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神榜杨贵妃被投入蛇: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yaozil...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8:04:23

交通事故中的肇事方为受害人垫付的医疗费是否可以在诉讼中一并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肇事方往往会在受害方住院期间垫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如果在后来由受害方提起的人身损害民事诉讼中,该笔费用及其他相关赔偿项目并未超过保险金额,肇事方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一并予以赔偿?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不一。有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将垫付的医疗费用直接返还给肇事方;有的法院判决肇事方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本人认为应采取第一种做法。
一、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抗辩理由及主观意图
理由一、受害人对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系侵权纠纷,肇事者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纠纷系保险合同纠纷,两者诉讼标的既不是共同的也不是同一种类,既不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也不构成普通共同诉讼,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解决。
理由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有的地方的仲裁委员会为了增加案源,私下承诺在仲裁中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方便”,另外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方面的仲裁员有相当部分系当地保监会官员,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监管部门,不少保监会的官员又是从各保险公司内调上去的,还有一部分仲裁员就是保险公司的职员,而保险公司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样就避免不了在仲裁中保险公司将占据有利地位。
理由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属于医保用药范围的才予以赔偿,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意一并解决的主要原因。
理由四、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免责和免赔条款的约定,这是保险公司不愿意一并解决的另一重要原因,保险公司试图保障自身的追偿权。如果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意味着保险条款中免责以及免赔条款将不能对受害人发生法律效力。即使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给予了全额赔偿,其也希望通过追偿的形式来向被保险人主张其超出保险合同的约定的部分。而要求肇事者直接到保险公司去理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追偿权的实现。
二、对保险公司抗辩理由的法律分析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一,诚然,肇事方或被保险人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后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申请理赔,但这并非唯一途径。保险公司仅仅看到了肇事方可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一种途径,忽略了肇事方或者是被保险人还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先行赔偿这一途径,而这两种途径是可以由肇事方或者被保险人进行选择的。即使在受害人仅仅将肇事者或者被保险人列为被告情形下,肇事者或者被保险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这一做法各地法院都出台了相关的指导性意见,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的释明权。在人民法院行使释明权之后,如果被害人坚持不列保险公司为被告,肇事者或被保险人也不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由肇事者或被保险人赔偿,至于肇事者或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依照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而一旦受害人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或者肇事者、被保险人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人民法院应该判决首先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而在此时不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被保险人主张权利的依据均是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也就是说一旦受害人或肇事方、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两方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符合必要的共同诉讼的构成,此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不论是受害人还未获得赔偿的部分,还是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部分,都应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系代替保险公司而垫付,保险公司理应返还给肇事者或被保险人。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二,保险合同中有仲裁条款的约定,如果肇事者或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主张权利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提起仲裁,而不能在诉讼中予以解决。
1、上文已经论述,肇事方、被保险人系依照道交法第76条的规定行使权利而非保险合同,因此保险合同中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对此没有法律效力。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系法定保险,虽然目前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实施,但各地均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参照强制保险处理。强制保险保障的主要是绝大多数第三人的利益,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对受害人发生法律效力。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三,除了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约定赔偿范围系医保用药范围之外,其他财产保险公司基本上都有该约定。但是由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系法定保险,其赔偿范围和标准是法定的,即将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没有将医药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那么这种约定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
另外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只要是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所花费的医疗费,保险公司均应当赔偿,并没有将医疗费的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内。另外用药是医院的行为,受害人以及肇事者、被保险人均不是专业人员,根本不可能判断哪是医保用药,哪不是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有专门的医务人员,只有他自身可能控制用药的范围。
最重要的一点,在保险金额范围之内,保险公司是赔偿义务人,根据上述解释的“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而非肇事者或被保险人,这种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保险公司无权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将举证义务转移。那么即使以后法律将医疗费的赔偿范围限定在医保用药范围,那也应该是向受害人提出异议、主张权利,而不是肇事者、被保险人,这种过错不在肇事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到无辜的肇事者、被保险人身上。
对于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四,由于各地法院均出台相关指导性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参照强制责任保险处理,那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依据免赔条款对受害人、被保险人均不具备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不能行使追偿权,也不能援引免责条款以及免赔条款拒不履行返还义务。
三、人民法院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的必要性
1、在肇事者、被保险人仅垫付部分医疗费的情形下,实际上是不可能进行理赔的。
一般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均规定医疗费按照医保用药范围进行赔偿,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虽然没有这一规定,但在实践中却也是按照医保用药范围来赔偿的。在没有免责以及免赔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目的就是医疗费要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如果肇事者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保险公司如何将这笔医疗费用与具体的用药对应起来?这垫付的部分医疗费到底是非医保用药还是医保用药的费用?根本就没有一种手段可以区分。既然没有办法区分,那么如何进行理赔?
2、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可以鼓励肇事者、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促进公序良俗、和谐社会的形成。
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医疗费用的支出往往是巨大的,救助基金又没有及时建立,保险公司又不愿意预先垫付医疗费用,如果受害者家庭困难,就需要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用,使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如果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了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还要扣除这费用那费用,那还有谁愿意垫付医疗费?这种情形的出现,受害的还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甚至会使病情更加严重,导致医疗费支付增加。可以说此时肇事者、被保险人是为保险公司的利益预先垫付医疗费,在诉讼中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肇事者、被保险人,将会鼓励其垫付医疗费用,促进公序良俗、和谐社会的形成。
3、一并处理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还可以节约有限的诉讼资源,避免诉累。
综上,不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意义方面,人民法院对于肇事者、被保险人垫付的医疗费用在诉讼中一并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返还给垫款人都是必要的。
四、人民法院应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不应附加其他特殊程序。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用,对肇事方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有的法院要求肇事者针对受害方也即原告提起反诉,其目的就是要求肇事方另行缴纳诉讼费用,但是肇事方提起的反诉系以受害方为被告,并不能对作为侵权纠纷案件中的被告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偿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也就显得不伦不类;有的法院不需要肇事方提起任何诉讼,只要在诉讼中申明自己在交通事故中垫付的医疗费并提供相关证据,就直接判决保险公司返还给肇事方。这一点武汉地区的法院做得比较好,客观方面简化了程序,也不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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