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化工设计院怎么样: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何实施?退休职工在安置政策上有哪些特殊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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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如何实施?退休职工在安置政策上有哪些特殊照顾?

来源:甘肃兰州军休  时间:2010-07-15 16:13

 

对于两基地的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原则上按照民安发〔1992〕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给予如下特殊照顾:

(一)实行安置计划单列、一次性集中交接的办法易地安置。

(二)1999年底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两基地机关及所属的企业、

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均可列入安置计划。

(三)安置去向放宽:可以回本人或配偶原籍、原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基地附近城市,也可以到父母、子女工作所在地。其中子女均为军队现役干部的,允许到一名子女工作所在地安置,但到北京、天津、上海市要从严掌握。

(四)退休职工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以随迁。易地安置后身边无成年子女照顾的,允许随迁1名在基地工作的子女(含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五)住房保障。均按无房户对待,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采取国家补贴和退休职工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国家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全国中等城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划拨总装备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异地安置的退休职工优先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对自理住房的,可将住房补贴发给个人。住房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六)其基本退休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补助补贴,由同级财政解决。对核试验基地的退休职工,另给予每人每月90元的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

  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按本人退休时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退休安置调出艰苦边远地区的,其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即行取消。

(文件依据:国办发〔199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