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施工: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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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提纲

政联[2007]9号                2007年9月19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确定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政策原则和军队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有关问题的通知》(政联[2007]6号)和《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现有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政联[2007]7号),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标的货币补差办法、购买现有住房的计价方式、住房补贴与购房款抵扣和兑现办法以及住房产权手续办理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是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政策,维护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军地各级安置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一、深刻认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关怀照顾
    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历来十分关心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问题,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保证了他们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普遍比较满意。根据国家和军队出台的房改有关政策,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和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货币补差和现有住房购买办法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对1958年以来不同时期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政策和存在的主要矛盾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逐项研究提出了政策意见,着力从根本上解决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现实困难。一是在房改内容上,坚持与军队基本政策保持一致,特别是采取对已购住房进行维修补助的办法,妥善解决了离退休干部已购住房差额面积货币补差与享受住房补贴的利益反差问题,并充分考虑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保障实际,尽量照顾到移交时间早、住房条件差的离退休干部。二是在房改政策执行范围上,对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生活待遇标准的离退休干部,无论住的是军队或政府的安置住房,还是个人自理住房,都与1982年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一样,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落实住房待遇。三是在经费保障上,考虑到部分地区财政比较困难,这次落实房改政策所需住房补贴、货币补差和住房维修补助等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全部由中央财政解决,这就确保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待遇的落实和房改工作的顺利实施。四是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对住房土地使用、规划建设手续不完备等问题,从政策上作出了明确规定,解决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在落实房改政策中存在的特殊问题。这些政策规定,既坚持了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的基本政策,又照顾了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特殊情况,维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关爱。军地各级有关部门和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要认真学习,全面领会,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精神上来,共同做好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正确理解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基本内容
    这次下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规定了购房面积未达标的货币补差标准。第一至第四批计划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照当时的面积标准由政府或军队组织建设的住房,一般为师职干部90平方米左右,团职干部70平方米左右。军队住房制度改革后,军队人员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提高为:正师职120平方米,副师职105平方米,正团职90平方米,副团职80平方米,营职70平方米。按照房改政策规定,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购房实际面积未达到本人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其差额面积给予货币补差。军队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房改文件精神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军人家庭收入、军人住房补贴数额等数据进行测算评估,确定了全军统一的住房货币补差标准,其中基准补差为每平方米1150元,军队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之前的军(工)龄补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另外,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高房价地区,再给予相应的地区补差。同时,文件还明确了已购住房不予退换,不补面积,不得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重新计算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
    (二)确定了发放住房维修补助的条件和标准。为妥善解决1999年9月20日中央军委颁发《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之前与之后购房人员在个人利益上的不平衡问题,明确了对1999年房改前按照成本价购买住房,实际购房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其差额面积货币补差金额低于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可得住房补贴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给予住房维修补助。同时,对住房维修补助的标准、个人原购房时以成本价交纳的购房款以及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处理办法等作了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使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基本实现了房改前按成本价购房,与房改后按经济适用房价购房的利益平衡。
    (三)明确了现有住房的购买办法。移交政府安置、执行军队离退休生活费标准的正师职以下离退休干部(不含1999年9月20日以前去世的人员),在1999年9月20日以后选择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购房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差额面积按规定给予货币补差;选择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文件中对两种计价方式购买现有住房的售价核定和个人应付购房款计算办法作出了规定: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售房价格执行购房当年当地政府公布的房改成本价,享受军人职业、夫妇军(工)龄、住房成新折扣,住房实际售价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限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当地驻军经济适用住房价为基础,由安置地民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省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部门核定。现有住房的出售工作由售房产权管理单位组织实施。
    (四)规定了货币补差、住房维修补助和住房补贴经费审批与兑现办法。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货币补差、住房维修补助和住房补贴的计算、抵扣、兑现工作,由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分三步:一是按规定填写有关审批表。由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组织填写《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审批表》、《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应付购房款与住房补贴抵扣审批表》、《军队离退休干部1999年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维修补助经费审批表》,编制《军队离退休干部购房面积未达标货币补差汇总审批表》、《军队离退休干部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买现有住房应付购房款与住房补贴抵扣汇总审批表》、《军队离退休干部1999年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现有住房维修补助经费汇总审批表》,对个人购房款及货币补差、住房维修补助、住房补贴数额等进行公示。二是逐级审核。对住房货币补差、住房补贴、个人购房款、住房维修补助数额,逐级核实报省级民政、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审批。三是经费兑现。省级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的审批意见和经费拨付情况,批复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管理单位将军队离退休干部个人住房货币补差、抵扣应付购房款剩余的住房补贴及按照规定应享受的住房维修补助经费一次性发给本人或法定继承人。
    (五)明确了经费保障办法。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货币补差经费、住房维修补助和住房补贴抵扣应付购房款后兑现剩余部分住房补贴等所需经费,先从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货币补差、住房维修补助及兑现剩余住房补贴汇总表的审批数额据实安排。其中,1981年底前移交政府安置的由地方财政负责生活保障的军队离退休干部,这次落实房改政策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的离退休干部,其在校学习期间一次算清的住房补贴所需经费,由总后勤部核拨。
    (六)明确了住房产权手续办理办法。考虑到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保障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的调整变化,特别是部分安置住房在建设时受当时条件所限,有的土地使用审批手续不全,有的不符合现在的城市建设规划要求,致使部分军队离退休干部购买的住房无法办理产权手续。为妥善解决这些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的落实,这次文件规定,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拟购买的现有住房,遇有住房土地使用、规划建设等手续不完备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实际、特事特办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减免相关费用。同时明确,属于军队建设的住房手续不完备的,由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完善相关手续后交由民政部门组织出售。
    (七)对房改政策落实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一是自理住房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可以享受住房补贴。当年移交政府安置时,按规定建筑面积标准计领建房经费自理住房(含自购、自建、维修私房)的,可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自理住房应付的购房款,享受住房补贴;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按原计领建房经费的面积计算。二是对纳入第一至第四批安置计划尚未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货币补差和住房补贴经费,以及双军人家庭中一方由军队供养、购买军队住房,其移交政府安置的一方应享受的住房维修补助,由军队统一核算和兑现,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三是军队离退休干部参加军队集资房或购买安居工程房,其货币补差经费及产权处理,由原建房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四是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比例,按房改成本价购房的,由售房管理单位按购房款的30%留存;按经济适用住房价购房的,由个按购房款的2%交纳。五是现有住房出售后,住房属于个人财产,住房管理按照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三、认真抓好房改政策的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好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直接关系到广大军队离退休干部的切身利益,是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一件得人心、暖人心的好事。这项工作政策性、业务性很强,任务很艰巨,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严格按政策规定办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这件大事好事办实办好。
    (一)要增强责任感。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对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住房制度改革十分重视,在政策上给予充分照顾,在经费上给予大力支持,着力从根本上解决好他们在房改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次落实房改政策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建设那里相对较早,住房建筑面积相对较小。特别是1981年以前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更多一些,国家和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他们一直盼望能够尽早享受到房改政策带来的实惠。军地各级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做好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落实工作的重要性;要从维护军队离退休干部切身利益,提高他们晚年生活质量着想,增强做好房改政策落实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要严格执行政策。这次颁发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两个房改政策文件,规定具体明确,在贯彻落实中,每一个步骤、每一项业务,都必须以政策为依据,防止因工作上的疏忽或政策把握上的偏差引发新的矛盾。各级业务部门特别是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单位要把军队离退休干部个人的基本情况、住房状况搞清楚,把售房价格和住房货币补差、维修补助及住房补贴经费算准确,做到经费账目清晰明白,计算结果及过程公开透明。要建立健全住房货币补差和住房补贴管理制度,安排专人管理,落实责任制,确保经费账目管理规范有序。要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擅自定价、低价售房、高估冒算、扩大人员范围,克扣挪用补差、补助、补贴经费等问题的发生。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军地各级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要把贯彻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房改政策作为当前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房改政策实施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认真搞好动员部署,组织有关人员学习领会房改文件精神,准确掌握政策内容,运用多种方式向军队离退休干部搞好宣传,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要加强协调配合,特别是与财政、建设、国土资源和军队后(联)勤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落实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军队离退休干部反映较多的问题,要集中组织答疑。对于政策没有明确规定、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讲清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要提高工作效率,在摸清情况、算准经费、列细账目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抓紧上报审批,尽快兑现落实,使军队离退休干部能够早日享受到住房制度改革给他们带来的实惠,感受到国家、军队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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