担,财政特别困难的地方由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关怀、尊重、帮助、捐助抚恤优待对象”。这些规定有利于鼓励社会广泛关注优抚对象,关注优抚事业的发展,加快优抚工作前进的步伐。
(二)细化了军人死亡抚恤的各项规定。《条例》实现了一次性抚恤金的翻番,同时对军人死亡性质的划分进行了调整。在此基础上,《实施办法》对《革命烈士证明书》等各种《证明书》的发放、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享受以及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发生户籍迁移、死亡等各种情况下定期抚恤金的发放办法等,均做出了明确规定。
(三)明确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调整政策。《条例》在放开精神病评残的同时,对评残对象的范围进行了必要调整,增加了初级士官评残、因病致残残疾军人等级调整等条款。对此,《实施办法》本着提高操作性的目的,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在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后抚恤关系迁入、评定残疾所需具体材料、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如何供养、护理费的来源与发放、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领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对于解除残疾军人及其家属的后顾之忧,避免病员长期滞留部队,具有重要意义。
(四)规定了多项关系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具体优待条款。包括: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来源与标准,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增发比例,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优惠住房待遇,属地参加相应医疗保险,享受免费乘坐市内交通工具、减免飞机轮船火车正常票价50%、免收公园门票等交通旅游优待等。同时对各类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对象及其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发放等均做出了具体规定。
(五)赋予了民政部门对负有军人抚恤优待义务单位与个人的奖励、处罚权。为保证国家各项军人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实施,《条例》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责发放抚恤补助金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负有优待义务的单位、优抚对象等违反《条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予以了明确。在此基础上,我省《实施办法》予以了进一步细化,特别强化了民政部门作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主管部门的奖惩权力,这对维护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的起草过程
《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后,我办组织省民政厅进行了多次修改,还组织省民政厅及部分市、县优抚工作者赴外省市进行了考察和学习,并在我省长治、晋城等市、县进行了调研。在起草的过程中,我们充分吸收了兄弟省市的宝贵经验和我省11个市、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真正做到了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可以说《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对新时期解决军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希望各市、省直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都能够贯彻落实好《山西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媒体也要大力宣传好这一规章,真正使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全社会形成关怀、支持优抚对象的良好风气。
行政法规处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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