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小诺具体刷新点:1994年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是否继续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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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民政部门是否继续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问题的答复

民优函〔1994〕129号

吉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评残管理工作归属问题的请示》(吉民文〔1993〕158号)收悉。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问题,从五十年代政务院批准的《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到后来国务院所明确的分工,一直归口民政部门管理。199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国办发〔1993〕86号)中明确规定“制定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待抚恤标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工作”,是民政部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工作的归属已很明确。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计委、人事部、劳动部职能分工问题协调意见的复函》(国办函〔1990〕12号)并没有规定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评残工作。因此,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民政部“三定”方案,继续负责做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

 

 

                              199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