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秋院士 张先生:1981年民政部印发《一九八O年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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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印发《一九八O年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的通知

民(1981)优27号

 

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

现将《关于一九八O年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一九八一年四月十日   

 

附:

关于一九八○年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基本情况和今后意见(节录)

 

一九八O年全国开展了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这是保障优抚对象中孤、老、病、残人员生活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是实现优抚工作制度化的一个重要步骤。

为了巩固既得成绩,进一步解决尚且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定补工作的制度,现对一九八一年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今年上半年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要督促县、市民政部门,对一九八O年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坚决贯彻把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大部分用于定期定量补助的原则,进一步把定补政策搞端正,把补助标准搞适当。凡是用于定期定量补助的经费没有达到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的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应当坚决达到这个比例。凡是符合补助条件的烈士家属和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尚未得到补助的,要对他们给予补助。目前补助标准偏低的,应当适当提高。对孤老的烈士家属、复员军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最高标准给予补助。对烈士家属实行按户补助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改为按人补助,对失去补助条件的,应当停止补助。

二、要把定期定量补助费列为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中的一项固定开支。在今后若干年内,每年宜略有增加,而不要减少。每年因失去补助条件减少补助对象节余下来的补助费,要用于新增加的定补对象的补助,以保证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的重点使用,保证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

三、在搞好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的同时,要坚持搞好农村优待工作,今年群众对优抚对象的优待,要在夏收之前评定落实下去,并把优待军属的情况通知部队。同时还要妥善安排优抚对象的生产劳动,开展多种经营,增加收入,使他们的生活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