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三守心戒洛道红衣教:清朝时期的优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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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部分里,我们着重介绍一下清朝军人优抚体系的建立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清代中期以后,注意吸收历史上的优抚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实践,在优抚安置方面逐步形成了一整套体系,并建立健全了各项优抚制度,在抚恤、优待、安置诸方面实行条例化管理。清朝制定的《恤荫恩赏章程》和《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可以说是清朝优抚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要标志。
据清兵部档案所载,宣统二年八月十九日。陆军部尚书向宣统皇帝奏奉了厘订的《恤荫恩赏章程》,这是迄今为止我们所见到的一部最完整的封建制度下的优抚条例。它对了解研究清朝的优抚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这部条例计为8章48条,对军人死亡、伤残抚恤及通过恩赏世职等办法进行优待都作了详细规定。
由国家议恤的范围分为阵亡、伤亡、因公殒命、积劳病故、临战受伤等五类,分别不同情况可享有世职、荫监、恩恤金、恩抚金等待遇和荣誊。具体分述如下;
一、阵亡抚恤
阵亡的范围规定为:
(l)临战死绥,即与敌人交战而死;(2)临敌受伤旋即殒命;(3)战地防守受伤旋即殒命。
阵亡抚恤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恩恤金,属于一次性的:另一种称为恩抚金,属于长期性的,按年发给死者的寡妇或其孤儿或其父母祖父母,直至享领者失去恩抚条件为止。根据死者生前官职的大小、地位的高低,分别享受下列规定的抚恤:
表一                 单位银(两)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正一品
2000
1200
正七品
500
200
从一品
1600
1000
正八品
400
120
正二品
1400
800
从八品
300
44
从二品
1200
700
正九品
260
42
正三品
1000
600
从九品
220
40
从三品
900
500
正兵
180
30
正四品
800
400
一等兵
140
28
正五品
700
300
二等兵
100
26
正六品
600
250
相当于长期抚恤金的恩抚金,一般凭证由该督抚大臣于二年内咨部,由部查核发给。恩抚金按顺序给予死亡者的寡妇或其孤儿。如无寡妇又无孤儿则转移给其父母或祖父母。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停发并注销执据:(1)入外国籍者;(2)被处重罪入刑狱者;(3)寡妇死亡或改嫁或失去原户籍者;(4)孤儿死亡或为他人之养子或满18岁以上者;(5)父母、祖父母死亡或失去户籍者;(6)自议准给予恩抚金之日起二年内未呈察领取者。无上述亲属的予以注销。
二、伤亡抚恤官兵
临敌时或防守或出征后负伤,在规定的限期内因伤发而身亡的,可享受伤亡抚恤。具体界限规定为:头等伤在一年以内因伤殒命的;二等伤在十个月以内因伤殒命的;三等伤在六个月以内因伤殒命的。非因伤发而属于因病死亡的,不能按伤亡对待。伤亡抚恤亦按表一的规定标准办理。
三、因公殒命抚恤因公抚恤的范围规定为:(l)战争防守时因公差遇到水火等灾害或误受弹药杀伤而死的;(2)战争防守时因公差在洋海江河以及各危险之地失事而死的。因公陨命官兵或当即死亡或在伤发期限之内(所定期限同伤亡)因伤发死亡,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给予抚恤:
表二  公亡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正一品
1500
800
正七品
400
200
从一品
1000
700
正八品
300
120
正二品
1100
600
从八品
250
44
从二品
1000
500
正九品
200
42
正三品
900
400
从九品
150
40
从三品
800
350
正兵
100
30
正四品
700
300
一等兵
80
28
正五品
600
250
二等兵
60
26
正六品
500
200
从(表一)和(表二)的对比中我们看到,阵亡的一次性抚恤标准比因公殒命的平均高出25%;长期抚恤标准,阵亡的比因公殒命的乎均高出39%。由于死亡的性质不同,体现了较大盖别,
四、积劳病故抚恤
官兵在出征中患病身亡或者立功后在军营病故者,给予积劳病故抚恤。具体标准如下表:
表三  病故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品  级
恩恤金
恩抚金
年  额
正一品
1000
500
正七品
250
100
从一品
800
400
正八品
160
60
正二品
700
350
从八品
140
24
从二品
600
300
正九品
120
22
正三品
500
250
从九品
100
20
从三品
450
200
正兵
50
14
正四品
400
180
一等兵
40
13
正五品
350
160
二等兵
35
12
正六品
300
120
对那些未曾立有军功而在营病故的,照上表标准减半给予一次抚恤,不发长期抚恤。官兵在战争时被派到要隘之地或戍边在防时病故的,也按(表三)规定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抚恤,但不发长期抚恤。从(表二)和(表三)的对比中我们看到,因公殒命的一次抚恤金标准比积劳病故的平均高出64%,长期抚恤金平均高出65%。
五、阵伤抚恤
战伤区分为头等、二等、三等三个等次。各等次伤残条件
头等伤:(1)双目失明者;(2)两手脱落或两足脱落或两手两足必能展动者;(3)一手脱落或一足脱落,举动需人者;(4)与前两项相等之一切伤病者。
二等伤:(1)盲一目者;(2)一手或一组伤废其他之肢体完全者;(3)两耳伤废而无闻者;(4)脱落鼻部或一耳者;(5)两手或一手脱落三、四指者;(6)与前项相当之一切伤病者。
三等伤:(1)两足或一足脱落三、四指者;(2)身受伤在三处以上至全身举动不便者;(3)一手或一足受伤举动艰难者,一手脱落一、二指者;(4)与前项相当之一伤病者。
凡根据条件被评定为头等、二等、三等阵伤的,按下表规定标准给予抚恤。这种抚恤分为伤赏银和恩赏银两种,伤赏银属于一次性的,恩赏银按年给予以终身或至失去恩赏条件。
表四  阵伤抚恤                 单位银(两)
品  级
头等伤
二等伤
三等伤
伤赏银额
恩赏银额
伤赏银额
恩赏银额
伤赏银额
恩赏银额
正一品
1800
1500
1400
1000
800
500
从一品
1600
1200
1200
800
700
400
正二品
1400
1000
1000
700
600
350
从二品
1000
800
800
600
500
300
正三品
900
700
700
500
400
250
从三品
800
600
600
400
350
200
正四品
700
500
500
300
300
160
正五品
600
400
400
250
250
120
正六品
500
300
300
200
200
80
正七品
400
200
200
150
150
60
正八品
200
140
150
100
100
40
从八品
160
80
100
60
60
35
正九品
140
70
80
50
50
30
从九品
120
60
60
45
40
25
正兵
80
40
50
28
25
12
一等兵
75
35
45
24
22
10
二等兵
70
30
40
20
20
8
按照规定,官兵出征或在防戍时感染疾病以至一时难愈者,照三等伤减半给予伤赏金而不发恩赏金。雇募的工役佣人以及随军的官员子弟有。
上述各项事故致伤的按(表四)中正兵减半给赏金。伤残许定须经军医诊断,长官给据开报陆军部核办。如在退伍一年以内因伤病发展致成残废者,由本人或家属将证书执据呈由该管长官核验并报部查核可以酌量给予相当数量的赏金。
已经领取阵伤赏金的官兵因伤死亡的,应将领取的伤亡抚恤金扣除三分之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抚恤并注销执据:(l)失掉军人分位者;(2)被剥夺公权者;(3)改就文职而领薪俸者;(4)本人死亡。
此外还规定,伤赏金证书执据不得典押转让以及用于抵债,违者查明注销。
除以上讲到的各类抚恤外,官兵特别是高级军官还享有其他一些优厚待遇。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阵亡官兵生前功绩卓著的,或临战时首当其冲遇难以及死难情节十分壮烈的,分别情况准予从优议恤,即除按规定给予恩赏和恤赏外,还可以单独请旨给予更为优厚的抚恤。
2、生前曾任要职的文武大员,劳绩功勋卓著的,除按例给予抚恤外,皇帝可直接给予天恩赏赐,而且要为他们树碑、建祠、立传,以示褒荣彰功。
3、阵亡以及在伤亡限定内死亡的官员,按规定的升迁办祛给予从优议恤并赠职衔。
4、享有世职荫监待遇。例如,享有阵亡优恤的一品大员,对其子可给予恩骑尉的世职待遇;享有积劳病故优恤的正一品大员,可以荫一子并给予六品顶戴;正五品官员可以荫一子并给予八品监生待遇。等等。
在军官子弟袭荫方面,清朝统治当局也规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要求“凡袭荫各员子弟需在陆军小学堂或普通高等小学堂毕业,街有毕业凭照者始准袭荫,若未经入学须令补入学堂毕业后再行核准至袭请荫。
但在当时那种官场贿风盛行的情况下,营私舞弊之事是可想而知的。这里应当指出,清朝在军人优待方面所推行的封妻荫子、世卿世禄政策,反映和代表了封建统治级阶的根本利益,是封建制度腐朽没落的表现,这种做法无疑应当予以批判。
在退伍安置方面,清朝也制定了一套办法。光绪年间拟定了《退伍兵暂行办法章程》和《退伍兵应守规则》。这些章程和规明,休现了将退伍兵丁“送回原籍适中之地,分别遣教”的安置原则。这条原则的核心是将安置和教育结合袒来,使退伍兵丁牢记权利和义务,与军队保持联系渠道,随时接受应召。
这些条例和规则,从退伍兵丁离队到地方接收安置,对上下官吏规定了明确职责。强调要求退伍兵丁要善自爱惜自己军人的荣誉,“虽退归乡里,应与在队充当兵役相同”。要求他们增强国防观念,“国家有事之秋,一闻宣故诏旨,勿论力田在家或经商在外,必须亟赴旧属军队投到为要”。要求退伍兵丁要守军人本份,“各兵在乡无论务农、治商以及各项职业,均宜勤慎耐劳,勿忘本份。”
清朝这些优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历史进入明清时期,已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特别是清朝,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界前后可以划分两大时期,它的前期保留了封建社会的全部特征和传统,1840年以后,由于外帝国主义的人侵,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朝所经历的巨大历史变化,对其政治、经济以及军事制度无不产生影响。随着兵制的变革,与其相适应的优抚制度也有了新的发展,尤其是清朝晚期,由于受到资本主义制度的影响,这种变化已经十分明显的。整个清朝时期,随着社会矛盾日趋尖锐与战争的频繁,兵制与优抚同战争的胜负关系变得更加密切。一些有作为的军事领袖及军事理论家对兵制和优托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这些对优抚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一定影响。
一、注重军民关系
清朝始建前夕,曾为壮大后金军事力量做出过重要贡献的军事家丁文盛(?—1650年),在给后金最高统治者汗的一份奏议中曾直言相谏:“臣愿汗广开仁慈,大就王业,得一找安一城,人民、妻子、衣服、财物丝毫不动,只取某仓库金帛、草米、以为军需,以希前进,大事无有不成矣。”(《天聪朝生工奏议》卷上)在这里,他认识到要使帝王大业取得成功,民心的逆反很重要,如果军队每攻占一城一池便烧杀抢掠,失去民心,那就会因小失大。因此,提醒汗王要严格军队纪律,注意军民关系,不要干那些伤害人民百姓之事。
清朝定鼎中原的二世皇帝爱新觉罗·玄烨(1654—1722)(即康熙帝)在力主节俭浩繁军需的同时,为体恤百姓因战争带来的负担和疾苦,提出了行军要道免除赋税的政策。他在一份诏令中指示:“并州、县、卫所,适当师行要道。其喂养军前需用马匹,至大兵往来经过各项措办,虽俱支给正项钱粮,而供宝繁乡,闾阎劳苦,胜关心深月转念。”(康熙《御制文集》第二集·卷15)这些无不反映了清朝统治者对军民关系的关注。
二、力争军心
清朝顺治年间,曾任直隶巡抚、两江总督等重要官职的于成龙(1617—1684年)在他所著的南征方略里曾指出:“兵不在多。关夫子阅刀斧手三百,岳武穆(即岳飞)用步兵五百,以少御多,诚得乎兵心而已。”他以历史上的例证论述了兵诚力威的重要道理,把取得军心看得十分重要。
三、奖励军功、抚恤阵亡
康熙帝在平定三藩之乱时曾指出:“自逆贼吴三桂煽乱以来,各用兵地方文武官员,或矢志固守,势穷莫支,尽节封疆;或身陷贼中,坚贞不屈,横被惨害;或从容就义,全家殉难,视死如归。此皆为国捐躯,克全忠节,深为可悯。其有骸骨未能归葬,妻子尚寄远方,孤苦无依,更堪轸恻,宜加恩恤,以慰忠魂。著各该督府察明,凡殉难文武大小官员骸骨,妻子,俱准动正项钱粮,资送归里,以昭朕优恤忠节至意。”(康熙《御制文集》第一集卷6)
在这里,他明确提出,处理在战争中为国家捐躯的大小文武官员的尸骨及眷属之事,允许动甩主要钱粮,用以表明皇帝优恤忠臣烈士的至诚心意。在另一次战争中,大军出征前他又曾下谕:“尔官井兵丁以下,厮养卒以上,其各竭力奋勉。不遇敌则已,若与敌遇,功成凯旋,当锡以殊恩,用族劳勤。其阵亡者,照常以身价外,若护军,与一子七品职;若甲兵、与八品职食俸;若无子者,其所食钱粮,即给寡妇,养之终身。所昔官库银两,亦当予以宽恤。”(康熙《御制文集·二集·谕领侍卫内大臣国寡伶国维等》)这些言行中进一步反映了康熙帝奖励军功,抚恤阵亡的优抚思想。
四、裁汰冗兵
清朝中晚期著名思想家魏源(1794—1857年)针对清朝晚期军事方面的一些弊端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发人深思。他以历史为鉴,提出了去冗存精,节省军晌的主张。他指出,过去周世宗严惩宿卫部队的跋官而无能,对军队进行检查挑选,强者留,弱者遣,专门招募那些勇敢之人,结果南征北战而无敌。曾任枢密使的庞籍在宋仁宗庆历年间立排众议,坚决裁汰了冗兵八百万。苏武、胡寅也都主张保留精锐并注意区分军队中的骨干,能有很强战斗力的兵士无论在待遇上和使用上都应与一般士兵有所区别。
南宋只有东南半壁河山,却养兵160万,为应付军饷,在正常的赋税之外还拼命加收,结果弄得国穷民怨,军队却没有多大战斗力。他由此而得出结论说:“故从古兵愈多者力愈弱,饷愈多者国愈贫。知所以反之之术,则知所以救之之方。故前代之兵,莫少于开国,亦皆莫强于开国。”(《圣武记 》卷11)兵强不在饷高,这是很有辩证法思想的见解。
晚清杰出的军事统帅、军事后勤工作的专家左宗棠(1812—1855年)目睹清兵冗多而腐败曾多次奉章上谏,力主节制军饷,裁减冗兵。他指出:”连年兵事繁兴,协饷不到,入款积欠相因,实难敷衍,此时因练兵而加饷,饷从何出?”认为应当抓紧将老弱瘦乏的,吸鸦片的,虚名占籍的,墩唐汛点零星的四种兵丁裁汰,这样“于兵制实无所损”,也有利于军队节约开支,提高战斗力。
此外,康有为等革新派也提出了一些类似的意见。但终因清朝政治上的腐败,任何灵丹妙药都无法挽救这支日趋没落的封建军队了。从以上简要叙述中我们看到,尽管清王朝在治军、优抚方面都是为巩固封建地主阶级的反动统治,为镇压民族和人民的反抗斗争服务的,但不可否认,它在建立封建的完整优抚体系,制定各类优抚条例,实施管理制度方面,取历代之长,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在优抚专业分类、伤亡伤残抚恤层次等级的划分等方面开一代先例,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