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急报洛道在哪: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答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1 03:07:25

电大法学专科经济法学形成性考核

经济法学作业1

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

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

1、试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应设董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3-13名。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

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股东会,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其不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因股东只有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的例外情况。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未设立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该案例中,服装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是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本案例中,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著,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乙方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

 

 
课堂讨论记录表1
由于上述案例对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进行讨论
发言提纲:
(一)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9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向公司出资而设立公司的人。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一般意义上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另外,根据《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者可以单独出资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外,自然人,法人都可以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为使公司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责任能力,各国公司法一般都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为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述规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作出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缴纳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个别股东不能足额缴纳的,
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并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对于股东的出资,公司应在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
不得抽回出资,但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优先认缴出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全体股东共同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内部规范文件,应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权利和义务;(6)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名称一经登记,公司即取得名称专用权,受到法律保护。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作业2
 期中小论文
  作业3
 一单项选择题
 1 、(C)  2、(A)   3、(A )  4、(B)   5、(A  )   6、(C )   7、(C )   8、(A )   9、(A )   10、( 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     3、(ABCD)     4、(ABC)       5、(ACD) 
 6、(ABCD)   7、(ABD)     8、(ABCD)    9、(A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题
 1中国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3.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5.价格法:是调整价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价格法的调整对象概括地讲就是指与价格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有关的各种价格关系。
 四、简答题
 1.简述公司的主要特征。P72

第一,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公司必须是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

第二,公司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赢利是指经过经营获得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营利性是一切企业组织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

第三,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组成的企业组织。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即股权。

第四,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公司具备了法人的实质要件,即有自己独立的财产,是一个组织体,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诉讼活动,因此就具有法人资格。

2、简述消费者协会的职能P450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六)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五、论述题
试述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垄断协议的使用除外必须满足哪些条件?P358—359

答:第一,协议属于法定情形之一。法定情形具体包括: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的竞争能力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程度各不相同,如果经营者达成的协议严重限制了相关市场的竞争,虽然符合法定情形,也不应当适用除外。

第三,协议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反垄断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经营者达成的协议如果不能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而仅仅使达成协议的经营者获得了利益,

该协议就违背了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不应适用例外。

六、例分析题
    农民刘某承包了生产队10亩耕地用于棉花的种植,后来刘某之子到了适婚年龄,刘某便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新房。动工后,村干部和群众都予以劝告制止,刘某不予理睬,他辩解称:“我已经承包了土地,就应该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建造房屋属于行使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村集体无权干涉”。
 试分析:
 1刘某的辩解理由是否合理?
 2刘某的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哪些土地管理法律制度?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刘某的辩解不合理。
 2.刘某的行为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主要是对耕地即口粮田进行承包。依据土地的性质,农民承包后,只能将土地用于农业种植,比如可以种植树木、粮食蔬菜等,还可以进行大棚种植,
但不能将口粮田用于养殖或在上面兴建房屋、开矿采石。
 3. 法院认为,刘某违反了土地承包法强制性规定,改变了土地的使用用途,判令解除刘某的土地使用权合同。此外,刘某还要在期限内拆除流转土地上的房屋,填平土坑,恢复地貌。
 作业4
 一、单项选择题
1、(B)2、(D)3、(C)4、(D)5、(C)6、(B)7、(A)8、(D)9、(B)10、(D)
 二 多选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     7、(ABD)       8、(ABCD)     9、(ABCD)      10、(ABCD)
 三、名词解释
  1经济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过程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2.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3.税收抵免税: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企业来自国内外的所得一律汇总征税,但允许抵扣该居民企业在国内外已缴纳的税额,从而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4限制数量的垄断协议:是指由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通过限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间接控制产品价格的垄断协议。
 5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简答题
 1.简述国债的形式特征。P150
 答(1)自愿性。所谓自愿性,是指国债的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的基础上。认购者买与不买,或购买多少,完全由认购者视其个人或单位情况自主决定。这一形式特征使国债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明显区别开来。
 (2)有偿性。所谓有偿性,是指通过发行国债筹集的财政资金,政府必须作为债务而按期偿还。除此之外,还要按事先规定的条件向认购者支付一定数额的利息。
 (3)灵活性。所谓灵活性,是指国债发行与否以及发行多少,一般完全由政府根据财政资金的余缺状况灵活加以确定,而非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
 2简述《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P284

答:《再生能源法》的适用范围为法定的可再生能源,即《再生能源法》所称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再生能源法》。

在空间范围上,《再生能源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

五、论述题
 试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与区别。P329

答: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1)两法同属于竞争法的范畴,都属于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中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2)由于两法的联系密切,有的国家遂采用统一立法模式,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统一立法、统一调整。另外,也有些国家采用综合立法模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采用单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该类法律、

法规中多数既有规制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也有规制反垄断的内容,即对两类行为进行综合规制。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区别: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其他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规制经营者的行为,保护正当经营者,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发挥维护竞争道德的作用;而反垄断法主要对排除、

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立足于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有效竞争。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价值在于确立经营者的行为准则,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将经营者的竞争行为纳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轨道,维护正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正当经营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重要价值目标。

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是保护有效竞争,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主要追求,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3)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追求竞争中的公平,同时兼顾效率;而反垄断法更侧重追求竞争中的效率,同时兼顾公平。

六、案例分析题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有些新设计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2根据上题,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3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1 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该享有的法定权利有哪些
 (1)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的权利;
 (2)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5)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这九项权利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活动必不可少的,其中前五项权利是基础,与消费者的关系最为密切,后四项权利则是由此派生出来的

2、本案例中,该公司生产的汽车因为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驾驶故障,造成交通事故,危害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该公司事后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最后该公司拒绝对受害人提供赔偿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权。

 3、本案中,该公司销售的汽车,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人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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