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网三藏剑山庄宠物:优抚工作的历史起源和早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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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工作的历史起源和早期发展

 

我国的优抚工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以军人及其家属为主体的优抚对象实行物质照顾和精神抚慰的一项特殊社会工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我国优抚制度的起源

 

优抚制度是伴随着军队的产生而产生,随着军队的发展而逐步完善起来的。它通过国家抚恤和各种不同形式的社会优待,鼓舞士气,稳定军心,完成一定阶段的军事、政治任务。它从产生之日起,就紧紧地同军队建设联系在一起。

我国是优抚历史悠久的国家之一。早在三千多年前的原始社会末期,优抚的萌芽思想即已产生。随着奴隶制国家的出现,奴隶主之间用暴力掠夺财富的军事冲突便随之产生。战争的需要产生了古代军队和军事制度,为了鼓舞士气,获取战争的胜利,统治阶级开始重视对军队的优抚。相传在西周,太公吕尚辅佐周武王治军,曾提出“凡行军吏士有伤亡者,给其丧具,使归而葬,此坚军全国之道也。军人被创即给医药,使谨视之,医不即治,鞭之”。在这里,他认为,给战死的军士置备葬具并妥善安葬,是稳定军心保全国家的良策。他还要求对受伤的战士妥善照顾,对玩忽职守者要施以鞭刑。这些重要的优抚思想,对于鼓舞周军士气,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从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我国开始从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诸侯兼并,列国争雄,战争连绵不断。战争需要大量兵源,这一时期各诸侯国几乎普遍实行征兵制度。适应战争需要,为征兵制度服务的古代优抚工作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到战国后期,“士得受赏田”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晋国赵鞍在与范氏、中行氏的战争中,曾以“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目免”相激赏。魏国在建立常备军的过程中,严格选拔士卒,一经选中,给予免除全家摇役和赋税的优待。秦国在商鞍变法期间,将“军功受爵”原则列人了变法的重要内容。规定凡在作战中杀死敌方甲士一人并取回首级者,赐爵一级。由此“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正因为秦国实行的奖励军功政策调动了广大士兵的积极性,使得秦军在战国后期成为一支所向无敌的劲旅,为秦始皇统一中国提供了重要保证。西汉时期,我国古代的优抚工作得到了新的发展。这一时期,全国法律规定“有功劳行田宅”,强调依军功大小,给予相应的土地房屋,将优抚的范围从有战功的个人扩展到了其家属,同时开始为战亡者和已故战将修筑纪念设施,成为我国最早的烈士褒扬活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战事频起,政权迭换,东汉时期的募兵制演变为世兵制。军户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世代为兵,军士地位低下,不仅从军无赏,而且一经逃亡则要受到残酷镇压。不过,当时一些有远见的政治家也主张厚待军士,以图鼓舞士气。曹魏政治家曹操提出:“军无财,士不来;军无赏,士不往。”他还亲自是下令要求各地方长官对“家无基业不能自存”的战死者遗属,保证由官府供应口粮。同时要求“长吏存恤抚循”,予以抚慰。蜀汉诸葛亮则提出:“用兵之道”,必须“尊之以爵,赡之以财”。这表明,尽管这一时期的军士地位低下,但一些有作为的政治家和军事家在军人优抚方面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思想,并注意在实践中加以运用。隋唐时期,实行兵农合一的府兵制。它以均田制为基础,在全国编成若干军府,凡成年男丁都必须服兵役,直到 60 岁才能免除。府兵“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即寓兵于农。军人平时耕田待命,有事则奉召出征,一旦战事完毕,则兵归于府,将归于朝。军人在具有军籍的同时亦具有民籍,可以得到国家授田和拥有自己的一定产业。军人服役者享有免除摇役和赋税的优待,但征战时需自备资粮和武器。

宋朝的建立,使我国古代优抚制度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随着兵农合一的府兵制被募兵制所取代,军人成为一种职业,维持政权和巩固国防的需要,使宋代统治者异常重视军队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优抚制度也得到了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军人实行优待。宋朝军队职业化后,对军人实行军傣制。中级军官每月的正式棒禄约在30贯至100贯之间,军士则区分上、中、下三等,最多的月体为一贯,最少的约300文,高级将领待遇优厚。除此之外,家属可迁居京城,由政府提供住房和生活补助,对驻守边境地区的军官,在宋初还给予处分当地租税的特权。在其他屯驻地区,将领们可以从事兼并土地,建置房屋,经营当铺、货栈和店铺等经营性活动。除正式军俸外,还有另外一些名目繁多的补助费。包括:一是“招刺利物”。新兵人伍时要在脸上或手臂上刺字,刺字后发给一些随行什物。二是特支钱。固定节假日或者某次军事行动的临时补助。三是郊祀赏赐,每三年举行一次郊祀大礼,对百官和军队进行赏赐。一次郊赏,约等于一名基层军官一二十个月的俸钱。四是冬季用于御寒的雪炭钱、柴炭钱。五是每月或每季发给戍边将士的“银鞋钱”。六是士兵调转部队的“军转钱”。此外还有临时性的对杀敌立功和训练出色者的奖励等等。

2.确立伤亡抚恤制度。军人伤残,仍留居军队的,由国家终身保证吃穿用等基本生活;愿意离开军队自谋出路的,给予一次性抚恤。如宋仁宗时规定:“军士经战至废折者,给衣粮之半,终其身;不愿在军人给钱三十千,听自便。”军人死亡而直系亲属无所依靠者,保证供应其直系亲属终生口粮。但对妇人改嫁者则停止供应。宋神宗时曾下诏规定:“诸阵亡军士祖父母,父母无妻、子、孙依倚者,人日给米二升,以终其身。妇人改嫁即停给。”

3.对退役士兵的安置制度。宋代军队实行“拣选制”,即定期或不定期地挑选和淘汰军士。对裁减下来的兵员,政府主要采取三种安置办法,一种是划为小分,即对年老、病残而无家可归者削除军籍,留在军中从事杂役,不直接参加战斗,享受半份月薪待遇。第二种是设置剩员。即将那些不能从事战斗的疲老军士或年高立有战功而又无家可归者单独列编,留在军中从事辅助性的勤务工作,也拿半份月傣。第三种是对那些残弱不能胜任作战而又无家可归的士兵,“放其百姓,听其自便在京居止”或“听归农”。即削除军籍,允许在全国各地(包括首都)归居,从事农业生产。宋代的优抚制度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元、明两代,将宋代优抚制度的一些原则得到了继承和发扬。至清朝,我国古代优抚制度更加完善。清朝前期,由于大规模的征伐战争,统治者对优抚工作十分重视。康熙帝在平定三藩之乱时曾指出:“自逆贼吴三桂煽乱以来,各用兵地方文武官员,或矢志固守,势穷莫支,尽节封疆;或身陷贼中,坚贞不屈,横被惨害;或从容就义,全家殉难,视死如归。此皆为国捐躯,克全忠节,深为可悯。其有骸骨未能归葬,妻子尚寄远方,孤苦无依,更堪较侧,宜加恩恤,以慰忠魂。”在这一思想指导下,他下令各地方政府认真审察,查找殉难的文武大小官员骸骨及妻儿子女,准许动用“正项钱粮,资送归里”,以“优恤忠节”。在一次征战之前,他曾下谕奖励军功、抚恤阵亡将士:“尔官弃兵丁以下,厮养卒以上,其各竭力奋勉。不遇敌则已,若与敌遇,功成凯旋,当锡以殊恩,用族劳勤。其阵亡者,照常以身价外,若护军,与一子七品职,若甲兵,与八品职食棒;若无子者,其所食钱粮,即给寡妇。养之终身。所借官库银两,亦当予以宽恤。”

为了使这些优抚思想在实践中得到贯彻,清代中期以后,清政府注意吸收了历史上的优抚经验,在军人优抚安置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并建立了各项优抚制度,对这项工作实行条例化的管理。宣统二年八月,陆军部向宣统皇帝奏奉了厘定的《恤荫恩赏章程》,成为封建制度下第一部完整的优抚条例。该条例共分8章48条,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及通过恩赏世职等办法进行优抚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由国家议恤的范围分为阵亡、伤亡,因分殉命、积劳病故、临战受伤等五类,分别不同情况可享有世职、监、恩恤金、恩抚金等待遇和荣誉。在退伍士兵的安置方面,清政府在光绪年间也先后颁布了《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 和《退伍兵应守规则》,强调了将退役士兵“送回原籍适中之地,分别遣教”的安置原则。在“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曾实行募兵制和征兵制,同时也制定了一些相应的优抚法规。1934年公布了《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1936年7月军政部公布了《陆军士兵退伍归休实施暂行规则》,1947年12月国防部印发了《军人抚恤手册》等,对阵亡军人遗属、归休士兵规定了一定的优待抚恤和照顾。在管理办法的规范、抚恤优恤范围的区分和界定等方面都较前代有了新的进步。从优抚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可以看出,对军人的优抚与人类早期的军事冲突的起源几乎是同时出现的。优抚制度的发展同军队建设和兵役制度是密切相关的。由于军队本身在夺取和巩固政权中所处的重要地位,历代统治者都将优抚工作视为激励军人忠勇作战,维护军队稳定的一项国策加以重视和推行,并逐步向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同时,由于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军队的性质,对军人的优抚也直接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从本质上来说,历史上统治阶级倡导和制定的这些优抚办法,目的都在于缓和阶级矛盾、驱使军人为其献身效力,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地位。

 

第二节  我国新型优抚制度的产生与确立

 

从20世纪2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和进行艰苦卓绝的人民战争中,创立了与历代剥削阶级有着本质区别的兵役制度和优抚制度,从而开创了中国兵制史和优抚制度的新纪元。这种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为人民军队的建设和具有中国特色优抚制度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中国共产党在创建人民军队之初,就十分重视对军人的优抚。1928年6月,党的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十大纲领》即指出:“改善兵士生活,发给兵士土地和工作。”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规定,为加强红军的优抚工作,各级苏维埃政权均应成立相应的优抚组织机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了专门的抚恤委员会,省内务部下设优待红军科,市、区苏维埃直至乡苏维埃均设立经常或临时性的优待红军委员会和慰劳红军委员会,负责管理、督促、检查落实红军的优抚工作。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政府先后颁布了《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红军家属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一批重要的法规和决议,从组织上和制度上为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这一新型的优抚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一,拥军支前。新型的优抚制度从一开始就明确和坚定了为人民军队建设服务,为支援人民战争服务的政治方向,它的一切活动,都紧紧围绕实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目标来进行。在这一根本方针的指导下,拥军支前主要包括:一是扩红和动员归队。即动员、组织群众参加红军,通过思想政治工作,使逃亡士兵归队。省、区、县、乡、村各级苏维埃政权都成立了“扩大与优待红军动员委员会”,通过政治鼓动和优待政策动员农民参加红军,支持战争。对于逃亡士兵的归队工作,则设立归队运动委员会,调查逃亡原因,解决实际问题,动员他们返回部队。二是直接支援前线。首先,动员群众踊跃捐献粮、钱、物和各种慰问物资。1933年12月,为了粉碎敌人的“围剿”,湘赣省优待红军委员会决定发动群众,在全省范围内使每个群众至少拿出3个铜板,以筹资购买慰问品,“给红军战士以充分的物质安慰,更加鼓励其杀敌人的勇气”。并由此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动员,史称“三个铜板运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次组织群众为红军带路、守望、侦察敌情、配合红军作战。最后组织运输队、担架队、洗衣队、歌舞团,做好后勤保障和思想动员工作。这些直接拥军支前工作,在革命环境异常艰苦、物质条件十分匾乏的条件下,为红军的发展壮大和保证战争的胜利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二,对伤亡将士进行抚恤。根据《红军抚恤条例》的规定,苏维埃政府对红军伤亡人员进行抚恤。抚恤的种类分为两类,一是死亡抚恤。对死亡人员发给抚恤金,抚恤金数量的多少,“根据地方政府拥护红军委员会之报告,抚恤委员会之调查而决定”;二是伤残抚恤。伤残等级区分为半残和全残两种。在伤残待遇上规定:因伤残废不能继续在红军中工作的,可送红军残废院休养,“其生活费,应较红军生活费增多1/2”。愿意回家者,“则给予终身抚恤金,其数目以当地之生活程度而定,但全残废每年不得少至50元以下,半残废每年不得少至30元以下”。对在服役期间因劳成疾的战士,也规定了相应的待遇。对于享受抚恤者分别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抚恤委员会颁发《患病休养证书》和《残废证书》。

第三,对红军及其家属的优待。主要内容包括:(l)红军战士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优待,如红军战士可分得一份土地、房屋;本人及家属免交一切捐税,免交公有房屋房租;到政府办的商店购物,享受5%的减价优待;战士乘坐轮船、火车,由政府发给费用,军人免费通邮;免费或减价看戏等。(2)红军家属优待。苏区16岁以上至55岁以下具有劳动能力的男女群众,每人每月参加6天一10天的义务劳动,帮助红军家属代耕土地;对城市商人和居民增收5%的营业税和房租或由在业工人交纳四个礼拜六的工钱以优待城市红军家属。为了进一步做好红军家属的优待工作,中华苏维埃中央人民委员会专门颁布了《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将每个星期六或星期日作为优待红军家属日,在这一天里,从后方的中央党政机关到乡支部、乡政府,每个党团员和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帮耕帮种、砍柴挑水等优待红军家属活动。

第四,褒扬阵亡将士。苏维埃政权将提高士兵的社会地位、褒扬红军的献身精神当做优抚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在战争中牺牲的红军将士,“如无会制定金质奖章,陈列在革命博物馆,以族表其革命历史”;红军机关或政府应将死亡战士时间、地点、战役、功绩汇集公布,遗物应注意收集并陈列于博物馆。死亡战士的遗骸应由当地政府帮助收硷,并设立纪念碑,死亡战士的功绩,应刊登各报宣传。

应当看到,由于各革命根据地处于独立和分散的状态,更由于当时普遍处于严酷的战争环境之中,上述优抚制度的内容并没有得到完全有效的施行。但这种新型优抚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和所规定的发展方向,为社会主义优抚制度的形成创造了条件,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民主政府,继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人民群众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先后制定公布了晋察冀边区政府的《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办法》、苏南行政区的《优待抗属暂行条例》、晋冀豫区《优待抗战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的《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等。这些优抚条例的颁布,不仅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优抚制度得到较为全面的贯彻实施,而且丰富和发展了新型优抚制度的内容。以陕甘宁边区为例,1937年12月,特区政府制定了《抗日军人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抗日军人在服役期间,本人和家属免纳一切捐税;家属居住公家房屋免交租金;本人与家属均享受公家商店1%减价商品之优待,在物品缺乏时有优先购买权;乘坐轮船、火车、汽车费用,由公家发给,子弟读书免交一切费用;因伤病需休养者,休养费由公家供给;军人服务5年以上、年满45 岁可退职休养,给补助终身生活;对不愿退伍而继续服务者,给予特殊优待,由民政厅发给特别优待证;军属缺乏劳力,由群众尽代耕代收义务。

对于在战争中牺牲或服务中因劳病故者,将其死亡时间、地点、战役、功绩由政府汇集公布;将其遗物收集,在革命历史博物馆陈列以示纪念;死亡者由当地政府帮助收硷,并设立纪念碑;因战争受伤残废者,可人残废院休养,生活费用由公家供给,不愿人院者,由政府按年予以终身抚恤费。对于死亡、残废者家属,其子女和幼小弟妹可免费送人政府设立的抗日军人遗属学校,直至年满 18 岁由政府介绍职业为止;其家属继续享受军属的待遇。这个《条例》的颁布,使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红军实行的优抚制度得以延伸,也为陕甘宁边区优抚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揭开了边区实施新型优抚制度的序幕。1941年4月颁布的《边区施政纲领》,指示各地要“彻底实施优抗条例,务使八路军及一切友军在边区的家属得到物质上的保障与精神上的安慰”。从而使优抚工作成为边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和主要工作。

边区政府还丰富和发展了这种新型的优抚制度的内容。早在1939年10月,边区第二次党代会作出了《关于拥军和扩大八路军的决议》,号召全区人民掀起拥护八路军的热潮。1943年l月边区政府颁布了《关于拥护军队的决定》,2月《简政实施纲要》随之发布,具体规定了拥军工作方针:一是各级政府干部要深入群众,进行关于爱护军队、拥护军队教育,以提高人民拥护军队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二是各级政府机关,特别是中下级机关,应加强拥军的组织工作,以实际行动经常拥护军队;三是各级政府,既要照顾军队之需要与实际困难,又要顾及民力之节约,认真改善拥军制度和方法;四是军政军民关系受到损害或者发生矛盾和纠纷时,各级政府负责人要直接找军队负责人积极协商解决,协商未决者呈报上级予以妥善处理。为深入普遍开展拥军活动,边区政府决定 1943年1月25日一2月25 日为边区拥军运动月。这次大规模的拥军活动同部队普遍开展的拥政爱民活动相结合,成为我国双拥活动的起源。

在伤亡抚恤方面,边区民政厅成立了专门的抚恤委员会,领导抚恤工作,并公布了《抚恤暂行办法》 。根据政府财政和人民生活水平状况,将伤残人员划分为一、二、三、四(临时残废)等,每年分别给予30元一10元的抚恤金。对牺牲将士家属给予每年20元以上抚恤金,并享受抗属优待。1941年11月,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第二届参议会上报告指出,关于抚恤残废工作,政府创办有荣誉学校,每年发给抚恤金,愿意回家者发给遣散费,边区约有5000多人,均由政府依据负伤轻重发给抚恤费。此后,虽然边区政府财政困难,但仍然多次提高伤残军人和烈属的抚恤标准,并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加强荣誉学校的领导工作,使休养人员在得到物质照顾的同时,能获得更多的精神安慰。1946年5月,边区政府命令执行三届一次参议会通过的“加强荣誉工作案”,指示对荣誉军人要加倍爱护,尊重其光荣奋斗历史;对复员者扶助成家立业,保证其安心生活;教育和发动群众,爱护和帮助复员军人;政府发放贷款给他们以优先权;各级政府要在对他们实行照顾的同时搞好思想教育;对在荣校休养者,要加强教育并提高政治文化水平,荣校待遇供给不能低于部队。1949 年5月,边区政府正式颁布《革命烈士荣誉军工人员及年老之革命军工人员抚恤优待条例》、《边区抚恤工作细则》,对烈士褒扬、烈属抚恤、荣军荣工残废等级、抚恤金发放以及设立荣院和荣誉队、残废等级的改变与换发证件等项工作,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抚恤工作走上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优待抗日军人家属也是边区政府优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1939年1月,在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通过了优待抗属的重要提案,明确提出了优待抗属的各种办法。1940年12月第四十次边区政府委员会议确定“明年民政工作”的重点是加强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工作,并指示优待抗工属政策原则是:坚持重抗轻工;以平衡代替平均;分清救济与供给界限,主要放在救济;以一方代耕代替多方代耕;以男女平等代替重男轻女;以坚持教育代替姑息作风。1941年8月颁布的《优待抗属工作细则》中,更加明确地提出坚持物质与精神优待并重的原则。在物质上保证抗属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在精神上提高抗属政治地位,要求人民群众尊重抗属;同时要求抗属自尊自重,自觉帮助抗战部队的巩固。并具体规定了为抗属代耕的组织与办法。1943年1月,边区政府重新修订颁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规定凡边区境内,在土地革命时期参加红军军人、牺牲或残废的,或参加抗日战争军人、牺牲或残废的,其家属均享受条例规定的优待。优待的原则是:在抗日军人家属、抗日工作人员家属同受优待的情况下首先优待抗属;对享受优待的抗属“要尽力保障其物质上的普通生活水平,并注意从政治上提高抗属向自力更生方向努力”。为了贯彻实施这一《条例》,边区政府注重抓好下列几项工作:

一是组织代耕队,为抗属代耕种地。代耕是优抗的基本工作,是人民群众通过实际的劳动支持抗战的行为。代耕队以乡为单位,乡设总队,行政村设分队,村设小组。代耕原则是:对有资产自力经营、可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不实行物质和劳力的优待;对有土地但劳动力不足维持一般生活水平的,酌量给予大半或辅助代耕;对土地较少全无劳力与无法维持生活的一则给予全代耕,并供给足够的柴水和最低必需的衣物;对无资产无土地、无劳动力或尽其力尚不足以维持生活的,由政府在公有土地中发给公地代耕,或酌量救济。代耕总的原则是以代耕解决衣食,保证抗属生活不低于一般群众水平。

二是改善抗属生活,提高社会地位。按《条例》规定,抗属可免纳捐税,购物享受特殊廉价优待,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多方面的优先权。边区政府还要求各级政府和人民经常帮助和解决抗属生活上的各种困难。与此同时,边区政府还要求在保障抗属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群众的基础上,均须注意对抗属的政治思想教育,号召他们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以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政治觉悟,鼓励亲人在部队杀敌立功,并通过自力更生,减轻政府与人民的负担。

三是创办抗日军属学校和工厂。为提高抗属的政治、文化水平,陕甘宁边区政府创办了一所抗日军人家属学校,先后招收学生300余人。幼小的孩童免费进人托儿所,保育设备等均由政府负责。另设有抗属子弟学校和保育院,凡抗属子弟均可受到免费人学的优待。此外,边区还成立了“抗属工业社”,大人每日工作6小时,学习2小时,衣食费用按普通公务员发给。

综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随着人民军队的产生而确立起来的新型优抚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特点:

一是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这一时期的优抚工作,体现了直接为支援人民军队建设,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服务的鲜明特色。新型优抚制度的确立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都是直接围绕夺取战争胜利这一根本目的进行的。如帮助红军家属、抗属代耕土地、组织扩大红军队伍、开展大规模拥军运动、直接组织民兵、民工参战支前等等。由于优抚工作做得及时,优抚制度和办法得到落实,极大地鼓舞了部队,抚慰了家属,使前方将士无后顾之忧,后方烈军属无生活之虑,军民团结一致,同仇敌汽,共同与敌人斗争,为人民军队的发展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是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新型的优抚制度所服务的人民军队,同以往历史上的一切军队有着本质的区别。从它诞生之日起,即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根本宗旨,同时,这支军队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明确的革命目的、勇敢的牺牲精神和严明的组织纪律,它所进行的正义战争与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完全的一致性,因而受到人民的拥护和爱戴,对这支军队实行优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这是任何剥削阶级统治下的优抚工作所不曾具有的。

三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而展开。武装夺取政权,是这一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优抚工作为配合人民战争的开展,不断从实际出发,充实、丰富地调整自己的内容,提出新的办法和措施,开展得异常活跃。同时,由于优抚工作在促进军队建设和夺取战争胜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一直受到党和人民政权的高度重视,成为党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常常被列人各级党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四是确立了我国优抚制度的雏形。这一时期的优抚工作虽然受战争环境的影响,未能在全国统一施行,但它在实践中所形成的优抚工作内容和确立的基本原则,为日后我国优抚制度的形成与发展打下了重要基础。这一时期,优抚工作经过不断发展和完善,逐步形成了包括伤亡抚恤、烈士褒扬、拥军优属、拥军支前、群众优待等主要内容的优抚制度,并确立了一些重要的优抚原则,如国家抚恤与群众优待相结合的原则,以当地群众生活水平衡量和保障优抚对象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待遇与无私奉献的关系,强调贯彻优抚保障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法制手段推进优抚工作发展的原则等,至今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930年代红军向苏区地主所打的“借条”欢迎访问辽宁双拥优抚工作图书馆http://lnsyyfgz.360do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