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小落墨:北京法院首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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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推"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不是花钱减刑

2009年07月27日 10:32中广网【 】 【打印】 0位网友发表评论

中广网北京7月27日消息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宣判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正式向社会推出了“刑事和解”制度。即:在轻微的侵犯个人权益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达成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2007年5月,祁某和小君在打球时发生争执。祁某动手殴打小君,导致小君左眼眶骨折、眼球挫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祁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经过承办法官调解,最终祁某悔罪认错,并主动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万元;受害人和家人也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法院判处祁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祁某将一万元现金交到小君手中,原本是朋友的位个年轻人的手再一次握到了一起。

被告人祁某向记者表示,当时并没有想到一拳打出个故意伤害罪,但更没有想到的是,这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归根到底,这要得益于北京市一中院推出的《规范刑事和解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一中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陈锐对于本院《意见》的程序作了进一步说明:在立案后,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持刑事和解。对不能达成和解或和解协议不能履行的,应及时转入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而对于危害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破坏经济秩序或社会管理秩序等8类恶性案件则不适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的概念在法学界早就出现,但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通过实际的经济补偿或协商,化解矛盾,让双方都可以得到满意的结果;另一方面,则有人担心,此举会给公众造成“花钱赎罪”的印象。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庭长郑卫阳代表院方特别强调,刑事和解绝对不等于花钱买罪,而是根据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法律服务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甚至在一些重罪案件中,从受害人利益出发,进行刑事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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