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广赛奖项级别: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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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天喜已出狱,司法不能再“智障”

李克杰 《 中国青年报 》( 2011年10月18日   02 版)

    河南嵩县智障患者吕天喜的家属,近日从官方领取了35万元支票,其中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其他开支。条件是家属在签署“救助协议”的同时,在“撤诉申请书”上签字画押。(《京华时报》10月16日)

    被家属认为“长期失踪”的河南嵩县智障患者吕天喜,不久前突然从监狱走出,被刑满释放——原来因为抢劫罪被法院判刑三年。由于从侦查、公诉、审判到服刑的整个司法过程中,无论是姓名、年龄还是家庭住址都存在“名不副实”,该案受到社会各方质疑,当地政法部门也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日前,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认定吕天喜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家属得到的结论是“抢劫判刑没错,只不过姓名和年龄搞错了”。

    这宗引起国内舆论哗然的案件似乎已经“盖棺论定”,发生在该案司法过程各环节的不当或违法之处或许不再深究。果真如此,显然无法服众,不仅因为这样的处理难以自圆其说,更重要的是它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和公民的权利保障。

    既然吕天喜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判刑没错,为什么还发放所谓的“救助金”?这笔款项属于赔偿、补偿还是救助?法律依据何在?谁来为此埋单?

    同在河南的赵作海被关11年才获得60多万的赔偿,而吕天喜才被关3年就获“赔”30万,如果政法机关不是“理亏”,岂肯花费这么大的代价来“抹平”?

    要消除公众的疑惑,河南政法机关必须拿出切实行动来,即在还原真相、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吕天喜案各个环节上的不当和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公开透明的责任追究。

    其实,案件在当初的审判过程存在缺陷。即使我们允许以犯罪嫌疑人的自报姓名追责,精神病鉴定程序的启动却是法定的和必须的,尤其是在吕天喜精神不正常如此显而易见的情况下,为什么办案人员没有启动这一程序呢?难道对此不该追责吗?另外,在案件责任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就急于发放“救助金”了事,是否涉嫌慷国家之慨,滥用纳税人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