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长安服语爱录音:1985年辽宁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1:40:41

辽宁省民政厅、公安厅转发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民优字〔1985〕4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公安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伤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对于无工作单位群众因公牺牲性质的认定,可由其生前居住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要求评残的,按正常评残手续逐级报省民政厅批准。认定因公牺牲和要求评残,都要有确切可靠的证明,并有县、区公安部门的审查意见。

 

 

 

 

                           198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