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d sheerandon t:“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30 06:39:47

再说第二点。有人说救护学生是老师的“职业道德”,范美忠的行为玷污了教师这一 “人类灵魂工程师”的“神圣职业”。范美忠对此回应说:教师只是职业之一,没有什么职业是 “神圣”的。这个回应应当说是有部分道理的。教师是“人类灵魂工程师”、医生是“白衣天使”这类说法作为一般褒扬之语,或者作为学生对教师、患者对医生的感谢之语是可以的,但当真认为教师、医生这类职业比其他职业更 “神圣”、其从业者必须具有比平常人更高的“道德”,就很成问题。职业可以有合法、非法之分,可以有要害的或一般的之分,但确实很难讲合法职业中还有什么“神圣”与否的区别。如果某些职业比其他职业更“神圣”,是否也会有些合法职业比其他职业更“下贱”?或者其他职业都比教师这类职业更 “下贱”呢?

但是,特定职业无疑都有其特定的职责。范美忠无视这一点是不对的。这点我们应当强调。而强调之前应当解释的是:把这种职责称为“职业道德”,我以为并不合适。例如,饭店里服务员给顾客端盘子,而不是顾客给服务员端盘子,你能因此说服务员必须比顾客更加“助人为乐”,因而有更高的“职业道德”,服务员因此也比其他职业更“神圣”吗?

事实上,把职业责任看成 “道德”还会带来一系列的困惑。例如,许多职业责任的履行需要相当严格的客观条件,不具备条件者是不能入行的。如果这些职业比别的职业“神圣”或“高尚”,那些被条件排除在外者岂不是在道德上注定低人一等了吗?

实际上,服务员给顾客端盘子而不是顾客给服务员端盘子,这与教师监护学生而非学生监护教师、医生救治病人而非病人救治医生、消防员为群众灭火而非群众为消防队灭火、军警在紧急状态下救助灾民而非灾民救助军警,乃至政治家受老百姓数落而不是政治家数落老百姓……都是同样道理。用老百姓的话说“你就是干的这一行”,在法理上这实际上是一种契约性责任:你不入这一行,没人能说你就是道德低下,但你既然愿意入这一行,就必须尽这一行的责任,这在本质上不是“奉献”,而是履约。你履约了就应该得到约定的报酬,但这并不意味着你在道德上就必然高人一等。你不履约,人家会指责你不称职,甚至会解除契约即解雇你,但也没理由在道德上把你说成恶魔。

当然,事实上每个人在履约时都处在某种道德状态,有人怀着献身精神工作,有人只为养家糊口。作为教师的谭千秋、作为警察的蒋敏等人无疑属于前一种,他们也理所当然地受到了人们的赞誉。但评价你称职不称职并不是评“模范”,这只能看你是否履约,而不能以你的这种道德状态为依据。

所以,范美忠否认教师是“神圣职业”不能说不对,但不是神圣职业就没有特定职业责任吗?把职业责任称为“职业道德”并不确切,范美忠指出这一点也不能说不对,但以否定“职业道德”的提法来为不履行职业责任作辩护,显然不能成立。

当然,范美忠并不一概否认职业责任。问题在于:教师,特别是范美忠这样的中学教师,负有灾难来临时关照学生的职业责任吗?范美忠显然不承认这一点,他认为教师的职业责任就是传授知识,而且他教的高中生已是成年人,有独立责任能力,教师没有关照之责。我不能同意这种说法。

正如许多网友指出,在紧急情况下教师应该关照学生,这不仅合乎常识,而且包括中国和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也有这样的成文规定。尽管这些规定往往不太具体 (紧急状态下也很难要求得太具体),因而有时很难分辨怎样做才合乎规定。但无论如何,像范美忠那样完全否认这种责任的存在,无疑是明显的错误。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责任当然依学生是否为成年人而应该有所区别,事实上,许多国家在这方面对大学与中小学的要求也有所不同。但是中小学之间则比较模糊。学校或幼儿园无疑对小学生和幼儿在校(园)期间的安全负有重大责任,而中学则比较微妙,因为通常中学生在法律上介乎两者之间:初中生一般为非成年人,责任能力弱,高中生则一部分已成年,有一定责任能力。但是通常一个学校的学生很难区别对待,所以一般都按初中所处年龄段来确定学校与教师对学生安全承担的责任。

当然,即便是对中小学生的关照责任,通常也还是相对模糊的,不能与例如家庭内家长对儿童明确的监护之责相比。尤其是重大灾难时,学校、教师的救助责任也不能与职业救助人员相比。否则中小学恐怕就要以挑选警察或消防员那样的标准来选择教师了。例如,消防队一般不会接纳残疾人,人们并不认为这是歧视,可是如果一所学校宣布残疾人不能当教师,在许多国家里这就是骇人听闻的歧视了。为什么?就是因为教师的职业责任不同于消防队。可以想见,如果一位坐着轮椅的人当教师,在发生地震时很难指望他关照学生,但人们也不会这么要求他。然而如果他连讲课也不会,那是决不能当教师的。有人可能会说,人们不要求他救人因为他是残疾者,别人就不能这样。问题在于:如果他是消防员,人们会不要求他救火吗?教师职责是针对全体教师而非仅仅针对 “非残疾教师”的。在救人问题上,既然人们可以认可残疾人教师的表现,可见这方面的职责的确比较模糊。讲课作为教师的职业责任是刚性的,而灾难来临时关照学生,这个责任就有一定的弹性了。

总之,中小学教师对学生是有照顾之责的,但是责任程度的确有弹性。这样看来,与一般人的“先跑”相比,范美忠作为中学教师扔下学生“先跑”的确有不称职(没有尽到职业责任)之嫌。尽管其程度很难确定,但总不能像他那样理直气壮吧。极而言之,就算他把这方面的职责模糊到近于零,人们还是可以从常人的要求视他为小人。而就算人们把这方面的职责理解得再严格,“教师不救人”的失职程度还是比消防员不救人或教师不上课要小,这应该不成问题吧?

怎样看待范美忠被解聘

中学教师扔下学生“先跑”的确有不称职之嫌。但由于责任的弹性,这个不称职的程度又很难确定。因此事后光亚学校解除了范美忠的聘任合同,其理由是范美忠没有“教师资格证”。这就引起了许多议论。

首先要问的是:学校有没有权利解聘范美忠?应该说,如果不是外界的干涉而是出于学校的自主决定,而且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学校是有这个权利的。特别是范美忠受聘的是私立学校,在这方面应该比公立学校更有自主权。从理论上讲,一所不属于义务教育体系、不由公共财政供养的、面向市场的私立学校,即便不能视为纯粹的赢利企业,仍然可以说具有一定的企业性质,在竞争性的教育市场上它可以有自己独特的定位,并因此制定独特的招聘条件。据说光亚学校的目标是向伊顿公学看齐、提供高端教育,如果它因此对受聘教师有某种高标准的要求,在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前提下也无可非议。范美忠的情况即便在一般公立学校够不上解聘,这所“都江堰的伊顿公学”要解聘他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是行政部门施加压力要求学校解聘他,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有权利做某事不等于应该做某事——正如范美忠有权利 “先跑”不等于应该“先跑”。解聘范美忠的理由是什么?“没有资格证书”是学校公开的说法,可是恐怕没有几个人会相信这是真正的理由。但如果说解聘他的理由是他的“先跑”行为被认为作为教师没有尽职业责任,也就是“不称职”,那么如前所述,由于这种责任较为模糊,所以这一理由能否成立就难免有争议。现在姑且假定这一理由成立,或者假定光亚学校由于上述背景对教师有较高要求,那么因“先跑”而解聘范美忠也是可以的。但为公平起见,所有当时“先跑”的教师(肯定不止范美忠一个)也都应该解聘,而不是只惩罚他一人。

但事实上遭到解聘的似乎只有范美忠一人。为什么?这显然就不仅是因为他的“先跑”行为、而只能是因为他事后讲的那些言论了。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范美忠自己说出了实情,而其他“先跑”者没说,别人也就不知道。如果仅仅是这样,问题还不大。尽管有人可能会议论:假如他自己不说就不会有此遭遇,这样处理他不会助长“虚伪”吗?可能的确如此,但这也只能权其轻重了。比如说,有些罪犯如果不自首可能就逃过去了,自首后尽管从轻还是受到了惩罚。你不能说由于担心助长罪犯隐匿就完全认自首者为无罪了——当然这个比喻有缺陷:如前所述,不称职不等于恶人,更不等于犯罪。但是自首与否和犯罪与否是两回事,这一点跟“先跑”之后说没说和“先跑”本身是否构成不称职是两回事,还是有可比性的。

然而事情还不那么简单:尽管不能排除一些人“先跑”而不说,别人就不知道,但在更多的情况下这“先跑”又不是在密室,众目睽睽之下你不说大家还不知道?“先跑”之后又如此张扬的也许只有范美忠,但没有张扬别人也知道他“先跑”了的,可以肯定还有不少人,然而被解聘的只有范美忠。这就是另一种情况了:别人“先跑”大家也知道,但他们没有像范美忠那样发表错误言论,所以也就算了。

换言之,不是因为范美忠的言论“暴露”了他的行为,而就是因为这些言论本身是“错误”的,导致了范美忠被解聘。

如果是这样,我认为这种处理就很不恰当。范美忠的错误言论当然应该批评与驳斥,但这些言论并不违法,他也有发表的权利。而且他发表这些言论并不是在课堂上而是在学校之外的网络上,属于非职务的、业余的行为。教师在课堂上是否可以、在什么程度上可以脱离教材随便“乱说”,这应该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但教师以个人身份在社会上拥有言论自由应该是没有问题的。事实上,至今他的博客也没有被关闭,他还可以在电视上与人辩论。可见社会也承认他有这个权利。只要不违法、不侵权,他的这些言论是否“正确”不应该与他能否当教师相联系。校方如果要消除错误言论的影响,可以组织辩论,至少我本人以为,用不着施加政治压力,要驳倒范美忠并不是难事。而驳倒他不比以解聘来惩罚他 “乱说话”更有利于消除“错误影响”吗?如果这还不够,校方甚至可以正式表态批评这种言论。但如果要解聘范美忠,恐怕只能以他的行为、而不是以他的言论为依据。该校如果把所有“先跑”的教师都解聘了(这里暂不考虑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的问题),人们或许会觉得这就像“伊顿公学”要求特别严格,但如果是“先跑”而不说的可以留下,而只把说了的开除,这就未免与“伊顿”南辕北辙了。当然,我想卿光亚校长也不愿意这样,所以想出个“没有证书”的理由。这里也许有难言的苦衷,不说也罢。

话说回来,如果以“先跑”的行为算作不称职而把人解聘,虽有争议但从“严格要求”的角度讲还可以成立,那么我也要指出:在这里,这种“不称职”与恶人还是不同的,而且“不称职”本身也是就特定的岗位而言,不能泛指。

如果一个人怕火,他可以不加入消防队,加入了还怕火,他也应该(无论主动辞职还是被解职)离开。但不能说由于怕火他就是一个恶人。同样,范美忠作为中学教师而怕死 “先跑”,如果被认为不称职而被所在学校解聘,我们也应该这样看。

既然“不称职”并非就是恶人,人们也就不应该对他加以太严厉的道德谴责。一个消防队员因怕火而丢了这份工作,他完全可能去干别的,而且能够干好。人们不应该为此而歧视他。就范美忠而言,如果他的学识和能力足够(是不是这样我不知道),但由于不能承担对于中小学生的准监护责任而作为中学教师不称职。那么他也许作为一个大学教师倒可能是称职的。——这不是说作为大学教师就只需要知识而不需要为人师表,但是面对完全成年的大学生,大学教师的职业责任与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的准监护责任的中小学教师显然是不同的。

嫉庸如仇,何以嫉恶

总之,一声“别慌”与他的教师身份的确给范美忠的“先跑”增加了可指责的理由,但这应该无妨于我们的基本判断:范美忠在地震那一刻的表现,属于不救人助人也没损人害人,他不高尚不足法,但也谈不上卑鄙邪恶。范美忠(至少就这一行为而言)不是君子而是小人,但并非恶人。孔夫子说过:“以德报怨,何以报德?”,而今,类似的问题是:以罚惩庸,何以惩恶?成语又云:“嫉恶如仇”,而今我们的问题是:嫉庸如仇,何以嫉恶?

任何社会都有大量的小人,但一个社会如果大量的小人都不仰慕君子,甚至还洋洋自得以当小人为荣,这个社会就未免太犬儒了;而一个社会如果不能容忍小人的存在,甚至把小人当恶人而“国人皆曰可杀”,这个社会就未免太苛暴了。而且,正如我以后要讲述的那样,这两者往往不是“矫枉过正”互相抵消,而是互为因果二位一体。作为一种“法道互补”现象,两者共同加深社会的道德伦理危机。

当然,以上仅仅是就范美忠的行为而言,对他事后的言论怎么看?这就是另一个问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