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百强设计师:1980年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3 22:50:57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0)政联字2号

民发(1980)12号

    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78]233号文件规定,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的抚恤,按干部的有关待遇办法执行。最近,许多单位反映,志愿兵牺牲、病故后,由于他们没有干部职级,不知按哪一级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执行。为了减少矛盾,便于掌握,特对此问题作出如下通知:

    志愿兵牺牲、病故后,除服役二十年以上的(含义务兵年限)可享受营职干部的抚恤金外,其他均应享受连排职干部的抚恤金。

    过去有关部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评定享受抚恤金职级的规定即行废止。

 

一九八O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