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平原商场调研报告:三次答辩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7:55:33

三次答辩书

 

 

尊敬的审判长:

关于吴春花诉鄄城县医院医疗损害一案我就说三句话:1.事实非常清楚;2.责任非常明确;3.我们的态度非常坚决。坚决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详细过程我就不说了,被告最不应该的,也是我们最不能容忍的就是:马法军在无能为力的时候,没有及时想办法救治,弥补过失,眼睁睁的看着让原告落下残疾,作为鉴定组专家库的成员,他绝对不会不知道会对患者造成什么样的伤害。这就是不作为行为,这就是故意伤害。故意伤害却让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这是我们绝对无法接受的,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下面我再说明一下几个问题。

1 . 在第一次开庭时被告律师提到的几个问题,我来简单地回答一下。(1)被告律师提到的出租车票据的问题。我要说,票据是正规的票据,出租车司机说:“公司只给了我们这样的票”,况且用出租车确实是原告病情的需要,被告律师的意见,于法于理都是说不过去的。(2)被告律师提到的原告陪护人住宿费票据的问题,我要说不管票据是否正规,但却是事实,护理人员轮流在旅馆住宿休息符合常理,被告律师的意见有悖常理,法庭不应采纳。根据《山东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中的每人每天住宿费大致可以按每人每天150元计算的规定,我们还省了不少钱的。况且我们也打听了,能够开出正规发票的旅馆,每人每天最少要160元钱,我们完全是为了省钱,这样对双方都有利,被告律师的意见是不知好歹的表现,请法庭明断。(3)被告律师提到的关于鄄城县第二人民医院拍片费的问题。我要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的记录是真实的,有片子、报告单为证,报销后确实没有给其他票据,被告医院也是如此,被告律师若是不信可以现场调查,敬请法庭明察。(4)被告律师提到的原告二次手术后有所好转,要求法庭降低残疾等级的问题,没有法律依据,法庭不应采纳。关于治疗终结一说,本案不适合,因为原告现在膝关节只能屈曲30°,和当时鉴定时是一致的,如果现在鉴定还应该是七级伤残。下一步还需要做膝关节松解手术,还有可能做关节置换,所以对于原告来说就没有治疗终结一说。

2 . 要求增加被告赔偿原告在被告医院治疗的医疗费22002.00元。本来原告在被告医院的医疗费应属于原发病的医疗费用,不在赔偿范围之内,但由于被告的故意伤害及其他违法行为,直接造成了二次手术(如果被告依法行医,完全可以避免二次手术),拆除了被告为原告植入的钢板,被告为原告实施骨折内固定术的医疗费用,对于原告来说已无任何实际意义,有的只是无尽的身心伤害。因此赔偿的医疗费中应包括该项费用。

3 . 关于被告要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我在上交法庭的材料中已经说得很明白了,我再强调几点:(1)被告在手术台上无能为力决定结束手术之前的行为,是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属于医疗过失,因为手术前到底被告对这个手术能不能胜任,很难做出判断,也应该给医生留出一定的探索空间,要被告承担次要责任还能勉强说得过去。(2)被告在手术台上无能为力决定放弃救治、决定隐瞒事实、决定拒尽告知义务、决定结束手术之后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同意权和处置权;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眼睁睁的看着让原告落下残疾,属于故意伤害行为。被告的这些违法行为只有法院有权认定,也只能由法院来认定,而不是医学会。所以只要法庭认定了被告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属于故意伤害行为,就应该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何鉴定机构都没有认定被告这些违法行为的权力。事实上菏泽市医学会就被告的这些违法行为也没有作出鉴定。(3)菏泽市医学会只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针对被告的是医疗过失,《鉴定书》中从头至尾都没有提到被告未尽到告知义务、故意伤害等违法行为。所以我们认为只是因为被告的医疗过失,菏泽市医学会就认定被告要承担次要责任。如果按照《鉴定书》让被告承担次要责任,那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我们要求法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忠实的执行法律。(4)《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鉴定书》中有“手术过程中胫骨平台塌陷、骨折移位、关节脱位没能达到要求”。也就是认定了被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据此法庭就应该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也必须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 因果关系。这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无论术前、术中还是术后。(1)原告入住被告医院后拍了两次X光片,做了CT ,做了磁共振,现在来看这些辅助检查的报告都是正确的。被告在为原告做手术前就应该预见到手术的复杂性,如果被告尽到了注意义务,告知原告转院治疗,也就避免了这场悲剧的发生。(2)如果说被告在手术台上无能为力决定放弃救治,结束手术之前,能及时向上级报告,请有经验的医师进行手术,并且手术成功,也就没有了二次手术及七级伤残,也就没有了这场官司,被告于法于理都是非常应该这样做的。(3)即使请的医师也做不好,能够及时告知原告及其家属,简单缝合包扎及时转院,也就没有了原告的七级伤残,也能得到原告的谅解,被告只要不要手术费、钢板钱,由我们负责二次手术费及被告医院的医药费,我们都能接受。综上所述,原告的二次手术及七级伤残确确实实、完完全全是由于被告违反法律、法规,为了金钱故意造成的。在守法和违法之间选择了违法;在良知和罪恶之间选择了罪恶。

所以我们强烈要求法庭一定要体现出对被告的制裁来,以达到警示的作用。否则任由这种现象的蔓延会对社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和非常严重的后果。

 

代理人:张金选

       

                                2011.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