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50讲李广信: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15:52:40


中国人民解放军立功与奖励工作条例(草案)

 

(1952年1月21日)

 

第一章     

   

第一条:立功运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以来革命英雄主义优良传统的继续与发展;是集体主义的为人民服务的群众性的阶级自觉运动;是革命的高尚品质与伟大气魄的集中表现;是提高士气,鼓舞上进,发扬全军一切人员高度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不断推动裁军进行建设和进步,战胜敌人,完成一切任务的巨大力量;也是发扬与推广革命英雄主义的具体步骤和政治教育的最好方法。因此,立功运动应在全军范围普及、提高,并应成为行政奖励的重要基础。

    第二条:立功是发扬一技之长,“人人立功,事事立功”,具有广泛的群众性;英雄、模范是从立功运动中产生的旗帜,有其典型的代表性;二者是互相结合的。因而,不论个人或单位,在某一具体事迹上,具有特殊性、创造性,超出一般水平者,即可立功;凡在某一方面或数方面做出有超群的突出功绩,无论对战斗、建设具有极大贡献,又为群众所拥护爱戴者,即可评选为英雄或模范。

    第三条:立功运动必先贯彻记成绩、评功,然后评选英雄、模范,再行奖励、庆贺等基本步骤,并必须在领导上掌握发扬广泛的民主运动与不断的培养推广典型的中心关键。

    第四条:为了表彰革命功绩,推广立功运动,与统一全军奖励工作制度,在中央人民政府未颁发全国性的勋章、奖章前,兹先制发“战功奖章”、“荣誉奖章”与“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等四种(各分三级),并拟定标准,分别授予立有各种不同功绩与评选为英雄或模范者。

    第五条:群众性之立功运动与军委颁发奖章之范围暂定团以下人员为限。师以上干部之立有重大功绩者,可逐级报告至一级军区及军委予以登记,必要时可给予适当奖励,其授予奖章或勋章问题,须待中央人民政府颁发勋章,奖章时再作决定,本条例暂不作规定。

    第六条:为了发扬集体革命英雄主义,培养整体观念,故有功单位亦须进行奖励。但因单位之立功与奖励其等级与形式均不完全与个人同,故特另作第七章之规定,其奖励范围亦暂以团以下单位为限。

    第七条:立功与奖励都应在各级军政首长与党委领导下进行,其业务分工,应按军委1951年8月30日“关于办理部队行政奖励和处分业务分工的暂行规定”执行。一般属于立功运动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评功选模等由各级政治机关负责。关于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之颁发属于军委直接办理,登记、申请、审查、备案等手续由各级批准机关之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单位集体之奖励,由各级军务部门负主要责任,政治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章  立功与英雄、模范称号之等级

   

第八条:功分战时与平时两种,各分“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

    第九条:英雄、模范称号,各分“一级”、“二级”、“三级”。

    第十条:功的等级区分,以执行任务时所处情况之艰易与完成任务时功绩之大小尤以所起作用为基本根据。凡完成任务超出一般水平而获有良好作用者即可立三等功,有更显著作用者可立二等功,有更重大作用者可立一等功,有特殊或决定作用者可立特等功。

    第十一条:英雄与模范具有同等功绩与荣誉,一般属于战斗方面者称英雄,属于其他方面者(工作、生产、学习、团结、遵守纪律等)称模范。但根据其等级与性质之不同,可由批准机关冠以具体之光荣称号(如射击英雄、生产模范……等)。

 

    第三章  立功的一般标准

 

  第十二条:凡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等功:

  一、战  时:

    1.凡能周密准备,勇敢机动,坚决执行命令,组织指挥部队勇猛攻击敌人,或大胆实行分割,迂回、包围敌人,创有良好战绩者。

   2.凡在敌人溃退时能组织指挥部队,不顾疲劳,迅速勇猛,追歼逃敌,致获良好战果者。

   3. 凡在防御或阻击战斗中,英勇顽强,善于组织力量杀伤敌人;或能掌握有利时机反击敌人,完成作战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4.凡能组织指挥部队,主动协同配合,支援友邻,并因而获得良好战果者。

    5.凡在被迫撤退或被敌包围时,能英勇沉着组织反击或突围,以自己最微小的损失使战局转危为安有良好作用者。

    6.凡在战斗中,英勇机智,适时进行宣传鼓动,整理组织,加强力量,在保证完成作战任务上起有良好作用者。

    7.凡在战斗中,掌握时机,开展对敌政治攻势,动摇;瓦解敌军,对歼灭敌人起有良好作用者;或能正确掌握政策,维护战场纪律,创有良好成绩者。

    8.凡英勇果敢;积极协助指挥作战,对完成作战任务起有良好作用者。

    9.在敌火威胁下爆破敌人鹿砦、铁丝网,予进攻部队开辟道路;或在坚守阵地、打垮敌人反扑与白刃战斗中表现英勇顽强,对完成作战任务起有良好作用者。

    10.处于激烈战斗中,能互助作战,冲锋在前,退却在后,有模范行动者。

    11.在战斗中,英勇机智,爆破、夺取敌人地堡或火力点,对战斗胜利起有良好作用者。

    12.凡能机智勇敢独胆地潜入敌人阵地,给予敌人杀伤或捕擒敌人军官、岗哨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良好作用者。

    13.在失去指挥或联络时,能主动组织部队继续指挥作战,有良好成绩者。

    14.能熟练的掌握自己的武器,准确射击,杀伤敌人,有良好成绩者。

    15.携带手榴弹、爆破筒、炸药、手雷等武器,勇敢接近敌人战车作战,有良好成绩者。

    16.在激烈战斗中,轻伤不下火线,继续坚持战斗,并能带头鼓励其他人者;或在敌火直接威胁下,拯救伤员脱离危险,并继续作战者。

    17.在战斗中,不顾危险,抢救重要物资;—或在偷袭中,破坏敌人军需器材仓库有良好成绩者。

    18.在侦察中,获得有价值之情报;或在困难情况下,完成通讯联络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19.在困难紧急情况下,完成布雷、扫雷、爆破、架桥、修路、修理机器等某一任务,或指挥工兵部队,迅速肃清前进道路上之障碍,或迅速构筑与加强工事,保证顺利完成作战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20.凡能组织指挥或使用机枪、大炮等火力,压制或消灭敌人火力点,保证部队顺利行动有良好成绩者。

    21.凡能指挥炮兵部队或使用炮火摧毁敌人之工事或击毁和击退敌人步兵、战车、飞行队之攻击等某一方面创有良好战绩者。

    22.用高射炮、高射机枪击落敌机,有力的配合步兵或完成某一激烈战斗任务,获有良好成绩者。

    23.凡炮兵观测员在任何情况下,能迅速发现目标,正确判断敌人方位和敌机种,随时报告敌人及敌机活动情形;及时测出射击诸元供给指挥,对完成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24.以反战车火器,击毁敌战车者。

    25.凡指挥战车部队在敌火威胁下,协同步兵突破敌人阵地,机动灵活,使用自己的火器压制或消灭敌之火力点,予进攻部队开辟道路;或在坚守阵地中协同步兵打垮敌之反扑获有良好成绩者。

    26.战车乘员,击毁战车一辆或大炮二门;或消灭敌机枪巢三个以上;或在困难情况下完成作战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27.摩托部队驾驶员或炮兵驭手,在战斗中能不顾危险,排除困难,完成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28.飞行指挥员,在执行攻击、轰炸、制空、护航及配合地面,海面部队作战中,因技术熟练、指挥机动、动作协同与沉着勇敢等而创有良好战绩者。

29.驱逐机驾驶员,在一次空战中击毁或重伤敌机一架者。

30.冲击机航空员,击毁敌战车一辆,或敌火车头两个,或在敌人机场上击毁敌机一架者。

31.凡空军战时前进基地地面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各种困难,迅速准确的从事飞机的维护修理,保证供给;爱护资财,完成紧急机场修建任务,在保证飞行安全与准时起飞执行任务上,有良好成绩者。

32.凡在海战中,能组织指挥舰艇,击毁敌人舰艇、港口、炮台,或以机智灵活之战术,袭击敌人,获有良好成绩者。

33.在敌前登陆或坚守海岸阵地作战中,英勇顽强,有模范活动者,或在困难情况下,组织完成布雷、扫雷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34.海军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困难,排除故障,准确顺利航行,在保证完成作战任务上,有良好成绩者。

35.凡处于被损伤的舰艇中,能英勇沉着,抢修抢救,继续执行作战任务者。

36.凡陆、海、空运输部队,克服困难,突破敌人封锁,完成运输或空投任务,成绩良好者。

37.凡海,空战斗部队,能机智勇敢,协同动作,互为支援,在完成侦察、轰炸、攻击、掩护、制空、制海、击毁敌舰、敌机、消灭敌方或掩护我方之地面、海面部队或其他军事目标等某一任务中,有良好成绩者。

38.凡参谋工作人员,在战时能组织作战勤务;或完成所指定的工作任务,对作战指挥有良好贡献者。

39.凡政治机关工作人员,战时深入下层,协助进行宣传鼓动,瓦解敌军,掌握政策,维护战场纪律,或完成指定之其他战时工作任务等某一方面创有良好功绩者。

40.凡在第一线之后勤工作人员,在战时,能排除困难,不顾危险,完成弹药、给养供给或救护运转伤员等任务有良好成绩者。

41.凡配合主力部队作战之地方武装、游击队、民兵,在完成侦察、通讯、运输、看守仓库等任务中,或在执行袭扰敌人,破坏敌人交通,仓库、基地等任务中,创有良好成绩者。

42.凡在作战任务之胜利完成上,其功绩有与上述各条相等者。

二、平  时:

1.凡干部根据职责范围,一贯能安心工作,积极负责,钻研业务,工作有良好成绩,或领导部队创造有优良作风者。

2.凡战土在工作中,能积极负责,团结互助,克服困难,起带头作用者。

3. 凡在战术,技术或工作等某一方面之创造,改进上有良好贡献者。

4.凡在练兵学习中,勤学苦练、互教互学,成绩优良者。

5.凡在尊干爱兵,思想互助,关心伤病员,团结教育新战土等某一方面,有优良成绩,对部队的团结巩固上有贡献者。

6.凡教员从事军事、政治、文化、技术等某一项教育工作,善于使理论与实际联系,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成效者。

7.凡执行与维护政策纪律,拥政爱民,有模范作用者。

8.凡检举、破获土匪特务及破坏份子,保守国家机密或检举泄露机密等某一方面,有贡献者。 

9.坚守岗位,维持治安,保护机关、仓库及各种企业,交通建设等某一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10.凡在生产修建中,周密计划,积极劳动、爱护工具、节约原料,—提高质量,增加产量,掌握政策,遵守纪律等方面,起带头怍用,并获有良好成绩者。

11.凡爱护祖国财产与武器装备;遵守经济制度,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获有显著成绩者。

12.凡保证军需供给;或完成运输任务等某一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13.凡关心部队人员健康;殷勤爱护伤病员,尽心治疗,对部队卫生医疗工作有贡献者。

14.凡兽医工作方面,关心马匹健康防疫周密,耐心治疗,减少马匹死亡、残废率等有贡献者。

15.凡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富有思想性,艺术性,为群众所爱好,对宣传教育工作有贡献者。

16.凡在执行某一任务或经常工作中,获有与上述各条相等之功绩者。

第十三条:凡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二等功:

一、战  时:

1.凡能组织与指挥部队,正确选择攻击方向与时机,以自己微小的损失,突破阵地,勇猛地予敌严重打击,对完成战斗任务起有显著作用者。

2.凡能指挥部队,。勇敢机智大胆实行包围、迂回并插入敌之纵深,分割敌人,对歼灭敌人起有显著作用者。

3.凡在防御或阻击战斗中,英勇顽强,善于组织一切力量,予敌以严重杀伤;或能掌握时机反击敌人,予敌重创,对完成防御或阻击任务,起有显著作用者。

4.凡能排除困难,协同配合,积极主动地支援友邻攻击敌人,对作战胜利起有显著作用者。

5.凡能准确迅速判明敌之退却逃跑企图,组织与指挥部队不顾疲劳,猛追逃敌,对歼灭敌人起有显著作用者;

6.在被迫撤退或被敌包围时,能英勇沉着,组织反击或突围,以自己最微小的损失使战局转危为安起有显著作用者。

7.凡能指挥炮兵部队或使用炮火,在紧急困难情况下,迅速运动,准时进入阵地,在摧毁敌之工事与火力点,或击毁与击败敌战车等任务中,对配合部队作战起有显著作用者。

8.凡炮兵观测员在任何情况下,能迅速发现百标,正确判断敌人方位及识别敌机种,随时报告敌人及敌机活动情形,及时测出射击诸元,供给指挥,·对完成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9.凡指挥战车部队在敌火威胁下,协同步兵,突破敌阵地,机智灵活使用自己的武器压制或消灭敌之火力点,予进攻部队开辟道路,或在坚守阵地中协同步兵打垮敌之反扑,对战斗胜利起有显著作用者。

10.凡能指挥工兵部队迅速肃清部队前进道上之障碍,或迅速构筑与加强防御阵地,对取得作战胜利起有显著作用者。

11.凡能指挥骑兵冲击、追击或迂回敌人,并杀入敌群致获显著战果者。

12.凡空军飞行指挥员,在执行轰炸;护航及配合地面部队作战中,由于指挥正确,组织良好,动作协调,勇敢行动,致取得战斗胜利,,立有显著功绩者。

13.凡指挥舰艇在海战中,驱逐敌人舰艇;或在配合步兵登陆作战中,击毁敌海岸工事,首先占领敌海岸阵地,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14.凡能组织指挥完成敌前登陆或坚守海岸阵地作战中,具有高度英勇顽强的模范活动,;对完成作战任务有显著贡献者。

15.凡能指挥舰艇在海上以巧妙、;机智;灵活之行动,袭击撤人毁伤或俘虏敌人舰艇,获有显著战果者。

16.凡海军指挥员,在困难的战斗情况下,能组织完成布雷、扫雷任务,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17.凡在战斗中,机智勇敢,独胆地冲入或潜人敌人阵地,对占领敌之阵地或消灭敌之机枪、追击炮等火力点,创有显著功绩者。

18.在敌火威胁下,爆破敌之鹿砦、铁丝网、地堡等,为进攻部队开辟道路有显著作用者。

19.在坚守阵地打垮敌人之反扑时;或在白刃战斗中表现勇敢顽强,创有显著战绩者。

20.在困难情况下,由于机智和勇敢,生擒敌之军官、哨兵或将其击毙而对战斗获致胜利起有显著作用者。

21.凡在困难的战斗情况下,能以手榴弹、爆破筒手雷及炸药等击毁敌之战车者。

22.能熟练地掌握自己武器,准确射击,大量杀伤敌人,对战斗胜利起有显著作用者。

23.凡在极端困难的战斗情况下,不顾危险,抢救重要物质,或在偷袭中对破坏敌之重要军需、器材、仓库等起有显著作用者。

24.失去指挥或联络时,能主动组织部队继续指挥作战及有其他模范行动,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25.在侦察中,机智灵活,不顾危险,获有重要价值之情报者。

26.在困难情况下,完成通讯联络任务,对战斗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27.在困难或紧急情况下,完成布雷,扫雷,爆破或架桥、修路,修理机械等任务中,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28.用大炮或机枪火力,压制或消灭敌火力点,因而保证部队顺利行动,或在激烈炮战中和困难情况下,不中断射击,坚守阵地,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29.在一次战斗中,用高射炮、高射机枪火力,重伤或击落敌机两架以上或在激烈对空战斗中和困难情况下,完成任务有显著成绩者。

30.在一次战斗中,以反战车火器,根据不同威力要求,重伤或击毁敌人坦克二辆以上者。

31.在配合步兵作战中,迅速以自己战车突破敌之阵地,击溃敌人,对作战胜利起有显著作用者。 

32.凡战车乘员,能协同动作,击毁敌人战车两辆,或大炮三门以上;或消灭敌人机枪巢五个以上者。

33.处于被损坏的战车中,继续以战车兵器执行战斗任务,有显著贡献者。

34.驱逐机驾驶员,在一次空战中,击落或重伤敌机两架者。

35.冲击机航空员,击毁敌人战车两辆;或火车头三个或在敌人机场上击毁敌机两架,或在空战中击毁敌机一架者。

36.轰炸机航空员,在完成轰炸任务上,获得显著成绩,或在空战中有勇敢主动行为,因而击落敌机一架者。

37.凡空军战时前进基地地面人员,能克服各种困难,不顾任何危险,迅速准确的维护修理飞机,保证供应及时,保护物资器材,完成紧急场建任务,因而保证飞行安全与准时起飞,对作战胜利有显著作用者。

38.凡海军人员在战时,能克服困难,排除故障,保证舰艇准确顺利航行,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39.凡处于被损坏的舰艇中,能英勇沉着,抢修、抢救,继续执行战斗任务,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40.凡陆、海、空运输部队,克服困难,爱护运输工具,不顾危险,完成战区运输或空投任务,二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41.凡海、;空战斗部队,机智勇敢,协同动作,互为支援,在完成侦察、攻击、轰炸、掩护、制空、制海、击毁敌舰、敌机、消灭敌地面、海面部队或其他军事目标等某一任务中,获有显著成绩,对作战胜利有显著贡献者。

42.凡参谋工作人员,在战场能组织良好的作战勤务,对保证作战指挥有显著作用者。

43.凡在战斗中,能英勇机智,坚定沉着,掌握时机,组织进行宣传鼓动,激励士气;或在战斗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整理组织,加强力量,在保证完成作战任务上起有显著作用者。

44.凡在战斗中,能掌握时机,:开展对敌政治攻势,瓦解敌军,对歼灭敌人起有显著作用;或在困难情况下,能正确掌握政策,维护战场纪律创有显著功绩者。

45.凡在紧急情况下,能英勇果敢,坚定沉着,积极协助指挥作战,对完成作战任务起有显著作用者。

46.凡政治机关工作人员,战时深入下层,组织进行宣传鼓动,瓦解敌军;掌握政策,维护战场纪律;或完成指定之其他战时工作任务等某一方面创有显著功绩者。

47.凡在第一线之后勤工作人员,作战时,能排除困难,不顾危险,在保证弹药广给养供给;或救护运转伤员方面,有显著贡献者。

48.凡配合主力作战之地方武装、民兵、游击队,在困难情况下完成侦察、通讯、运输、掩护仓库、基地等任务,或完成袭扰敌人,破坏敌人交通、运输、仓库、基地与牵制敌人等方面起有显著作用者。

49.凡对作战任务之胜利完成有显著贡献,其功绩有与上述各条相等者。

二、平  时:

1.凡干部能根据本身职责范围,一贯积极负责,安心工作,钻研业务,正确执行政策,联系群众,创有显著成绩,且对某一项工作或任务之完成有显著作用者或领导部队创造有优良作风者;

2.凡战土在执行各种任务中,积极负责,团结互助,克服困难,起带头作用,创有显著成绩者。

3.凡在练兵学习中,勤学苦练,互教互学,学用一致,创有显著成绩,且对练兵学习任务之完成上起有显著作用者。

4.凡在战术、技术或工作等某一方面的改进与发明创造上有显著贡献者。

5.凡干部在教育训练或管理部队方面获有显著成绩者。

6.凡教员,能专心于教育事业,能使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成效,且有显著成绩者。

7.凡尊干爱兵,思想互助,爱护伤病员,团结教育新战土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对部队的团结巩固上有推动作用者。

8.凡执行与维护政策纪律或拥政爱民方面,一贯表现模范且有显著贡献者。

9.凡在揭发谣言,检举与破获土匪特务及破坏分子;保守国家机密与检举泄露机密等某一方面,创有显著成绩者。

10.坚守岗位,维持治安,—:保护机关、仓库、交通及各种企业建设等,创有显著成绩者。

11.凡在国防工程建设中,周密计划,积极劳动;爱护工具、节约人力物力、提高劳动效率,保证工程质量等方面,创有显著成绩者。

12.凡爱护国家财产与武器装备,遵守经济制度,厉行节约,反对贪污浪费,创有显著成绩者。

13.凡在困难情况下,能保证军需供给,或在改善部队生活方面,创有显著成绩者。

14.凡积极进行疾病预防工作,关心部队人员健康,殷勤爱护伤病员,克服困难,提高医疗技术,减低残废与死亡率,对部队卫生医疗工作,有显著贡献者。

15.凡在兽医工作方面,对关心马匹健康,预防与扑灭瘟疫及减少死亡与残废率等创有显著成绩者。

16.凡文艺创作与文艺活动,富有思想性、艺术性,为群众所喜爱,对宣传教育与文化工作,有显著贡献者。

17.凡在平时各种工作之完成上有显著成绩,其功绩有与上述各条相等者。

第十四条:凡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一等功:

一、战  时:

1.凡能周密计划、掌握战机,正确选择攻击方向,组织指挥部队,以自己微小的损失,予敌致命打击,或指挥部队插入敌人纵深分割。围歼敌人,或不顾疲劳猛追逃敌等,获得重大战果,对作战胜利起有重大作用者。

2.凡能组织与指挥部队,在防御战斗中,具有高度的顽强性,善于利用一切力量抗击优势敌人的进攻,并能掌握时机,反击敌人,予敌严重杀伤,或固守阵地,对完成防御任务起有重大作用者。

3.凡能组织与指挥部队,积极主动地协助友邻,攻击敌人;或援救友邻出于危险境地,起有重大作用者。

4.凡指挥炮兵配合部队作战时,能迅速消灭阻碍我部队前进道上之敌火力点,及破坏现代化之敌防御阵地;或顽强地抵抗大群战车之进攻,并予重创,对取得作战胜利起有重大作用者。

5.凡指挥战车部队配合步兵作战,以自己小的代价,予敌有生力量和技术装备以巨大损失,对保证步兵顺利作战起有重大作用者。

6.凡指挥工兵部队;在极端困难的情况下,能迅速肃清部队前进道上之障碍,或迅速构筑与加强防御阵地,对取得作战胜利,起有重大作用者。

7.凡指挥骑兵冲击、追击或迂回优势敌人,并杀人敌群,致获重大战果者。

8.凡空军指挥员由于良好的组织领导,正确的指挥,勇敢的行动,并克服各种困难,在完成作战和轰炸任务中立有重大功绩者。

9.凡能在敌机占绝对优势的情况下,由于指挥沉着,正确运用战术和队形,争取主动,以自己小的代价获得大的胜利;或指挥员勇敢,机智,巧妙的指挥完成消灭与破坏敌人的重要军事目标,安全飞返基地者。

10.凡能指挥舰艇,采取机智、勇敢攻势、协同配合,互相支援,击毁敌舰,剿灭海匪,保证海上交通,及护渔作战中有重大功绩者。

11.凡鱼雷艇队,在出击与进攻敌舰或与敌舰队作战中,能沉着、机智、勇敢、准确发射鱼雷,重创或击毁敌舰者。

12.在战斗中,不顾危险,拯救自己部队军旗免遭敌人掠夺或夺取敌人军旗者。

13.在对空射击中,以步兵武器击落敌机者。

14.凡在困难而危险的情况下,以个人的机智和勇敢,生擒敌之重要军官,对作战胜利起有重大作用者。

15.凡空军驾驶员,在各种复杂困难情况下,由于熟练的技术和机警勇敢的行为,完成消灭与破坏敌人重要军事目标,对整个战斗起有重大作用;或一次击落与击伤敌机三架者。

16.海军人员处在战斗紧急危险情况下,能英勇沉着,抢修、抢救,使舰艇继续执行战斗任务,致获作战胜利起重大作用者。

17.凡陆军各兵种之战土,在各种情况作战中,由于机智、勇敢和技术,创立重大功绩,对战斗胜利起有重大作用者。

18.凡参谋工作人员,能在首长意图下,善于制定战斗计划,保证各兵种组织良好的协同动作,且在战斗实施中起有重大作用者。

19.凡政治工作人员,在战时政治工作方面,或在协助作战指挥方面,创有重大功绩,对作战任务之胜利完成起有重大作用者。

20.凡参加第一线战勤工作之干部、战土在执行任务中,对侦察情况、通讯联络、供给运输、机械修理、抢救伤员、物资等某一方面,立有重大功绩,对战斗任务之胜利完成起有重大作用者。

21.凡地方武装、游击队、民兵在配合主力部队作战中,对破坏敌人交通、袭击敌人后方及获得情报等起有重大作用者。

22.凡对作战任务之胜利完成有重大贡献,其功绩有与上述各条相等者。

二、平  时:

1.凡在执行某一重大工作任务时,能周密计划,掌握政策,密切联系群众,以身作则,排除困难,创有重大功绩,对任务的完成起有重大作用者。

2.凡能根据本身职责范围,长期埋头苦干、钻研、一贯成绩优良,对该业务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3.凡在战术、技术或工作的改进上有所发明创造,对重大工作任务之胜利完成有重大贡献者。

4.凡在平时各种工作之完成上有重大成绩,其功绩有与上述各条相等者。

第十五条:凡个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评为特等功:

一、战  时

1.凡指挥员在组织指挥某一艰巨的战斗任务中,创有特殊功绩;对取得作战胜利或完成战斗任务,起有决定性之作用者。

2.凡战斗员在完成艰巨的战斗任务中,创有特殊战功者。

3.凡参加第一线之各种人员,在艰巨的作战或战勤工作中,有卓越成绩,对战斗胜利有特殊贡献者。

二、平  时:

1.凡在完成艰巨的工作任务中,创有特殊功绩,并在部队工作上起有巨大推动作用者。

2.凡在经常工作中,成绩一贯突出,对某项工作有特殊贡献者。 

3.凡在军事工作、政治工作。后勤工作及各种技术等某一方面,有卓越的发明创造,对国防建设有特殊贡献者。

 

第四章  英雄、模范一般标准

 

第十六条:凡个人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评选为三级英雄或模范:

一、建立三次以上二等功或建立一等以上之功者。

二、思想作风正派,战斗一贯勇敢,力求上进,遵守纪律,团结群众,在群众中有威信,且能始终保持其骨干、带头与桥梁作用者。(工作模范不必均要求战斗勇敢之条件)。

三、在军与相当军之范围内,有代表性,堪为旗帜者。

第十七条:几个人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评选为二级英雄或模范:

一、建立二次以上二等功或建立特等功者。

二、思想作风正派,战斗一贯勇敢,力求上进,遵守纪律,团结群众,在群众中有很高威望,且能始终保持其骨干、带头与桥梁作用者。(工作模范不必均要求有战斗勇敢之条件)。

三、在一级军区、各特种兵或相当于一级军区之范围内,有代表性,堪为旗帜者。

第十八条:几个人具有下列条件者,可评选为一级英雄或模范。

一、建立特等功一次以上者。

二、思想作风正派,战斗一贯勇敢,力求上进,遵守纪律,团结群众,在群众中有崇高威望,且能始终保持其骨干、带头与桥梁作用者。(工作模范不必均要求有战斗勇敢之条件)。

三、在全国全军范围内,有代表性,堪为旗帜者。

 

第五章    功与英雄、模范的评定

 

第十九条:为使立功运动与经常工作和当前任务紧密结合,并保证立功与英雄、模范评定时,有充分材料根据,必须在连队建立经常的记成绩制度,通过班务会进行经常的评议登记,每月军少千次,并由革命军人委员会协助行政领导进行。机关班以下人员可与连队同,排以上干部可结合行政考绩工作进行之。

第二十条:评功与评选英雄、模范时,得临时组织评功委员会,连队和机关以支部为核心,吸收革命军人委员会及有关干部参加,营以营党委为核心,吸收同级与下一级有关干部参加,团以上各级,在党委领导下,以政治机关为主,吸收司、后、干等各有关部门参加组成之。其职权,是依照条例规定之标准审核功与英雄、模范事迹,并提出功与英雄、模范等级之意见,按批准权限规定,交各级军政首长批准之。

第二十一条:评选期限:

一、定期评选:应结合工作总结或考绩、鉴定等进行之,一般定为六个月普评一次。

二、不定期评选:在某一战役或某一工作任务结束后进行之。或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评选。

第二十二条:评选方法:

一、功与英雄。模范的评选,应以民主评定,上级批准,或上级提名,群众讨论两种方法相辅进行。

二、凡个人功绩,一般首先应在所属之最基层组织单位(班、排、科、处)内,民主讨论,提出具体事迹与等级意见,提交连或机关单位评功委员会审核,必要时并应经军人大会讨论通过,然后在逐级审核上报,交批准机关批准之。

三、凡部队连级以上首长及机关科、股以上干部之评功,由其上一级评功委员会吸收其同级与下一级干部参加,实行三级民主评定(连级首长者,必要时亦可经连队军人大会通过),逐级审核上报,交批准机关批准之。

四、在战斗情况下,如有特殊功绩,且明显地符合某等某项立功标准者,其直属首长亦可随时直接向其上级提出申请立功与奖励。

五、英雄、模范除经上列方法评选产生外,在各级召集的功臣、英雄、模范大会或代表会议上,亦可进行评选。

第二十三条:功与英雄、模范的评定和计算,是评一次记一次,不采取功绩累进办法,但在同一战役,同一工作,或同一时期中创有数次功绩者,可区分其功绩之性质(战斗、工作),分别综合评定其等级。

第二十四条:连与机关单位建立功绩簿,团以上各级负责立功与英雄、模范之登记及其档案之保管,(功与英雄、模范之档案,按干部分管与保管档案之分工处理之),作为了解使用干部之参考材料。功臣与英雄、模范升迁调动时,档案应随之转移。

 

第六章  奖励与贺功

 

第二十五条:凡立功与被选为英雄、模范之个人,均按等级分别给予奖励,以政治荣誉奖励为主,物资奖励为辅,其办法如下:

一、三等功:会议或队前嘉奖,颁发奖证,给家庭寄发喜报。

二、二等功:通令嘉奖,授予三级“战功奖章”或“荣誉奖章”一枚,并登报表扬,给家庭寄发喜报。

三、一等功与三级英雄、模范:通令嘉奖,登报表扬,给家庭寄发喜报,并分别授予二级“战功奖章”、“荣誉奖章”或三级“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一枚。

四、特等功与二级英雄、模范:通令嘉奖,给家庭寄发喜报,编撰传记,广播全国,并分别授予一级“战功奖章”、“荣誉奖章”或二级“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一枚。

五、一级英雄、模范:通令嘉奖,给家庭寄发喜报,编撰传记,广播全国,并授予一级“英雄纪念章”或“模范纪念章”一枚。

 第二十六条:贺功:

 一、为宣扬立功与英雄、模范事迹,结合当前任务,鼓励教育部队,总结经验与推进立功运动,团、营、连各级应分别召开贺功大会,师以上各级应分别召开贺功大会,功臣与英雄、模范大会或代表会。

二、召开时间:团,营、连各级于每次评功后皆举行贺功,师(分区)半年召开一次,军(三级军区)以上一年召开一次。

 

第七章  功与英雄、模范及奖励的批准权限

 

第二十七条:批准权限:

一、团首长有权批准排以下人员之三等功。

二、师与相当于师之首长有权批准营级以下人员之三等功。

三、军与相当于军之首长有权批准团级干部之三等功与营以下人员之二、三等功。

四、兵团与相当于兵团之首长有权批准团级干部之二、三等功、营以下人员之一、二、三等功与二、三级英雄、模范。

五、一级军区及军委各特种兵与相当于一级军区之首长有权批准团级干部之一、二、三等功与三级英雄,模范,营以下人员之特、一、二、三等功与二、三级英雄、模范。

六、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有权批准:全军团以下人员之特、一、二、三等功、一、二、三级英雄、模范。

七、一级军区及以下各级,均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备案。

第二十八条:各级“战功奖章”、“荣誉奖章”与“英雄纪念章”、“模范纪念章”及其他奖励之批准权限,授予批准各等级功与各级英雄、模范之同级军政首长。

第二十九条:功与英雄、模范及奖励的批准权限:军委之军事学院与总后勤部之军政首长与一级军区首长同;一级军区之高级步校首长与兵团首长同;一级军区后勤部之首长与军首长同;军委直属其余各部人员,如有合乎上述立功与奖励标准者,由军委临时授权各部首长批准授予之。

 

第八章  单位的奖励标准与办法

 

第三十条:凡单位在执行战斗,工作、生产与练兵等某一任务时,获得显著成绩,对其他单位有示范推动作用者,可通令嘉奖,授予奖状。

第三十一条:凡单位在某一重要战斗与工作中,创有光辉事迹,对取得战斗胜利以及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在一定范围内,有相当大的影响,堪为该范围内之模范榜样者,除上述奖励外,并授予奖旗。

第三十二条:凡单位在某一战役、战斗中,立有特殊功绩,对获致战斗胜利起有主要作用,或在工作中有特殊贡献,在全国全军内有巨大影响,堪为全军旗帜者,除上述奖励外,并授予荣誉称号及纪念章。

第三十三条:各种奖励批准权限:

一、团(或相当之团单位)首长,对班(或相当之单位)有批准第三十条奖励之权。

二、师(或相当之单位)首长,对排(或相当之单位)以下单位有批准第三十一条奖励,对连有批准第三十条奖励之权。

三、军(或相当之单位)首长,对排(或相当之单位)以下单位有批准第三十二条奖励,对连(或相当之单位)有批准第三十一条奖励,对营有批准第三十条奖励之权。

四、兵团(或相当之单位)首长,对团(或相当之单位)有批准第三十条奖励,对营有权批准第三十一条奖励,对连以下单位有批准全部奖励之权。

五、大军区及各特种兵首长,对营(或相当之单位)以下单位有批准全部奖励之权,对团有批准第三十,条奖励之权。

六、军委有批准团以下单位全部奖励之权。

第三十四条:凡单位功绩,一般应由其上级首长或领导机关提出,经其上一级评功委员会吸收其同级有关单位之代表参加,进行评选,逐级审核上报,由批准机关批准之。

 

第九章附 

 

第三十五条:全军人员对立功者与英雄、模范应尊敬爱戴,并向其学习。各级领导应经常重视对立功者与英雄、模范的培养,提高,以发挥其作用。立功者与英雄、模范,应保持光荣,发扬光荣,不居功,不骄傲,虚心学习,力求进步,团结群众,在各方面起模范作用。

第三十六条:对立功与英雄、模范烈土褒奖办法:一、凡烈士或追赠烈士之奖章及其他受奖证件(如在牺牲时遗失,可予补发)等,应逐级分别送至各该奖章与证件批准机关注销,并负责寄交其直属家属或人民解放军烈士馆保存留念。寄交家属者,应责成其妥为爱护,不得转送,遗失、损坏或佩带,如有遗失或损坏概不补发。  

二、凡一等功与三级英雄、模范者,牺牲后将生前事迹,撰志史册。凡特等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牺牲后,除撰志史册外,并竖碑志铭。

第三十七条:功过关系,应掌握“以奖励为主”的精神适当处理之:

一、先有功后有过者(一般错误),其过应按纪律条令规定适当处理,但不褫以往之功。

二、先有过后有功者应适当评功,其过,应视其严重程度及认识和改正程度,另外酌情处理。

三、功过同时并存时;功大过小者,应记功,并适当处理其错误;过大功小者,应给予处分,并适当表扬其成绩;功过同等者,亦应追究本质,区别主次与轻重,影响程度,及各种有关条件,适当确定之。

四、凡荣获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者,犯有错误,受禁闭或徒刑处分时,在禁闭、徒刑期间,停止荣誉与优待,保留功绩,其佩带之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均应由禁闭徒刑处分决定之机关予以收缴保管,俟处分期满后,再行酌情发还。

第三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律撤销其一切荣誉称号与优待,并将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及其受奖证件缴销之:

一、背叛祖国者。 

二、判处死刑者。

三、脱离革命者。

第三十九条:凡判处一年以上徒刑者或脱离革命又重新归队者,由军法机关与奖励之批准机关根据犯罪者错误之性质与严重程度,酌情决定其褫夺所授予之奖励与否。

第四十条:凡非法冒制、盗窃,佩带“战功奖章”、“荣誉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及其他证件者,应按其情节轻重之不同,予以应得之惩处。

第四十一条:凡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之获得者,对所获之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须倍加爱护,不得损坏或遗失,如有损坏或遗失,除应立即逐级报告至原批准机关注销并登报声明作废外,一般不予补发。但如系作战环境因个人难以克服之情况所致,经调查属实,可由其直属上级首长提出申请报告,逐级审查上报,经军委审查酌情补发之。

第四十二条:凡在我军服务之无军籍人员,如在为作战或工作服务中,创有合乎上述二等功标准以上之功绩者,可分别授予“战功奖章”或“荣誉奖章”。

第四十三条:凡不属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之地方武装、民兵在配合部队作战中立有功绩且合乎战时二等功标准以上者,分别授予“战功奖章”予以奖励,其授予手续仍须经军队系统,按批准权限分工办理。

第四十四条:凡在同一飞机、兵舰、大炮、战车作战有功之人员,可按功绩之大小分别予以立功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草案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全军。但因空、海军情况与任务之不同,可依据本条例所规定之标准原则,可另拟具体要求报军委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战功奖章’、“荣誉奖章”与英雄、模范纪念章均统一由军委制发。奖旗、奖状、奖证、纪念证、—喜报等,另由军委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统一规定之规格、式样,由一级军区及军委各特种兵司令部、政治部统一制发。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条例颁布前之立有功绩者,除由组织上予以登记外,奖功问题由各单位自行处理,但不得根据本条例之标准进行追功补奖。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之修改与解释权属于中共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