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尸屋3手机在线观看:税务稽查应对与企业纳税自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4 15:52:59

税务稽查应对与企业纳税风险自查

第一部分  税务稽查基本知识及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一、偷税与偷税罪

1、偷税的含义:征管法63条(造成不交或少交应纳税款的后果、偷税罪构成要件)

2、基本表现形式:隐匿应税所得;乱列费用开支、虚增成本;账表不符进行虚假申报、不申报或少申报

★问题:(1)关于偷税认定的期限问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2)企业预缴所得税时少申报,算不算偷税?税务机关会如何处理?

(3)由于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多纳税款如何处理?(征管法第51条)

(4)由于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征管法第52条)

有人认为与税务机关搞好关系,利用税收征管的漏洞完全可以获取税收利益(有人认为这也属于纳税筹划内容),你认为呢?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未造成少纳税的是否属于偷税?

案例:某公司为内资新办企业,所得税在免税期。经税务局通知在2005年份2月份将年度申报表申报完毕,亏损80万,并于2月底经税务通知进行了亏损审查认定。

该公司根据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列支;房屋建筑物因属简易的搭棚按10年计提了折旧,而税法规定20年.近日税务局来公司汇算检查发现未作纳税调整,故要求将多列支部分缴纳所得税及滞纳金。

(6)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是否属于偷税?

(7)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8)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企业在税务机关未检查(未处理)之前主动补交了税款,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某生产企业2005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合同约定2005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06年1月,购货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06年2月份申报缴纳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06年1月。某税务稽查局2006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补充申报对控制涉税法律风险爆发的积极作用(自查补税)

3、法律责任

二、税务检查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1、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权利:税务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核存款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权(提前征收、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阻止欠税者出境、暂停支付存款和扣押查封财产)、强制执行权(对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均可适用,但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收集证据权、依法处罚权(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停止出口退税)

2、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权利:拒绝违法检查权、要求赔偿权、申请复议和诉讼权、要求听证权、索要收据和拒绝违法处罚权

3、税务检查中税务机关的义务:出示证件、为纳税人保密、采取行政措施开付单据

4、税务检查中被检查对象的义务: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不作为的义务,只要不阻挠即为履行该义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税务检查方法:

财务指标分析法、账证核对法、比较法、实物盘点法、交谈询问法、外调法、突击检查法、控制计算法

四、税务稽查选案中的重点税收指标:

1、税收负担测算:税收负担率=应纳税额÷计税依据×100%

出口企业税收负担率:

影响税负率的重要因素:

2、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3、毛利率分析: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是否存在本期销售毛利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问题

4、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减少用负数)+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5、应出产量=实际耗用的材料数量÷单位产品消耗定额(测定关键原材料、核心部件)

如当月实际耗用量10000吨,单位产品耗用0.2吨,则应出产量=10000吨÷0.2吨/件=50000件

检查“产成品”科目借方入库数量=40000件,可能存在的问题:

(1)、领用材料未全部用于生产  (2)、完工产品未入库即销售

以某一行业的生产加工企业为例,选取“原材料”作为控制物件,推算“应税销售额控制数”,进行比对分析。假设该企业某期采集的信息资料:原材料消耗1000吨,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平均单价1500元/吨,产销比例为80%,申报销售收入8万元。

本期产品产量=本期原材料消耗量/单位产品原材料消耗定额=1000吨/10=100吨。

本期销售数量=产量×产销比例=100吨×80%=80吨。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本期销售数量×平均单价=80元×1500元/吨=120000元。

应税销售额控制数120000元>申报销售收入80000元,初步判断可能存在帐外经营、瞒报销售收入问题。

五、税务稽查流程与稽查各阶段企业注意的事项

(一)稽查对象的确定(选案)

1、计算机选案指标:

增值税有关选案指标:

进项税额-销项税额>0连续超过三个月

销售税金负担率低于同行业平均税负率(或低于同行业最低税负控制线)

销售税金与销售收入变化幅度不同步

销项税金与进项税金变化幅度不同步

企业所得税选案指标:

销售利润率(纵向比较大幅下降、横向比较明显偏低)

销售毛利率、销售成本利润率、投资收益率

人均工资额(=工资总额÷平均职工人数)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期折旧额÷平均固定资产原值)

综合指标:销售收入变化幅度>30%

六个月内累计三次零负申报

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

2、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选案指标:

申报与发票销售收入对比   申报收入<发票销售收入

申报销项税额与发票销项税额对比、申报进项税额与抵扣联对比

进项税金增幅超过销售收入增幅30%

出口金额变化幅度

工资总额-计税工资-纳税调增>0

三项经费(福利、工会、教育)提取额-计税工资附加扣除限额-纳税调增>0

广告支出、业务宣传费、招待费

税务管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违章户

(二)税务稽查实施

1、查前准备

(1)审阅分析会计报表,确定查账线索.

(2)收集整理纳税资料  (3)拟定提纲,组织分工

(4)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哪些情况下不需要事先通知)、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

企业需要注意的问题:

A.事前通知   B.稽查回避   C.出示证件   D.调账程序及返还期限(稽查案例)

2、稽查实施

A.做好查账原始记录:按检查顺序编制《税务稽查底稿》

B.整理原始记录资料:按税种分类型归集,编制《税务稽查底稿(整理)分类表》

注意:企业拒绝提供有关纳税资料的法律责任(征管法第70条: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C.复查落实查账记录

(4)交流意见,签字认可: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该怎么办 

3、查后终结

(1)计算各税应补税额、加收的滞纳金

(2)通报问题,核实事实,听取意见

(3)填制《税务稽查报告》或者《税务稽查结论》

(三)稽查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四)税务处理决定执行

1、文书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

2、注意:(1)送达回证需要被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签名或者盖章后即为送达

(2)被送达人不签名或者盖章的处理

(五)检查完毕后的企业应对措施

1、补税、上缴滞纳金

2、要求听证,上缴罚款,调账:税务稽查后如何进行账务调整和管理改善

3、复议或诉讼

六、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检查

1、总账与报表的检查

“主营业务成本”借方累计发生额与“产成品/库存商品”贷方累计发生额

2、会计报表重点项目

(1)应收款类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其它应收款)

(2)存货类项目  

(3)待摊费用项目

(4)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

(5)固定资产及相关项目

(6)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

(7)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项目

(8)应付款类项目(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

(9)预收帐款项目

(10)预提费用项目

3、企业年终结账报表、重点账户应注意的事项

(1)应计未计、应提未提费用是否提足

(2)费用跨年度列支问题

(3)其它应收款-股东个人借款

(4)包装物押金

(5)往来科目长期挂账、金额较大

(6)存货类贷方余额

(7)不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8)未支付的预提费用

(9)长期资产的税务处理(财税差异)

(10)价外费用问题、价外费用与返利的区别

价外费用: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计提销项税;

返利:购货方向销售方收取,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税务风险

1、公司出资购买房屋、汽车,权利人却写成股东,而不是付出资金的单位;

2、帐面上列示股东的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3、成本费用中公司费用与股东个人消费混杂在一起不能划分清楚;

上述事项视同为股东从公司分得了股利,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相关费用不得计入公司成本费用。

4、外资企业仍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应付福利费,且年末帐面保留余额;

5、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仍按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工会经费,支出时也未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专用单据;

6、不按规定的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又未做纳税调整,有的公司存在跨纳税年度补提折旧(根据相关税法的规定成本费用不得跨期列支);

7、生产性企业在计算成品成本、生产成本时,记帐凭证后未附料、工、费耗用清单,无计算依据;

8、计算产品(商品)销售成本时,未附销售成本计算表;

9、在以现金方式支付员工工资时,无员工签领确认的工资单,工资单与用工合同不能有效衔接;

10、开办费用在取得收入的当年全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1、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没有依据地随意计提期间费用;或在年末预提无合理依据的费用;

12、商业保险计入当期费用,未做纳税调整;

13、生产性企业原材料暂估入库,把相关的进项税额也暂估在内,若该批材料当年耗用,对当年的销售成本造成影响;

14、员工以发票定额报销,或采用过期票、连号票或税法限额(如餐票等)报销的发票。造成这些费用不能税前列支;

15、应付款项挂帐多年,如超过三年(外资超过2年)未偿还应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但企业未做纳税调整;

16、非正常损耗原材料、非应税项目领用原材料,进项税额并没有做转出处理;

17、销售废料,没有计提并缴纳增值税;

18、对外捐赠原材料、产成品没有分解为按公允价值对外销售及对外捐赠两项业务处理。

19、公司组织员工旅游,直接作为公司费用支出,未合并入工资总额计提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个人所得税检查重点

(1)工资表外发放的补贴、奖金、津贴、代购商业保险、实物等收入未与工资表内收入合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2)向本单位职工支付劳务费,未扣缴税款或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4)房地产企业以假发票、假施工合同虚列开发成本套取现金发放职工工资、奖金等,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或不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股东、资金提供者、个人投资者各类分红、股息、利息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存在利用企业资金支付消费性支出购买家庭财产或从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等未扣缴个人所得税。

(6)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不按规定扣缴销售人员的业务提成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项检查中增值税检查重点:

(1)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

(2)隐瞒销售收入。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帐、延迟入帐;现金收入不入帐。主要产品帐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

(3)收取价外费用未计收入或将价外费用记入收入帐户未计提销项税金;对尚未收回货款或向关联企业销售货物,不记或延缓记入销售收入;企业发生销售折让、销售退回未取得购买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或未收回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企业以“代购”业务名义销售货物,少记销售收入;转供水、电、汽等及销售材料不记销售收入的情况;混合销售行为未缴纳增值税。

(4)对固定资产改良等非应税项目领用材料未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对免税产品的原材料购进及领用单独核算,免税产品所用材料的进项税额未全额转出;企业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入的材料不属实;企业转供物业、福利等部门材料,其进项税金不作转出。

(5)采购环节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6)生产企业采取平销手段返利给零售商,零售商取得返利收入不申报纳税,不冲减进项税额。

(7)为隐瞒销售收入,故意不认证已取得的进项票,不抵扣进项税额,人为调节税负水平。

(8)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税款。(投入产出方法,检查评估收购农副产品数量、种类与其产成品(销售)是否对应);

(9)购进非农副产品、向非农业生产者收购农产品或盗用农业生产者的身份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虚抬收购价格、虚假增大收购数量;

(10)“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关系不真实,虚开或代开专用发票;

(11)从事非应税业务而抵扣进项税额;取得不符合规定和抵扣要求的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多计进项税额、少作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计算了进项税额;扩大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取得多张连号手工版及电脑版专用发票,业务交易是否真实。

 

现在零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

零(负)申报的形成既有正常原因也有非正常原因。正常原因主要有:

1)新成立并经批准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由于业务开展不及时或产品生产企业需要有一定的生产期,造成零申报。

2)企业已领取注销审批表,而有关资料尚未上报或稽查未结束又不能注销,造成零申报,个别企业虽稽查结束,但由于查补税款不能及时补缴入库,造成本月零申报。

3)企业申报当期无收入,原因多是企业处于停业半停业状况或停产改制、合并中而造成零申报。

4)部分企业因市场原因,业务萎缩,本期无销售而又存在观望态度,不愿办理注销,等待今后出现转机,只好每月申报做零申报处理。

5)部分免税企业申报为零。6)管理性机构形成零申报。

7)部分新办一般纳税人开业后,其实现的增值小于其存货,一定时期出现为负申报。

8)企业进货因货不对路或价格竞争激烈,受市场影响销量低,毛利率低,造成积压,出现负申报现象。

非正常原因主要有:

1)部分纳税人存在短期经营行为,帐表不符,造成异常申报。

2)未按规定时限做销售,漏报收入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3)采取以物易物和现金交易不作销售,有意隐匿应税收入,减少销项税金。

4)销售作预收帐款等挂帐处理,而不计提税金,造成异常申报,形成偷税。

5)抵扣税金界限不清,擅自扩大抵扣范围,将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项目所取得的抵扣发票记入进项税进行抵扣。

6)将自制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捐赠,对外投资未作销售处理,形成低税负申报。

7)新开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中,一些企业预计经营规模与其实际状况相差较大,致使纳税申报不实。

8)有意调节进项税额,即月底帐载需缴税时,突击进货,增加进项税额形成留抵,甚至个别企业存在未付款抵扣的现象,致使长期负申报。 

目前,尚没有文件对零(负)申报多长时间就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做出明确规定,但增值税法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中规定:连续三个月未申报或连续6个月纳税申报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企业的管理,实践中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尽一致,但可以肯定的是,对长时间零(负)申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税收专项检查中企业所得税检查重点:

(1)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

(2)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少缴企业所得税。

(3)将不属于生产的水电、煤炭开支挤入“制造费用”,增大成本费用;故意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

(4)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  (5)视同销售的事项少计收入。

(6)企业的资产报损未经过审批。

(7)房租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及关联交易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不及时结转收入,推迟交纳税款。

(9)将已实现的收入挂在预收款或其他应付款中,少记收入;

(10)将抵顶货款的房子、汽车等财产处理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

(11)用不正规发票入帐,虚列成本、费用。

(12)多列支出。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

★亏损的外商投资企业(辖区内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

(1)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

(3)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

税收专项检查中营业税检查重点:(房地产开发企业)

(1)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

(2)营业收入包括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

(3)低价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

(4)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5)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纳税。

(6)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7)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8)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漏计销售。

(9)企业分配给股东(股东与企业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商品房未申报纳税。

(10)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未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

(建筑业)

1、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

2、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

3、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

4、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

5、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

6、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

7、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

 

第二部分  流转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增值税纳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

(一)销售额及销项税额方面

1.入账时间的检查(结算方式不同)

2.价外费用(代储费案例解析)

3.包装物押金逾期未申报纳税:按照会计制度规定未逾期,按税法规定已逾期,但企业未作任何账务处理。

例:A公司2004年1月出售产品给B公司的同时出租包装物一批,收取押金11.7万元,合同约定2006年12月31日归还包装物时再行返还。

4.视同销售(随同销售的赠品不入账,实物返利不入账)不申报纳税

(1).自产自用的产品在移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用途转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等科目

(2).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应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按用途计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5.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货物和劳务分别申报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6.以物易物只办理存货转账不核算增值税

7.销货折扣另开负数发票冲减销售额纳税.销货退回手续不全冲减销项税额

8.销售货物不记销售账

(1)(销售残次品(附产品)和下脚料)将计税销售额记入往来账

A.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某企业

B. 借:银行存款   123450.88      贷:预收账款          123450.88

C. 借:银行存款(甲地某企业支付) 贷:应收账款——乙地某企业

(2)将计税销售额或差价计入“应付福利费”、“投资收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账户。

(3)以“生产成本”、“库存商品”等存货账户以及资金账户对转

A.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库存商品(生产成本)

B.借:应收账款——甲企业106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

主营业务成本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6800

9.顶账不计税

(1)以货物“顶账”的原材料、产成品等货物,凡属于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货物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用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顶账”,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

a.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b.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c.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凡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如何规定,均应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销货方将购货方用于“顶账”的货物(含固定资产)直接用于销售或直接顶付本企业债务的,应视同销售,应按以上规定征收增值税。

(4)“顶账”的机动车辆再销售问题

10.三方磨账问题

当销货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收款,而造成销货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对因相互“抹账”造成的专用发票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50号)

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评估工作,重点对以现金支付货款、赊欠货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货款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凡发现纳税人购进的货物与其实际经营业务不符、长期未付款或委托他人付款金额较大且无正当理由、以及购销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未签订购销合同(零星购销业务除外)的,应转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11.销货发票的开具问题

(1)提前或者滞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购货方滞留票问题

(二)进项税额方面

1.购进固定资产化整为零抵税

2.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计算抵扣进项税

3.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抵扣进项税的

4.进货退出或折让不冲减当其进项税额

5.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转出进项税或少转出的

6.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不处理

7.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间问题

8.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税的

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

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何收集和保全善意从第三方取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利证据?

企业善意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抗辩违章处罚

9.“四小票”问题

(1)虚开货运发票

A.运输发票开具不全,票货不符

B.只有运费凭证,没有相应的资金或存货凭证

C.没有运输业务,去运管办、货运中心、地税局等单位代开发票抵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版货运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87

一、纳税人取得的2006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 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超过90 天的不得抵扣。自2007年4月1日,纳税人取得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纳税人取得的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新版货运发票使用的相关问题(国税发[2006]67号)

一、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 2007年1月1日

二、新版货运发票的种类:按其使用对象的不同,共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两种。

三、新版货运发票的开具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三)实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号与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

(五)应如实一次性填开货运发票,运费和其他费用要分别注明。

(六)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2)虚开农副产品收购发票

A.只有收购凭证,没有相应的资金运动或者负债产生;

B.虽有资金运动或者负债产生但内容不一致,数额不相符。

C.累计购进量异常大。

其他问题:不是向规定的对象所收购,计算抵扣税额不正确

借:原材料50460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7540

贷:应付帐款—刘XX   58000

借:生产成本  50460

贷:原材料  50460

借:应付帐款—刘XX   50460

贷:生产成本    50460

案例:某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属股份制企业,主要经营水泥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税务机关对其2006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如下问题:

1、企业随同水泥销售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注意区分:代收代付运费与代垫运费)

借:银行存款

  贷:产品销售费用—代垫运费

支付销售水泥的运费时

借:产品销售费用—运费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购进原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材料价款与运费未分开,将价款并入运费中一同开具运输发票,并计提进项税额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合计金额210,678.60元,计提进项税额210678.60×7%=14,747.50元,

(3)废旧物资收购发票

(三)进项税额抵扣时限。国税发[2003]17号

(四)进货退出与折让进项税额的处理

(1)是否保存“证明单”?(2)是否冲减了进项税

(3)冲减金额是否正确  (4)冲减时间是否延期

(五)进项税额转出的检查

(1)是否转出(视同销售、用于非应税项目查存货账)

(2)转出金额是否正确  (3)转出的时间

问题:1、企业购进货物因市场价格下跌,销售价格低于进货成本,是否须作进项税额转出?该损失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另:固定资产处置,何时为正常损失,何时为非正常损失?

2、企业购进货物因故不需要支付部分款项,是否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A、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103号

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B、取得返利不一定都纳税,有一种情况例外,如国税函[2001]247号:

与总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从总机构取得的日常工资、电话费、租金资金,不应视为因购买货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应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

C、定额内损耗是否进项税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17

一、对“三北地区”(包括陕西)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至2008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本条所称供热企业,包括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二、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并向居民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其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上述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非居民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总供热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对于兼营供热的企业,可按向居民供热收取的收入占其生产经营总收入的比例划分征免税界限。

(六)特殊问题:

1、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期末存货的税务处理

2、汇总开具的运费发票抵扣问题

3、委托代销与分期收款、预收账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4、关于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

二、营业税纳税中的特殊问题

1、内部分配承包费是否缴营业税?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纺织品的企业。近日,我公司将5000纱锭连同机器、厂房、设备承包给A公司经营,时间三年。双方签约,A公司以我公司的名义经营,法律后果由我公司承担,购销业务均在我公司一本账中核算,利润互享,并按效益划定具体分配比例。A公司每年尚需支付我公司承包费10万元。财务部门对这10万元的承包费不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请问,这10万元是否要缴营业税?

2、内资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纳税问题

甲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2006年1月1日,将一栋刚刚开发完工的房产出租给乙公司,租期4年,租金总额为2400000元。该房产的账面价值为2400万元,市场价格为3000万元。假定甲公司按20年摊销该房屋的成本,不考虑残值。

2006年12月,甲公司会计上确认收入房屋租赁收入60万元(240万元÷4年),结转房屋成本120万元。税法上则还要确认视同销售收入3000万元,结转销售成本2400万元,确认利润600万元。

2006年会计上摊销出租房屋的成本为120万元,而该房屋的计税价值为3000万元,税收上应摊销出租房屋成本150万元(3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按规定转作经营性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准予在税前扣除,所以成本应为3000万÷20)。

可见,2006年税收处理比会计处理多计销售所得600万元,多摊销成本30万元。甲公司在申报2006年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万元。

注意: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不作视同销售(国税函[2005]970号)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包括各项自制和外购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不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历史成本延续计算。

内部处置资产是指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的处置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资产处置: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推销;(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内部处置资产的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税务处理,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企业内部施工是否缴纳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一个施工队(非独立核算),施工队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建成自用办公楼一栋,施工队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结算300万元,这种情况是按照“建筑业”征收3%营业税,还是按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税?

4、这笔业务是否要缴营业税?

某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对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2003~2004年度缴纳营业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时,把公司给某居委会的5套住房折价50万元,让公司缴纳建筑业营业税8350.52元及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2.5万元。另外,将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纺织厂收取的利息并入“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3万元。公司感到不理解,他们的理由是:

第一,某居委会(甲方)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协议规定:“双方约定,甲方提供土地1000平方米,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土地上投资100万元自行建造一栋20户的家属楼。”家属楼建成之后,乙方分给甲方5套住房,其余由乙方售出,取得收入150万元,已申报缴纳营业税7.5万元。他们认为,公司给乙方的5套住房,未取得收入,也未取得其他利益,因此,不应该申报纳税。

第二,公司替县纺织厂建造办公楼,由于县纺织厂资金紧张,商定由公司贷款垫资建造办公楼,办公楼建成后,公司按贷款利率向纺织厂收取利息100万元,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收取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财务费用 1000000

支付时:

借:财务费用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公司未收取任何费用,也没有收取手续费,让公司纳税无法接受。

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项目应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县地税局稽查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5、租赁改分包双方都划算

某建筑安装公司承包一大型工程的建筑业务,工程结算收入12000万元。由于该项工程需要推平一座小山丘,因而租赁了一个体户的推土车和铲车从事土方推平作业,建筑公司按每天每车定额支付租赁费,共支付租赁费500万元。租赁费支付凭据由该个体户提供,每次结算票据都是到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缴纳了5%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费。为此,建筑安装公司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396万元(12000×3.3%);该个体户按租赁收入缴纳了营业税及相关税费27.5万元(500×5.5%)。

如果建筑安装公司与个体户改变租赁关系,变租赁关系为工程承包关系即双方签订500万元土方工程作业分包合同,则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安装公司只要缴纳除分包业务以外收入的营业税。

6、在确定对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问题

(1)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2)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3)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财税[2003]16号)

(4)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设备,不含在计税营业额中。

7、相关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一项代管基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鉴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资金所有权及使用的特殊性,对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不计征营业税。

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

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收取煤矿维简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陕地税函[2002]337号)

乡镇煤矿维简费是根据《国家乡镇煤矿管理条 例》和煤炭工业部、财政部颁发的《乡镇煤矿维简费暂行管理办法》(煤办字[1995]585号)提取和使用的,按照维简费的性质和使用范围,该项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现行营业税法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租赁柜台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1999]88号)

商业企业将柜台、场地等租赁给其他单位、个人或本单位人员使用,收取租赁费或承包费的行为,属于租赁业务,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转租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陕地税发[1999]87号)

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转租业务营业额为全部租金收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陕地税函[2002]340号)

企业产权是企业对资产拥有的权力,企业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具有综合性的内容。转让企业产权指的是将企业的各种财产和债权以及其他各种权利等一并全部或部分转让的行为,与企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并不等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三、消费税纳税中常见问题

价外费用漏记消费税

废品销售漏记消费税

利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和“预收账款”科目,实现销售不入账

在销售收入中坐支费用

组合产成品分开核算,未按规定计算消费税

故意扩大低税率的适用范围

虚报损失发放福利

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投资入股未按规定计算消费税

自产自用业务,不纳或少纳消费税违反包装物计税规定少缴消费税

与加工企业合作可节税

甲酒厂生产1吨粮食白酒成本构成:材料成本10000元,水电费2000元,人工费等间接费用3000元。

成本=10000+2000+3000元=15000元

最低计税价格=15000×(1+10%)÷(1—20%)=20625元

消费税=20625 ×20%+2000 ×1 ×0.5=5125(元)

委托加工(无水电费):

应交消费税=(10000+3000)÷(1-20%)×20%+2000×1×0.5=4250元

节税率=(5125—4250)/5125=17%

 

第三部分  企业所得税检查与纳税风险防范

新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后,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统一为25%,老外资企业可享受5年的过渡期照顾。这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核心内容。新法最终的开始实施时间最大可能是2008年1月1日

微利企业有照顾

两税合并,最核心的是统一企业所得税率。新法草案将内外资企业的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统一税前扣除政策

新法草案的一大亮点就是统一了各项税前支出扣除政策。特别引人注目的是在工资支出上,改变了目前对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扣除,而改为按企业和单位实际发放的工资据实扣除。

除了工资,对于企业别的成本支出扣除,草案也作了统一规定。在公益性捐赠方面,草案规定,企业向民政、教科文卫、环保、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研发费用方面,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广告费方面,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的部分可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老外企有5年过渡期

两税合并之后,现有的各种税收优惠都要进行整合,草案具体规定了五种情况。

一是“扩大”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全国范围;对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税收的政策,扩大到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新增对创业投资机构和非盈利性公益组织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保留”对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将予以保留。

三是“替代”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替代现行福利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用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的方法来替代现行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直接减免税的政策。

四是“过渡”在五个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等执行特殊政策的地区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优惠政策,也继续执行。

五是“取消”对生产性外企实行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对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都将取消。

对在新法公布前已经设立,按原税法享受15%、24%等优惠税率的老外资企业,草案允许它们可以在新法实施后5年内享受过渡性照顾,在5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税率。对按照原税法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在新法实施后也还可以按原来规定的标准、期限继续享受尚未享受完的优惠政策。

海外避税遭反制

草案还对应纳税的收入等方面作了规定。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被列为不征税收入,而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则列入免税收入。

草案明确规定,凡依照中国法律在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都是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居民纳税人要对其在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纳税人则只需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至于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则视同境外注册。

在征税方式上,草案取消了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独立经济核算”的标准,纳税人范围确定为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汇总计算应交纳的所得税,这和现行政策对外资企业由企业总机构汇总纳税的做法一致,也符合国际上以法人作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普遍做法。

新税法草案增加了多项反避税手段,对这种境内企业、个人拥有或控制的、设在境外低税地区的企业,草案规定,如果这些企业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分配不合理,那么利润中归我国居民企业的部分,将计入它的当期收入,防止有人利用国际避税港将收入外移。

 

一、汇算清缴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

1.往来账挂账金额较大的企业

2.零申报的纳税人: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申报额变动大、亏损额大、福利工资开支数额大

3.对外投资额较大但投资收益偏抵的纳税人

4.关联企业较多、与关联方交易频繁的纳税人

5.连续两年亏损的企业

6.最近两年偷税的企业

7.最近两年没有检查过的企业

8.利润增长率低于收入增长率的企业

9.民政福利企业

10.减免税期期满的纳税人

11.六个月内发票用量与收入申报为零户

二、审核及汇缴事项

1.审核事项:

(1)减免税(不包含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不包括投资转让和清算损失

税务机关审批:非正常损失—自然灾害、人为责任导致的损失;应收预付坏账损失;存货、固定资产永久性实质性损害;资产评估损失;政府规划搬迁征用损失;改组评估损失。

自行扣除:销售、转让、变卖损失,存货正常损耗;资产正常报废损失。

固定资产期限届满或超期使用清理损失—正常损失。

(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2.汇缴事项

(1)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2)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3)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4)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

一、关于技术开发费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关于加速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以上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四、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国家今后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税收规定执行。

(5)广告费税前列支;国税发[2006]107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6)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所得;

(7)企业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  (8)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国税发[2003]113号)

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应税收入的纳税调整

1.价外费用

2.视同销售

3.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商业折扣

4.销货退回折让 

5.包装物押金 

6.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 

7.接受捐赠

8.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9.以物抵债       10.以物易物

11.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

12.投资收益

例1:投资方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2006年度公司取得业务收入1000万元,发生业务成本900万元,期间费用250万元,取得税后投资收益323万元(被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15%)。公司不含投资收益前,经营亏损150万元(1000-900-250)。但含投资收益后,企业年度会计利润为173万元(1000-900-250+323)。按照原申报表计算要求,计算企业所得税方法是:先还原投资收益:323÷(1-15%)=380(万元);再计算投资收益的抵免限额=380×15%=57(万元)。据此计算,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380-900-250)=230(万元),应纳所得税=230×33%-57=18.9(万元)。但实际计算应纳所得税为:173÷(1-15%)×33%-173÷(1-15%)×15%=36.63(万元)。

新申报表在纳税调整时先不还原,待纳税调整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应补税投资收益已缴所得税额[投资收益÷(1-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被投资企业适用税率]。

2某企业2006年度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境内分回税后投资收益两笔60.8和49,分别已按24%、30%缴纳所得税。以前年度亏损40万元,当年盈利,无其他事项。

主表第2行:10+60.8+49    第17行:40    第18行:10

第19行:27.57{=49/(1-30%)×30%+(69.8-49)/(1-24%)×24%}

税率从低到高税额为60.8/(1-24%)×24%+9/(1-30%)×30%=23.06

第22行:69.8+27.57=97.37   第23行:33%

第24行:97.37×33%=32.13  第25行:27.57

第30行:32.13-27.57=4.56

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成本费用的纳税调整

注意: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按税收规定予以调整。

1.税前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6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五、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2.职工三项经费

问题:企业用节余的应付职工福利费支付职工个人补充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是否不涉及纳税问题?

3.利息支出

a、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生产性支出问题 

b、关于企业集团统借统还问题 

c、关于对外投资的借款利息列支问题(内资、外资税务处理差异)

d、关联企业借款的利息扣除问题

问题:子公司使用母公司资金利息是否涉及所得税问题?母公司利息收入是否纳税?

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

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营业税。

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4.广告费(国税发[2000]84号三个条件)

例:某公司2006年有关数据如下:销售产品收入100万,销售材料收入10万,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售价5万,转上专利A使用权收入5万,转让专利B所有权收入10万(净收益5万),接受捐赠5万,将售价为10万元的材料与债权人甲公司债务重组顶账15万。

现金折扣5万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转让固定资产收入10万(将收益3万元计入营业外收入)。税务机关发现有房屋出租收入5万元挂在往来账,未作收入。请确认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计算基数。

5.业务招待费                        6.坏账准备的计提问题

7.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452号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与年限平均法同属直线折旧法。在会计处理上按工作量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人,可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实例解析:某税务局在对当地某化工企业进行2005年度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计提其非生产用房―办公用房固定资产折旧时,随意变更折旧年限和净残值比例,扩大税前扣除金额。经查,该企业1989年购置的办公用房原值400万元,确定的折旧年限为40年,残值比率为5%,采取直线折旧法。该企业财务人员200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以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为由,以20年作为其折旧年限,每年多计提折旧9.5万元[400×(1-5%)÷20-400×(1-5%)÷40],是否行得通?

8.通讯费用和汽车费用

9.预提费用

10.销售折扣                         11.销货退回

12.技术开发费(财税[2006]88号)

13.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问题

14.关联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向其他企业分摊费用问题

15.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财税差异)、住房公积金

16.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17.税务稽查查增的所得额只补税,不调账问题

18.财产损失、年度亏损及弥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

五、所得税抵免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2、技术改造采购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内资企业适用文件)

国税发[2004]82号    财税字〔1999〕290号    国税发[2000]13号

国税函[2000]159号      财税[1999]290号

国税发[2000]13号: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技改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二)技改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四)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问题:2004年某企业有一项总额1亿元的技改项目,其资金由财政拨付2000万元,自筹8000万元,此项目中5000万元投资于国产设备,可抵免多少新增所得税额?

(1)计算不能抵税的用于国产设备的财政拨款:5000*(2000/10000)=1000万元;

(2)计算自筹资金投资国产设备可抵免新增所得税额:(5000-1000)*40%=1600万元

假定该企业2003年所得税额1000万元,2004年所得税额1500万元,2004年度可抵税500万元,未抵扣完的)(1600-500=1100万)可结转下年,抵免超过2003年所得税相应部分,延续结转不得超过5年。

 

问题: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基数如何确定?

我公司1999年应交所得税600万元,2000年度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00万元,未享受抵免前应交所得税500万元,因当年应交所得税没有增长未予抵免,2001年又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80万元,当年抵免前应交所得税700万元,应如何计算投资抵免所得税?如果企业在“两免三减半”的减半期间,确定抵免基数时,是先减半后抵免,还是先抵免后减半?

 

外资企业适用文件财税[2005]74号     国税函[2005]488号   国税发[2004]80号

国税发[2000]90号   财税[2000]49号

 

3、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

符合再投资退税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向原纳税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退税后不再具备退税条件的,向接受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缴回已退税款。

退税部分税前所得=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企业所得税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

再投资额限额=(该税后利润所属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分配比例)

问题:某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50%),2004年利润总额2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360万元(24%税率);地方所得税22.5万元(1.5%税率),该企业将可分配利润1300万元全部增加注册资本,再投资退税:

外方再投资额=1300×50%=650万元

再投资限额=(1500-360)×50%=570万元

再投资退税=570/[1-(24%+1.5%)]×24%×40%=73.45万元

例一,某国投资者在上海、苏州、成都分别设立三家外商独资企业,后又在上海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并由投资公司统一负责三户独资企业的投资管理。2003年该投资者决定用苏州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武汉再投资兴建一家外资工厂。根据公司内部制度,投资公司下的三户企业的每年税后利润必须要汇总到投资公司统一管理使用,因此苏州厂的税后利润先汇到上海的投资公司,再经由投资公司将款项转到武汉建厂。

例二,某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B公司,B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过,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2004年进入全额征税期。2004年该投资者在南京又投资设立一外商独资企业C,注册资金500万美元,计划用现汇投资。在首批资金300万美元到位后,由于资金紧张,决定用从B公司分配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到C公司。

例三,某国投资者在上海设立独资公司,公司“两免三减半”优惠期已过,账面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其中两年免税期间的利润2000万元,减半征税期间的利润3000万元。投资者决定用税后利润对本公司进行增资2500万元。由于企业事前未筹划,在办理再投资退税时仅获得对500万元税后利润作为计算基数计算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90号(内资企业)

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外资企业适用:国税函[2004]296号

 

第四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1、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根据财税[2001]157号、国税发[1999]178号: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收入,不超过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部分免征个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税,取得一次性收入按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可以予以扣除。

某人在单位工作20年,2006年取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6万元,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12000元,单位应如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问题

为了照顾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因季节、产量等因素的影响,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呈现较大幅度波动的实际情况,对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3.关于三险一金的扣除

4.私车公用的涉税问题

5.离退休、兼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

6.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的纳税

国税发[1999]58号: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2006年10月份取得内退一次性补偿收入60000元,离法定退休年龄60个月,当月工资1000元,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福利费中列支项目的纳税

8、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中应注意的问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一、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

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规定,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其实质为企业对股东进行了红利性质的实物分配,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上述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问题解析

1、某企业2004年12月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260万元,结转成本时误转为200万元,少结转60万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完毕发现此错误,请问该如何调账,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到时的借款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我司是外商独资企业,按批文和章程规定05年度注册资本应全部到位,现实际已到位95%;2005年度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支付利息50万元,近日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务局认为这笔利息因为公司资本金未到位不能税前扣除,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正确吗?

3、单位负担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我公司2004年初由于流动资金有限,向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琐,决定向职工集资200万元按年息10%支付利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7.2%)。年末公司即将兑付利息,但需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集资时未向职工说明代扣个人所得税,公司决定这部分税款由公司承担,这部分税款应如何处理?

4、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经检查认定应补缴所得税(非计算失误造成),对于适用哪条法律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纳税人偷税,处以偷税额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除按上述规定处罚外,还应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认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两种观点哪种正确?

5、发生应计未计费用如何调整账务

我公司2002年1月向某金融机构贷款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2004年12月到期。贷款合同约定,到期后一次性还本付息,每年利息为50万元,合计150万元。由于是2004年底一次性支付利息,我公司财务人员2002年度和2003年度均未预提利息费用,只在2004年12月支付利息时才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务费用 150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0

20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部门认为,利息费用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按年计提,即在2002年和2003年分别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2004年度也只能计提利息费用50万元。而且按照税法规定,以前年度应计未计费用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如果这样处理,我公司实际已经支付的100万元利息费用将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补缴33万元企业所得税。我公司应该怎样进行纳税调整,这100万元真的不能税前扣除吗?

6、剩余工程物资能否补提进项税

我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工程物资计入专用物资,若完工投产后工程物资有剩余,公司将剩余工程物资转入原材料,是否可以补提剩余工程物资的进项税?

7、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股东是否需缴个税?

有限责任公司以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如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8、某印染厂因与某纺织厂同属于独立核算企业法人。2004年12月,该印染厂借给纺织厂200万元的款项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当时双方约定在2005年3月底以前进行归还。可纺织厂因为经营状况一直不佳,所以该款项也一直未能归还。2005年9月9日,纺织厂经当地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宣布了破产。由于纺织厂所剩的资产尚不够支付拖欠职工工资,所以印染厂收回借款已成为不可能。印染厂能否在2005年度向税务机关申报该笔财产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9、某单位是一生产型外资企业,于2001年初成立。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认可,该单位的所得税享受“免二减三”优惠政策。即2001年~2002年免税,2003年~2005年减半纳税。在前两年免税期间,该单位按照当地地方政府部门规定,计提了住房公积金150万元。计提时,会计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由于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一直没有要求企业缴纳住房公积金,2003年企业决定不再计提公积金,并于2004年将已经提取的150万元住房公积金转入资本公积。

2005年税务部门在该单位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时,对这150万元已经转入资本公积的住房公积金进行调增,并要按2004年所得税征税规定减半征收。该企业认为,该项住房公积金是在免税年度计提的,即使当年不计提,企业相应增加的利润也是免税的,因而不应涉及所得税补税问题。请问:这150万元未付的住房公积金在税收上到底该如何处理?

10、我厂于2001年购进两台大型设备,每台价值15万元。最近,我厂对其中一台设备进行了大修,支出修理费3.2万元,而另一台因状态较好只对其进行了简单修理,支出修理费1054元。对于这两项支出,我厂均一次性计入成本。然而,今年税务人员在企业所得税检查时,认为我厂在税前扣除两次修理支出的做法不正确,3.2万元的修理支出不能在税前全部扣除,应该进行税前调整。请问,为什么同样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税务处理却不同?

11、我司2000年代A公司建水源工程,并签订代建合同。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及设备销售方所开具发票上的“客户名称”均为我司的名称,我司每收到一张发票即向A公司申请资金。现工程已完工,将移交A公司,A公司认为我司取得的以上相关发票“客户名称”为我司名称,无法证明是其资产,故要求我司分别按工程价款、设备价款另行开具“客户名称”为“A公司”的建筑业发票及销售发票两张作为工程移交,这意味着我司要重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请问:(1)如何确定代建行为?我司与A公司之间的以上操作是否为代建行为?(2)现我司将如何进行工程移交,是否涉及纳税?

12、“代建”房屋应如何缴纳营业税的规定

我公司几年前曾与A单位签订“委托建设集资房合同”。合同规定,我公司根据A单位的要求取得了某块地的土地使用权,然后在该地为A单位开发建设职工住房,依据购地、办证等所有费用和综合工程款一并考虑的原则,我公司以每平方米750元的该地段市场价为该公司包干。住房建成后,我公司应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好产权转移手续,向A单位提供土地使用证以及房屋的分栋分户产权证。几年来,我公司按工程施工进度陆续向A单位收取房款950万元,如今房屋也早已竣工,且已交付A单位职工使用。税务机关责成我公司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申报缴纳营业税。公司认为自己不应该缴纳营业税,请问税务机关的做法对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建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1999]79号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属于代理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额为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代建房屋"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必须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上载明取费依据及标准;

(二)所建房屋的基建计划与立项必须是计划部门下达给建设单位的,不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

(三)以委托方的名义与负责施工的施工队结算;

(四)不垫付建设资金。凡未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业务,对受托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案例分析:某企业在2006年度发现2005年漏提固定资产折旧100000元,造成2005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33000元。企业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作以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67000

贷:累计折旧100000

企业账务处理的目的是将多缴纳的税收冲回,抵缴下期的应缴所得税。

税务人员解释,按照财税〔1996〕79号,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该公司2004年度应提未提10000元折旧额,不得在2005年度税前扣除。

虽然财税字〔1996〕79号文件规定了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但是并未限制规定不得在以前所属年度补提补扣。企业实际支付的费用,只要真实合法,按所属年度补扣,并不违反税法规定。《税收征管法》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该公司2005年少计提折旧100000元,造成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33000元,在3年之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但在税务机关审批退税之前,申请应退税款账务处理可以暂时放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科目,待实际批准退税或抵缴下期税款后,再作相应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

税务机关同意抵缴下期税款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元。收到退税款时,则借记“银行存款”33000元,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或递延税款)”33000元。

稽查案例:企业某月份将基建工程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30000元记入生产成本。由于当期期末既有期末在产品,也有生产完工产品,完工产品当月对外销售一部分,因此,多记入生产成本的30000元,已随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分别进入了生产成本、产成品、产品销售成本之中。经核实,期末在产品成本为150000元,产成品成本为1500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300000元。则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分摊各环节的错误数额,并作相应调账处理。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30000/(150000+150000+300000)=0.05

第二步:计算各环节的分摊数额
1、在产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2、产成品应分摊数额=150000×0.05=7500(元)
3、本期产品销售成本应分摊数额 =300000×0.05=15000(元)

第三步:调整相关账户

借:在建工程 35100

贷:生产成本7500

库存商品 7500

本年利润(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100

第五部分 企业纳税风险自查

一、纳税自查的形式及重要性

纳税人对自己的情况熟悉,通过纳税自查,容易发现问题,收效较快,可以增强纳税的自觉性。但是自查稍有疏忽,就会流于形式,查得不深不透,出现走过场的现象。

纳税自查的形式:

(一)日常纳税自查

纳税人在纳税自查时,应自查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使用、保存情况,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涉税情况。可自行依照税法的规定进行自查,也可委托注册税务师代为检查。对涉税疑难问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

通过自查查深查透,以避免被税务机关稽查后,被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甚至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还要自查作为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是否多缴纳、提前缴纳了税款等。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依法纳税。

(二)专项稽查前的纳税自查

税务机关根据特定的目的和要求,往往需要对某些特定的纳税人,或对纳税人的某些方面或某个方面进行专项稽查,可根据国家发布的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规定的稽查重点和稽查方向进行。

(三)汇算清缴中的纳税自查

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与流转税申报收入总额比对(视同销售部分重点注意)

1、纳税调整项目的涉税处理

2、新报表主附表勾稽关系

二、纳税人自查内容

1、自查涉税处理是否恰当,以免带来税收利益损失

2、自查是否存在纳税管理漏洞、隐患、薄弱环节、不足之处

3、账簿、凭证(发票)管理方面的纳税风险自查自纠

4、税款缴纳、纳税申报、汇算清缴等方面的风险自查自纠

5、合同签定中的纳税风险自查自纠

6、合同、协议等涉税条款的风险自查

7、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

8、实施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三、全面解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分析“拉关系,找偏方”的危害

2、正确解决纳税争议的途径

3、纳税筹划的合法性、必要性

四、讨论:

案例1:营业税申报是否抵减原价?

案例2:自建自用房征免分歧

案例3:一起虚开案两种应对办法后果不同

案例4:补报以前年度漏报税事项处罚案

案例5:物业管理公司代收费用,该如何报税?

案例6:某生产铝合金门窗的企业(具有安装资质),2003年末,与某事业单位(购方)签订一份铝合金门窗购销及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1500万元(铝合金门窗销售额1100万元,安装费400万元),因购方要完成当年预算,要求企业开具发票,企业应购方要求全额开具了增值税发票,缴纳了增值税;购方已按发票金额付款,因货物尚未交付,企业贷记了“预收帐款”科目。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主管税务机关要对1500万元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讨论:1、企业是否应该及时了解税法信息

2、合同签的有何问题,责任在谁

3、会计处理对吗

4、税务机关要征所得税对吗

案例7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一年度内发生两笔业务。

业务一,建造一幢普通标准房以市场价格销售,取得销售收入260万元,发生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1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50万元,其他扣除费用60万元。

业务二,转让另一房地产取得收入400万元,发生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万元;房地产开发费用16万元,与房地产有关的税金24万元。

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可加计20%扣除,业务一扣除项目金额为(100+50)×(1+20%)+60=240万元,增值额为260-240=20万元,增值率为20÷240<20%。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那么业务一可享受优惠,应纳土地增值税额为0。

业务二应纳土地增值税计算如下:可扣除项目金额为(20+30)×(1+20%)+16+24=100万元,增值额为400-100=300万元,增值率为300÷100×100%=30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0×60%-100×35%=145万元。

如果放弃业务一的税收优惠,对两笔业务合并核算。结果为:共取得收入660万元,扣除项目金额为300万元,增值额为660-300=360万元;增值率=360÷300×100%=120%,100%<120%<200%,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60×50%-300×15%=135万元。比业务一节税10万元(145-135)。虽然放弃优惠政策,但合并核算降低了增值率,从而避开了高税率,最终计算结果反而能降低税负。

该筹划是否可行?

第六部分  关联企业避税与国家反避税手段

一、避税与关联企业

(一)避税的含义:

所谓避税,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手段和方式,通过资金转移、成本转移、费用转移、利润转移等方法躲避纳税义务,以期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一种经济行为。

避税是纳税人在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之间,利用控制或被控制关系,通过人为转让定价方式转移利润,达到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目的。

(二)避税与偷税的区别

1.手段不同:避税手段非违法,偷税违法手段

2.法律责任不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三)避税的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36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四)关联企业

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的同为第三者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关联企业的认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059号)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间借贷资金占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10%由另一企业担保;

4、企业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

5、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

6、企业购进原材料,零配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或供应;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有实际控制的其他利益上相关联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类型及其内容:

1.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2.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3.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4.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三、避税的主要方法及应注意的事项

(一)购销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案例:某纺织有限公司是由台湾A公司在华举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销售晴纶线、马海毛线,原材料全部由台湾A公司提供产品全部外销给香港B公司(台湾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04年纺织公司账面销售收入175万元,销售成本175万元,净亏损58万元。

晴纶线销售成本7.74元人民币/公斤,向香港B公司销售价格7.74元人民币/公斤

香港B公司再销售给新加坡、日本的价格为1.8美元/公斤(汇率1:8.26)

避税效果:

低税率区

(低价销售)↑↓(高价购进)

高税率区

(二)租赁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案例.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是香港A公司在深圳创办的一家外商独资企业,该公司2004年2月开业后从香港A公司租入大量固定资产,其中:厂房、宿舍价值约4000万元,机器设备价值约3000万元,办公、电子设备及运输工具价值约530万元。年租金率为26%.

2004年度该公司支付给香港A公司的租金为:(4000+3000+530) ×26% × 10/12=1631.5(万元)

市场租金率:房屋:4.725%,机器设备:9.225%,其他设备:18.225%

避税效果:4000×4.725%+3000×9.225%+530×18.225%=562.34万,转移利润1069.16万

建议:

(三)利用贷款中的转让定价

案例.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D公司)是香港B公司投资兴办的外商独资企业。生产所需材料由台湾C 公司提供,由于D公司资金流通困难,长期拖欠C 公司货款,D公司每年需支付一定利息给C 公司,利息率12%。该体育用品公司,实际投资者为台湾A公司。与D公司发生业务往来的台湾C公司是台湾A的子公司。(D公司超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部分应纳税调整,C公司收到利息应交增值税)

建议:

(四)无形资产转让中的转让定价

1.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向高税区企业:

2.高税区向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

(五)提供劳务业务中的转让定价

1.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向高税区企业

2.高税区向低税区企业(亏损企业):

四、反避税措施及国家反避税重点审计对象

(一)反避税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提出6项反避税措施:提高避税嫌疑户选案质量;深入开展转让定价调查;合理确定转让定价调整;强化跟踪管理,巩固反避税成果;积极开展预约定价谈签工作;推动反避税工作集中统一管理。

外企年避税1270亿元 反避税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力求反避税工作取得新突破,重点抓好避税大户的审计工作。税务机关将重点审查长期亏损、微利却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和跳跃性盈利企业,目标直指“亏损”外企。

(二)反避税重点审计对象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

(11)其他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五、反避税调查中企业应注意的问题

 

第七部分  税收筹划──防范稽查风险的根本策略

一、税收筹划与避税

(一)税收筹划的含义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案例1:企业销售房地产、无形资产,按照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等,有什么办法可以做到不纳这部分税款?

方案:先作投资,后再做销售股权处理

问题:你认为是否可行?这是筹划还是避税?

二、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一 ——实现涉税零风险

案例2.嘉发实业集团公司2006年4月销项税额196万元,进项税额89万元,应缴增值税额107万元,能筹37万元资金,缺口70万元。同期购进两条生产线,增值税发票85万元。筹划方法:购进固定资产负担的进项税85万元先行申请抵扣。在12月31日前作调整

问题:筹划是否成功?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二——直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3.某企业2005年5月采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500万元,折扣额10万元,另开红字专用发票,企业销项税额为: 500×17%=85(万元)销售收入为500万元,所得税10 ×33%=3.3(万元)如果直接以扣除折扣额后的价格490万元

则:销售收入为490万元,销项税额为490 ×17%=83.3(万元),直接减少增值税1.7万元,减少所得税10 ×33%=3.3(万元)

税收筹划的目标之三——获取资金时间价值

三、税收筹划的基础

(一)国家税收政策

(二)企业经济活动

(三)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差异

注意:1.不同层次的税法效力不同

2.筹划应依法进行,即做到合法,至少不违法。

3.筹划时应注意税法的变化,要依照税收政策来安排企业经济活动,修正现有企业经济活动去适应新的税收政策。

有关税收政策解读

企业奖励优秀员工或者给职工搞福利,往往采用免费旅游、办培训班等形式。通过“应付福利费”或者“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列支,不涉及纳税问题,既提高了职工福利待遇,又回避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和个人所得税。现在采用这种方式还能达到原来的效果吗?

案例:2006年12月B企业以价值100万元的房地产抵偿A企业100万元的债务, A企业收到后转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售,取得货币资金周转使用。

筹划方案:A企业帮着B企业联系买家后以B企业的名义销售以销售款归还债务,避免了承担税负。问题:你这样筹划是否有必要?

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目录变更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5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类产业内资企业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鼓励类目录的标准进行审核确认。财税[2001]202号中“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的规定停止执行。

二、2006年1月1日前已按原目录审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外,均不再调整,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对属于新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新目录鼓励类标准但不符合原目录标准的企业,应从2006年度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案例1.返利销售与折扣

生产商为了激励经销商多销售自己的产品,多采取返利销售方式。目前,返利有现返、季度返和年返等多种方式,一些企业也采取了“现返+季度返+年返”或“季度返+年返”的方式。返利形式有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返利多在销售之后)

实物返利、现金返利如何合理转化更节税?

问题:就税收方面而言,如何给予返利方式对供应商(生产商)更有利呢?

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折扣账务处理的基本案情

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范围是生产、销售冰淇淋、乳制品、营养小食品等。其销售政策是,购买某品牌冰淇淋达到一定的数量时,给予5%~10%的折扣,属于实物折扣,假如客户订货数量为100箱冰淇淋,折扣为10%,即可以得到110箱冰淇淋,但是,客户只需付100箱冰淇淋的货款。

该公司出售某品牌脆皮冰淇淋,销售价格为每箱45元(含税价格),假如客户批量订货的数量为1 000箱,可以得到10%的销售折扣,客户实得产品数量为1 100箱(1 000×1.1),企业实际净销售为1 000箱的销售额。(发票数量体现1000箱)

[问题]企业这样处理是否可行?

各科目的金额计算及账务处理:

借:应收账款      4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 38462

应交税金     6538

“商业折扣”等于“平销返利”吗?

某县国税稽查机关在对某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2004年年终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的价款和税款有负数冲销现象(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经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公司年销售摩托车达到800台以上,厂家于年终按原定价的5%给予“返点”。公司在当年完成了任务目标后,在年终公司进货时,厂家从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直接在发票中注明对公司的“返点”。冲销后的结算价格远远低于当时摩托车的经销价格。税务机关共查出此类冲销额为31.5万元。对供货方按销售的一定比例给公司的返利是否应当比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

 

让利促销换个方式返点可节税

“返点”是当前生产厂家为了激发下线销售商的积极性而常用的一种方法,即销售商销售数量或销售额达到一定规模后,厂家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给销售商的返还。

生产厂家处理“返点”的方法不同,就有着不同的纳税结果。

甲公司是以制造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为主的工业企业,在产品的营销方式上,由公司指定各区域经销商独家代理,产品售价由公司统一规定,公司与经销商按协议价结算。经销协议约定:某一型号太阳能热水器每次进货至少要1000台,并以千台为计量单位,每当累计进货达到5000台时,由公司给予经销商这5000台太阳能热水器总进价5%的“返点”。

该公司在经销商每次进货时按售价预提5%的“返点”,记入当期相关支出科目。理由是经销商进货达到一定数量时将要支付“返点”,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该笔费用与当期销售收入相配比,所以应当计提。当进货达到5000台时统一进行“返点”,支付时借记“预提费用”,贷记“银行存款”。该公司2005年度共计提并支付各地经销商“返点”200万元(年末无预提而未支付的余额),在申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时,对该项支出未作纳税调整。

2006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年度所得税检查时发现了这个问题。检查人员认为,该种“返点”不能税前列支,理由为支付给经销商一定的“返点”属于商业折扣的范畴。所谓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优惠。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为该公司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并未在一张销售发票上反映,所以“返点”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所得税66万元,并按偷税给予50%的处罚。

与甲公司在同一城市的另外一家太阳能热水器制造企业乙公司,采取的促销“返点”政策和甲公司基本相同,也是在销售总量达到5000台时按销售总额的5%“返点”,但在年度所得税检查中其“返点”支出却被税务机关允许在税前列支。

原来,乙公司换了一种思路来“返点”,签订的经销协议中“返点”支出的规定与甲公司有差别,使乙公司节约了大量的税金支出,也避开了涉税风险。

 

案例2、异地销售的税收筹划

某加工企业,产品销往全国各地,为了保证产品供应及时,减少运输费用,在上海、广东等地均设立了仓库。其产品发往各地时,账务处理为:借记“产成品—上海(广东等)库”,贷记“产成品”,实际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产成品—上海(广东等)库”。税务机关认为,产品在发往异地仓库时应视同销售,由于产品发往异地仓库没有售价,故需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加权平均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该公司因此补缴税款及滞纳金150余万元。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受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受货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

异地仓库在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3、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合理拆分业务 剥离价外费用)

1、由物业公司代收各种费用

国鸿房地产公司开发一座居民住宅楼,预计房款收入为5000万元,同时需代收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和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1000万元。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不考虑其他税费。现在就上述房产销售收入和代收款项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收取5000万元房款的同时收取各种代收款项1000万元。那么,该公司流转税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1000)×5%=30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300×7%=21(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300×3%=9(万元);国鸿房地产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300+21+9=330(万元)。

方案二:国鸿房地产公司在房产销售过程中只收取房产的价款5000万元,其他相关代收款项由国鸿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公司按1%收取手续费。国鸿物业管理公司税负为:应缴营业税10×5%=0.5(万元),应缴城建税为0.5×7%=0.03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0.5×3%=0.015(万元),该物业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0.5+0.035+0.015=0.55(万元)。而国鸿房地产公司的税负为:应缴营业税为5000×5%=250(万元),应缴城建税为250×7%=17.5(万元),应缴教育费附加为250×3%=7.5(万元),该公司流转税税负共计为250+17.5+7.5=275(万元)。

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的总税负为0.55+275=275.55(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相比多负担流转税330-275.55=54.45(万元)。

2、设立运输公司拆分主营业务

A公司为一家空调生产企业,2004年全年销售空调收入为40000万元,所售空调均由该公司负责运送并收取运输费,2004年共收取运输装卸费200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其他税费不予考虑。现在就上述空调销售运输业务进行如下筹划。

方案一,空调的销售收入和运输费等均由A公司收取,因运输费对该公司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2000×17%=34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40×7%+3%)=34(万元)

总税负为:340+23.8+10.2=374(万元)

方案二,A公司出资注册成立全资子公司B储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全面承担母公司空调销售的装卸和运输工作,并收取相应的装卸费和运输费。这样一来,B储运公司所取得的装卸费和运输费就应该按交通运输业征收3%的营业税即可。相应的营业税及相关税负如下: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60×(7%+3%)=6(万元),总税负为:60+4.2+1.8=66(万元),方案一多承担税负:374-66=308(万元)。

3、建筑安装企业混合销售实例分析(防水材料、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产品)

某单位从事铝合金门窗生产并负责建筑安装(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以签订建筑合同的方式取得经营收入,其经营方式有三种可供选择。

方案一:分别成立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假设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全部销售给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20万元。建筑安装企业取得铝合金门窗建筑安装收入1400万元(包含购进材料成本117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仅考虑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

生产企业应缴增值税=1170÷(1+17%)×17%-120=50(万元)

建筑安装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应当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对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时不得剔除“外购”成本。

所以,建筑安装企业应缴营业税为:1400×3%=42(万元)。

方案一合计税收负担为92万元(50+42)。

方案二: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对外签订建筑合同时,未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国税函[1996]447号文件规定:“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另参考国税发[2002]117号)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1+17%)×17%-120=83.42(万元)。

方案二合计税收负担为83.42万元。

方案三:将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假设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取得混合销售收入1400万元。在签订建筑合同时,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为230万元。此方案税收负担为:

企业应缴增值税=(1400-230)÷(1+17%)×17%-120=50(万元)

应缴营业税=230×3%=6.9(万元)

方案三合计税收负担为56.9万元(50+6.9)。

 

混合销售收入筹划案例分析

某市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葡萄糖输液生产、销售为主的药品生产企业,产品远销全国,1999年初被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3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其1999年~2001年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稽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随药品销售一并收取的运费2171017元,作冲减本企业当期“销售费用”账务处理,当期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315446.90元[2171017÷(1+17%)×17%].因此,稽查局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制药公司领导认为,之所以被稽查局补税和罚款,是因为财务部门的账务处理有问题。于是,公司领导进行了税收筹划。

筹划方案:(1)设立一个不对外承运货物运输业务的二级非独立核算运输公司,主要负责运送制药公司对外销售的药品,核算运送药品所取得的运输收入以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负责按月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按月将运输收支相抵后的盈亏数额以会计报表形式上报制药公司合并会计报表。(2)对外应收款项均由制药公司负责统一结算,制药公司将一同收取的运费收入作代收代付处理,两公司按提供的不同票种分记往来账(运输公司开运输发票,制药公司开货物发票)。2004年元月,所在地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2002年~2003年的增值税纳税进行稽查时,发现制药公司两年内共为运输公司代收代付运费3321000元。于是,稽查局以运输公司不是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收取的运输收入仍属于制药公司的混合销售收入为由,决定补征制药公司增值税482538.45元[3321000÷(1+17%)×17%]并以偷税予以处罚。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公司的筹划是否有效?

 

筹划自制混合销售 节约大额营业税金

大华公司是一家生产铝合金门窗的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与某事业单位签订一铝合金门窗销售及安装合同,合同总金额2200万元,此批铝合金门窗制造成本为1000万元,市场销价1200万元,安装相关支出为800万元。

经测算,制造成本中能够抵扣的进项成本约为800万元,进项税额为116万元,由于为混合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2200÷1.17×17%-116=319-116=203.66(万元)。

方案一:取得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今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方案二:成立专门安装公司或委托其他安装公司安装,同时取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分离合同中安装收入,将应税增值税的铝合金门窗由甲方直接购买,并由安装公司进行安装。

筹划结果:

方案一:2004年大华公司取得了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以往销售合同改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2003年上例测算如下:

应交增值税为:1200÷(1+17%)×17%-116=58.36(万元)

应交营业税为:(2200-1200)×3%=30(万元)

较筹划前节约流转税为:203.66-(58.36+30)=115.30(万元)

[税法及操作讲解]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这个文件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混合销售分别计税的企业资质、合同签订要求和自产货物的范围等,这些只是前提条件,能否实现分别计税还得需要会计来实现:

企业应分别核算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如果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特别提示]

(1)对于增值税不但要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还要分别核算进项税额,如果无法准确划分或没有分别核算两个税种进项税额的,还要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由于建筑劳务应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对异地从事建筑劳务又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人应提供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证明。

购销业务中结算方式对纳税的影响

 

案例4、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1、更换单据筹划法:

2、签定合同筹划法:

(案例)某公司收取包装物押金的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某公司上年购买包装桶,每个50元,销售时收取对方的押金每个80元,由于企业不了解税收政策,税务机关在查账时发现,80%的包装物押金已超过一年,按税法规定,应补交17%的增值税,还要调增收益,补交企业所得税。

(筹划):签定押金合同

3.把包装物作为投资:

4、改变包装地筹划法:

 

案例5.固定资产大修理的税收筹划

基本案情:2006年10月,某生产企业对一台生产设备进行大修理,预定11月份完工。

该设备的原值:601.64万元,发生修理费用:124.83万元,其中:

购修理用配件、材料102.98万元,增值税税额17.51万元

购无专用发票的附料等支出0.52万元

由内部人员修理支付工资3.82万元

修理后该设备使用寿命延长不到2年,仍用于原用途。因该设备已提足折旧,企业将修理费计入待摊费用(企业采用摊销方式),并当年计入制造费用摊销10.4万元。

问题:你认为企业大修理在纳税方面是否存在问题?

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财税[2002]29号、国税发[1995]288号

案例:一纺织品公司从意大利引进两条生产线,价格800万元。由于盲目引进先进技术而不考虑适用性,引进后,公司对其利用效率不高,于是准备出售。经寻找后准备卖给另一配件公司,该公司非常需要该生产线。于是,经协商,两条生产线售价810 万元。这是否是最佳售价呢?

临界价格=固定资产原值×系数,系数=1÷(1-实际适用的征收率/(1+征收率))。如果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大于原值而小于临界价格,那么就按原值销售;如果固定资产销售价格大于临界价格,那么就按销售价格出售。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与销售下脚料、废旧物资税率问题:

固定资产处理的所得税筹划实例

2005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800万元。企业于5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估价入账。直到9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820万元。企业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家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处理是不妥当的。

案例6.让利促销方式的选择

某大型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假定每销售100元商品,其平均商品成本为60元。年末商场决定开展促销活动,拟定“满100送20”,即每销售100元商品,送出20元的优惠。具体方案有如下几种选择:

1.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8折商业折扣的优惠;

2.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赠送折扣券20元(不可兑换现金,下次购物可代币结算);

3.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另行赠送价值20元礼品;

4.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返还现金“大礼”20元;

5.顾客购物满100元,商场送加量,顾客可再选购价值20元商品,实行捆绑式销售,总价格不变。

现假定商场单笔销售了100元商品,各按以上方案逐一分析各自的税收负担和税后净利情况如下(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方案一:满就送折扣。这一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80元,只需在销售票据上注明折扣额,销售收入可按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假设商品增值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应纳增值税=(80÷1.17)×17%-(60÷1.17)×17%=2.90(元);销售毛利润=80÷1.17-60÷1.17=17.0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7.09×33%=5.64(元);税后净收益=17.09-5.64=11.45(元)。

方案二:满就送赠券。按此方案企业销售100元商品,收取100元,但赠送折扣券20元,如果规定折扣券占销售商品总价值不高于40%(该商场销售毛利率为40%,规定折扣券占商品总价40%以下,可避免收取款项低于商品进价),则顾客相当于获得了下次购物的折扣期权,商场本笔业务应纳税及相关获利情况为: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33%=11.28(元);

税后净收益=34.19-11.28=22.91(元)。

但当顾客下次使用折扣券时,商场就会出现按方案一计算的纳税及获利情况,因此与方案一相比,方案二仅比方案一多了流入资金增量部分的时间价值而已,也可以说是“延期”折扣。

方案三:满就送礼品。此方案下,企业的赠送礼品行为应视同销售行为,应计算销项税额;同时由于属非公益性捐赠,赠送的礼品成本不允许税前列支(假设礼品的进销差价率同商场其他商品)。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20÷1.17)×17%-(12÷1.17)×17%=6.9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0÷1.17×17%)=21.02(元);

应代消费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1.02+(12÷1.17+20÷1.17×17%+5)〕×33%=12.93(元);

税后净收益=21.02-12.93=8.09(元)。

方案四:满就送现金。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34.19(元)

应代消费者交纳个人所得税:20/(1-20%)*20%=5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34.19+20+5)*33%=19.53

税后净收益=34.19-19.53-20-5=-10.34(元)

返还现金行为可转化为商业折扣,税负和税后利润同方案一,但是与方案一相比只是定率折扣与定额折扣的区别。

方案五:满就送加量。按此方案,商场为购物满100元的商品实行加量不加价的优惠。商场收取的销售收入没有变化,但由于实行捆绑式销售,避免了无偿赠送,因而加量部分成本可以正常列支,相关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12÷1.17)×17%=4.07(元);

销售毛利润=100÷1.17-60÷1.17-12÷1.17=23.93(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23.93×33%=7.90(元);

税后净收益=23.93-7.90=16.03(元)。

在以上方案中,方案一与方案五相比,即再把20元的商品作正常销售试作相关计算如下:应纳增值税=(20÷1.17)×17%-(12÷1.17)×17%=1.16(元);销售毛利润=20÷1.17-12÷1.17=6.84(元);应纳企业所得税=6.84×33%=2.26(元);税后净收益=6.84-2.26=4.58(元)。

按上面的计算方法,方案一可最终可获税后净利为(11.45+4.58)=16.03元,与方案五大致相等。若仍作折扣销售,则税后净收益还是有一定差距,方案五优于方案一。且方案一的再销售能否及时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还得考虑存货占用资金的时间价值。

综上所述,商场“满就送”的最佳方案为“满就送加量——加量不加价”的方式,其次为赠送折扣券的促销方式,再次为打折酬宾和返还现金的方式,而赠送礼品方案则为不可取。

 

案例7.房屋租赁的筹划

 

案例8、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举例: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6000万元,各项代收款项1500万元,手续费收入75万元(按代收款项的5%计算),营业税税率5%,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广东新济房产开发公司2004年一季度缴纳营业税378.75万元[(6000+1500+75)×5%];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7.875元[3787500×10%];税费合计416.625元。

筹划:将各项代收款分离出来,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可以专门成立物业公司,将1500万元价外费用的收取转由物业公司收取。这样,其代收款项就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价外费用",就不征收营业税了。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2004年一季度缴纳营业税为:6000×5%=300(万元)。

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00×(7%+3%)=30(万元)

新成立的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一季度缴纳营业税为:75×5%=3.75(万元)

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37500×(7%+3%)=3750(元)

房地产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2004年一季度缴纳税费合计334.1250元。

筹划结果:经筹划后少交税费为:416.6250-334.1250=82.5万

 

案例9、关联企业融资的纳税筹划实例

深圳甲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在石家庄设立一子公司乙(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乙公司由于扩展经营业务的需要,向深圳甲公司借入1000万元。

方案一:甲公司直接将资金贷给乙公司使用,利率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8%计算。

则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8%=8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80×15%=12(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但在所得税前只能扣除1000×50%×8%=40(万元),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40×33%=13.2(万元);则公司集团共获得节税收益13.2-12=1.2(万元)。

方案二:甲公司先将资金1000万元存入中介银行,利率为7%,中介银行再将等额资金贷于乙公司,利率为8%。(委托贷款)

则甲公司获得利息收入1000×7%=7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70×15%=10.5(万元);

乙公司支付利息1000×8%=80(万元),可以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从而少纳企业所得税=80×33%=26.4(万元);则公司集团共获得节税收益26.4-10.5-10=5.9(万元)。

注意:纳税人向关联方借入的资金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所以方案一中乙公司所支付的利息80万元不得全额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扣除50%,其余部分在所得税后列支,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此方案二更好些。

 

案例10、代购业务的规范操作

某市主管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辖区内某煤炭运销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2005年煤炭销售收入比2004年减少1000多万元。同时又发现其它业务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并且每月都有一笔固定的4万元手续费收入和16万元运输收入。

检查人员对这笔业务先从资金往来上检查,证实了该公司经常收到电厂的结算汇款,且公司也有汇给某煤矿的货款。检查人员发现公司购进煤炭不入账,直接发给电厂,然后再向电厂收取货款,将其中一部分以手续费和运费的名义,记入“其它业务收入”。检查人员认定公司的上述采购业务不属于代购行为,而是购进煤炭不入账,隐瞒销售收入840万元,存在偷逃税款的行为。

其实,该公司在具体操作该项代购业务前,与电厂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代购协议,受托为其联系货源,而煤矿是将煤直接发售给电厂的,并且将销售发票开具给电厂。该公司认为公司只是负责将该项发票转交电厂,按照煤矿实际收取的煤炭销售额合计840万元和增值税额109.2万元与电厂结算货款,并另外向电厂收取每吨10元手续费和40元运输费,并计分别为48万元和192万元,属于正常的代购行为,税务机关不应将该行为认定为偷税。

市国税稽查局决定对煤炭运销公司追征增值税136.81万元,并对其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同时对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该公司在购销业务中,对货款的进出,都是预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同电厂结算货款。不同时符合代购的三个条件,不属于代购行为,对其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既然煤炭购销业务不属于代购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相应的随同煤炭增值税,那么相应的随同煤炭销售而提供的运输服务,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此,该公司取得的192万元运输收入、收取的48万手续费收入均应视同销售煤炭征收增值税。

案例11、多环节生产企业转让定价的筹划

甲企业主要生产制造×产品,×产品有三道工序,第一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200元,第二道工序完成后,单位生产成本为450元,第三道工序结束后,完工产品单位成本为500元。×产品平均售价每件800元,2000年销售×产品25万件。甲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其他有关数据如下:(1)产品销售收入20000万元; (2)产品销售成本12500万元;(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0万元;(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万元; (5)利润总额5000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1650万元。

筹划:在低税率地区投资设立一子公司(以下简称乙企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甲企业将×产品的第二道工序作为产成品,并按单位成本450元加价20%后,以540元的售价销售给乙企业,由乙企业负责完成×产品的第三道工序。假设甲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税金及附加中的10%转移给乙企业,乙企业除增加甲企业转移过来的费用及税金外,由于新建立公司另增加管理成本100万元。则:甲企业:

(1)产品销售收入=25×540=13500(万元)(2)产品销售成本=25×450=11250(万元);

(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180万元;(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90%=2070(万元);(5)利润总额0;(6)应纳所得税额为0。

乙企业:(1)产品销售收入20000万元;(2)产品销售成本(540+50)*25=14750万元;(3)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20万元;(4)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合计=2300×10%+100=330(万元);(5)利润总额为4900万元;(6)应纳所得税额为735万元。

转让定价的纳税筹划

一、转让定价避税须有两个前提条件:

1、两个企业存在两个不同的税率,如:33%、15%或者33%、27%、18%;

2、两个企业必须属于同一个利益集团,否则肥水就会流到外人田。

二、劳务转让定价筹划

关联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提劳务时多收、少收甚至不收劳务费用,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其做法同通过转让定价法基本相同,均可以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三、租赁业务筹划

四、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筹划

五、贷款业务中的转让定价筹划

六、通过分摊管理费用转移利润进行筹划

运用转让定价进行筹划的方法是:①当甲企业所得税税率高时,采用低价出货,高价进货使乙企业实现更多利润,减少所得税额;②当乙企业所得税率较高时,采取高价进货、低价出货给甲企业,减少所得税额。

案例12、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筹划

(1)对其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所以可以采用分拆法,划小应纳税所得额。

(2)针对其两种征收方法,纳税人可以在测算的基础上,选择税负轻的方法。

二、工资、薪金所得筹划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纳税筹划:

例一:先生2006年1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12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征收。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16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2400-800)×20%=320(元)

如果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2400+1200-1600)×10%-25=175(元)

例二:先生是一高级工程师,2006年1月获得某公司的收入62500元。

如果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则

应纳税所得额=62500-1600=60900(元)应纳税额=60900×35%-6375=14940(元)

如果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则应纳税所得额=62500×(1-20%)=50000元    应纳税额=50000×30%-2000=13000元

例三:小姐2006年2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薪金收入应纳税额=(40000-1600)×25%-1375=82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40000×(1-20%)×30%-2000=7600(元)该月小姐共应纳税15825元(8225+7600)。

如果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小姐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40000+40000-1600)×35%-6375=21065(元)

工资薪金配合年终奖筹划:避开无效区间

劳务报酬与工资纳税无差别点:17375元。

工资配合年终奖

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二)通过福利手段减少名义工资的筹划

由企业提供一些必要的福利,相应地减少自己的名义工资,并使改变后的工资实际水平和以前保持一致。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人员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提供交通设施                  (2)企业提供餐饮

(3)企业提供有关住房的其他设施和设备  (4)企业提供医疗福利

由于税法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变化的,有些方法在一定时期是合法的,但在另一时期可能就属于违法行为,纳税人如果想做好个人所得税的筹划工作,应该经常注意税法的变化,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处以重罚。

三、劳务报酬所得筹划

(一)分项计算筹划法

(二)支付次数筹划法

(三)费用转移筹划法

(四)董事报酬的筹划

案例13、以农产品为原料的企业的纳税筹划

B市牛奶公司饲养奶牛生产牛奶,将产出的新鲜牛奶再进行加工制成奶制品,再将奶制品销售给各大商业公司,或直接通过销售网络转销给B市及其他地区的居民。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公司的增值税税负高达12.8%.问,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

案例14、总机构管理费用的筹划

甲集团全资购买了1家上游丙企业,先前有2家全资企业乙和丁,共有3家全资企业。甲集团本部注册经营范围较广,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但实际上还未曾从事具体生产经营行为。

甲集团本部年管理费支出需600万元,财务负责人认为拟按所属3家企业总收入2%的比例收取。假定3家企业总收入均为10000万元,丙企业为资不抵债(累计亏损较大,大部分亏损是难以从税前有效弥补)。所属3家全资企业每年需提取管理费200万元。因3家企业不能合并纳税,而丙企业亏损,故税前可扣除的管理费只有乙和丁两家企业的400万元。同时,丙企业上交200万元,加重了其扭亏为盈的难度。

该企业不应采取提取管理费方式,而应采取销售方式。甲集团本部的经营范围中含所属企业产品的批发业务,可经销乙和丁企业的部分获利产品,从中获取一定利润来维持集团本级开支。经销这些获利产品,年可实现销售收入4000万元,扣除购进成本3200万元、固定费用600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000-3200)×17%×(7%+3%)=13.6万元后,还可获一定利润。(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对整个集团来讲,运作方式改变后,对外的销售收入并不变,增值额不变,增值税也不变。因集团本部的买进和卖出,产生重复计缴印花税2×3200×0.03%=1.92万元,增加集团本部的部分费用开支。由于集团处于成长期,投入的广告宣传费较多,业务招待费也较多,所属企业所列支的这些费用近几年超过了税法的扣除比例,都进行了纳税调整。如果采取销售方式,相当于增加了这些费用税前扣除的计算基数(即乙和丁企业销售给集团本部的收入)3200万元,税前扣除的限额广告费(税前扣除率为2%)增加了3200×2%=64万元、业务宣传费增加了3200×5‰=16万元、业务招待费增加了3200×3‰+3=12.6万元。集团本部也可合理、合法地列支部分广告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避免这些费用的纳税调整。

案例15、企业产品出口的纳税筹划

自营出口企业异地设外贸公司可多退税

某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以化工产品出口为主,2005年度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暂不考虑内销货物的销售额),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70万元,该公司自营出口执行“免抵退”税政策,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则2005年自营出口销售额10461万元全免。由于退税率的差异,应作进项税额转出:10461×(17%-13%)=418.44万元,应退税额的计算:①10461×13%=1359.93万元,②应纳税额=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0-(870-418.44)=-451.56万元,取①②两数较小者为应计算的应退税额,则应退税额为451.56万元,①②两数的差额=1359.93-451.56=908.37万元(注:财税[2005]25号),退税扣减征税后该企业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451.56-0=451.56万元。

企业委托关联外贸公司出口:若上述公司在外地有关联外贸公司,化工有限公司把产品以同样的价格销售给关联外贸公司,关联外贸公司再以同样的价格销售到境外,化工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461万元,则化工有限公司应纳增值税为10461÷(1+17%)×l7%-870=649.97万元,外贸公司可得到退税10461÷(1+17%)×13%=1162.33万元。税务机关征税649.97万元,退税机关退税1162.33万元,化工有限公司、关联外贸公司两公司实际可得到的税收补贴为1162.33-649.97=512.36万元。

从征税机关来看,前者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征税0万元,后者却能征税649.97万元,相差达到649.97万元,企业自营出口不利于征税机关。

从退税机关来看,前者化工有限公司自营出口可退税451.56万元,后者却能退税1162.33万元,相差达到710.77万元。

贸易方式与企业税负的筹划

征退税税率一致  来料加工负重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为200万元,原材料成本100万元,生产耗用的其它辅助材料金额为50万元,暂不考虑人工费,50万元为出口产品利润,产品全部出口,征税率17%,退税率17%: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0)=-25.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7%=34万元,应退税款为25.5万元,企业税负为零。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负担购进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应纳税额为0-(8.5-0)=-8.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00)×17%=17万元,应退税款为8.5万元,企业税负为零。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税负为8.5万元。

征退税税率不一  首选进料加工

仍以上面的企业为例,但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200×(17%-13%))=-17.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3%=26万元,应退税款为17.5万元,企业税负为25.5-17.5=8万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负担购进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应纳税额为0-(8.5-(200-100)×(17%-13%))=-4.5万元,免抵退税额为(200-100)×13%=13万元,应退税款为4.5万元,企业税负为8.5-4.5=4万元。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税负为8.5万元。

税差大利润高  要合算选“来料”

某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销售额为350万元,原材料成本为100万元,为生产耗用的其它辅助材料金额为50万元,暂不考虑人工费,200万元为出口产品利润,产品全部出口,征税率13%,退税率5%,不同贸易方式的退税结果——

一般贸易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内采购,因此购进原材料时所需负担的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购进辅助材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8.5万元,进项税额共计25.5万元。经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为0-(25.5-350×(13%-5%))=2.5万元,要产生应交税金2.5万元,应退税款为0万元,企业税负为25.5+2.5=28万元。

进料加工出口货物耗用原材料100万元是国外免税购进,不包含国内增值税税额,出口企业只是负担购进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8.5万元。经计算,企业应纳税额为0-(8.5-(350-100)×(13%-5%))=11.5万元,企业产生应交税金11.5万元,应退税款为0,企业税负为8.5+11.5=20万元。

来料加工出口产品免征增值税,所耗用的来料加工免税原材料100万元不含有税金,国内购进辅料所负担的进项税额8.5万元不得抵扣或退税,需转入成本由出口企业自行负担,即:为生产耗用的国内进项税额8.5万元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企业税负为8.5万元。

案例16、

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算“连体楼”应纳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分析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商铺住宅连体楼一幢,一层二层为商铺,面积1000平方米,商铺以上为普通住宅,面积为8000平方米,合计9000平方米。连体楼应分摊的土地成本为600万元,房屋开发成本为1260万元,期间费用为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的10%。该项目商铺平均销售单价60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为600万元。普通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销售收入为2800万元。连体楼整体销售收入为3400万元(600+2800),营业税金及附加187万元(3400×5.5%)。

方案一:商铺和住宅分别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住宅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

l、住宅分摊的土地成本600×8000÷9000=533万元

2、住宅分摊的建造成本:1260×8000÷9000=1120万元

3、分摊的期间费用:(533+1120)×10%=165万元

4、加计扣除:(533+1120) ×20%=331万元

5、营业税金及附加:187×2800÷3400=154万元

住宅扣除项目合计2303万元(533+1120+165+331+154)

增值比例:(2800-2303)÷2303=22%

住宅应纳土地增值税=(2800-2303) ×30%=149万元

商铺部分应纳土地增值税:

l、商铺分摊的土地成本600×1000÷9000=67万元

2、商铺分摊的建造成本:1260×1000÷9000=140万元

3、商铺分摊的期间费用:(67+140)×10%=21万元

4、加计扣除:(67+140)×20%=41万元

5、营业税金及附加:187×600÷3400=33万元

商铺扣除项目合计:302万元(67+140+21+41+33)

增值比例:(600-302)÷302=99%

商铺应纳土地增值税:(600-302) ×40%-302×5%=104万元

合计应缴纳土地增值税253万元(149+104)。

方案二:商铺和住宅合并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率

土地增值税总扣除金额2605万元(2303+302)

增值率=(3400-2605)÷2605=31%

商铺应纳土地增值税=(3400-2605)×1000÷9000×30%=27万元

住宅应纳土地增值税=(3400-2605) ×8000÷9000×30%=212万元

合计应纳土地增值税239万元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纳土地增值税14万元(253-239)。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5]46号

第四条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以纳税人每月申报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额乘以预征率计算征收。

第五条预征率按照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确定:(一)设(区)市的市区预征率为1%;(二)其他市(县)预征率为0.5%。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一)经济适用房;(二)列入城镇旧城改造的安置项目。

第七条纳税人应在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项目竣工决算后30日内,主动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汇算清缴手续。

第八条纳税人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房地产开发合同;(二)房地产转让明细资料;(三)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完税凭证;(四)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房地产转让的有关的资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涉税处理

汇缴事项——税前弥补亏损

1.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2. 应建立亏损弥补台账 ,对本企业亏损及弥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

3.明确亏损的真实原因

4.注意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

5. 及时正确的进行纳税调整、避免虚报亏损。

注意:虚报亏损造成少纳税的,为偷税;未造成少纳税的,按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理。

汇缴事项—高新区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在报送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享受该政策的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核发放;

2.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认定条件,是否有真正的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

3.是否符合新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条件;

4.纳税人的注册地与实际生产经营地是否均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注册地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实际生产经营地部分在区内,另一部分在区外的,享受优惠政策的区内经营部分是否能够单独设立账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汇缴事项——改变成本计算办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

1.纳税人可以根据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不必再报批。

2.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 企业应注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4.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1)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

(2)不能提供有关资料;

(3)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

(4)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

(5)改变计算方法后存在计算错误。

汇缴事项——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1.必须做到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

(1)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3.注意审查本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企业申报时已作加计扣除造成少纳税的,为偷税。

汇缴事项—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1.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账进行管理;

2.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
3.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

4.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5.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在汇算清缴时超标准列支或超范围列支广告费为作纳税调整造成少纳税的,为偷税。

汇缴事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2.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上述交易及各年度分摊收入情况。  

3.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应对其收入分摊情况建立台账管理 。

汇缴事项——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

1.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2.提取的效益工资总额是否符合“两个低于”原则; 

3.是否在效益工资总额范围内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扣除;

4.是否将提取的效益工资用于建立工资储备、未发放的部分或者改变用途的部分申报扣除;

5.以企业集团名义审批的工效挂钩方案,每个独立纳税人是否都符合“两个低于”和实际发放的原则。纳税人汇缴时未按规定作纳税调增的,为偷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