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册规划师挂靠:197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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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79)财事9号

民发(197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局、民政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新的抚恤金标准列表附后,请与本通知一并转发。

新的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自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起实行。凡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以后牺牲、病故的,他们家属的一次抚恤金都按照这个标准发给。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一九七九年二月一日以前,一九五O年十二月十一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后牺牲、病故的,其家属如果尚未领到一次抚恤金,仍按一九五五年制定的标准发给。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在上述一九五O年公布的三个条例以前牺牲、病故的,不论其家属曾否领过抚恤,都不发给一次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优待补助;烈士家属未领过烈属证的,经过一定手续,可予补发。

过去有关牺牲、病故抚恤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都按本通知执行。

 

一九七九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