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lte 分页插件:人格、价值、权利、自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02 08:01:23
人性的五个层次都是从人类总体对个体的规定,它的展开,则是针对个体人的人格、价值、权利、自由等范畴的规定。这些范畴,是个体人存在和社会关系的基本点,也是从个体对总体的规定。

  人格是人性展开的第一个范畴,它曾是一个心理学概念,即人的性格。我们这里将人格作为个体人在社会总体中的表现和地位,即其本人的素质、能力、作用及社会关系等的综合规定,它包括人的性格,但这只是其中一个因素。人格是人本质四要素在个体人身上的集中体现所形成的,是人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的具体形式。

  人是以个体存在于社会的,他不仅要以自己内在的生理和心理的特质与需要作用于外界,还要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人格就是对内在和外在因素相结合所形成的个体人的社会表现、地位、作用等的总体界定。个体人以其人格存在于社会大系统并作用于他人,同时受他人人格的制约。社会也可以说是个体人之间人格的相互交往和制约的“场”。人格是个体人各方面因素的综合形式,它是个体人行为的基础,也是行为的内在界定,同时是社会关系的基本依据。人的行为,是人格的展开和充实,同时也实现着人格。

  由于人的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和创造性在个体人那里体现的差异,个体人在社会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人格因人而异,从总体上论,也有多种类型。对此,可以做多重规定,弗洛姆把人格分为非生产性取向和生产性取向两大类型,前者包括:接受取向,剥削取向,囤积取向,市场取向;后者则是劳动和生产性的表现。他的这种划分有一定道理,但更多的还是从人的心理性格规定的。我认为,人格的形成,是人社会性、主体性、思想性、目的性、创造性的统一,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和社会、自然条件下,都有其总体上的共性,可以将这些共性概括出几种类型,以供理论认知,但这些类型并非先验的、绝对的,更不是个体人要按这些类型形成自己的人格。人格的演变,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在个体人的体现,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人本质核心要素劳动在个体人格中的作用,来具体划分人格的类型,并判断每个人的人格。

  人格的展开是价值,即个体人的社会作用及社会对其的评价。个体人对社会的作用,是其人格的体现。这种作用,大体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一、利己;二、利己亦利他;三、利己损人。利己是个体存在的基本要求,以自己的劳动制造产品自我享用,或拿来与人交换,给他人提供服务,换取等价的产品或服务,这都是利己的表现,也是人类中大多数人的行为方式,它可以给人带来方便,但并没有主观的“利他”,而是平等地与他人交往,其价值由此而得到表现。利己亦利他,则是在主观上有与他人平等合作和帮助他人的意愿,并付诸行为,在实现自己利益的同时,使他人得利,汉字中的“善”,其本义就在于此。利己损人,则是在主观上有侵吞他人利益为己有,而且通过暴力或欺骗方式实行之,这里不仅包括个体行为,还包括某一群体运用组织起来的暴力和法律化的压迫等方式,实行制度性损害其他群体利益,或压制、支配另一群体的意识和行为,这是汉字中“恶”字的本义。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只注重个体对他人的损害,忽略群体性,特别是阶级统治的制度性损害。

  社会作为人类群体存在的场,对任何个体,都会在一定范围、层次上做出评价,评价他人价值的主体,又是社会中活动的个人,他在评价别人价值时,也被别人所评价。而主体人评价他人的依据,是自己的利益,以及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总体性价值标准。设一个利己的人其价值是一,那么,利己亦利他的人其价值在一以上,至于大到什么程度,则取决于他的能力及其发挥,而利己损人者的价值则在零以下,其程度,也视对他人的损害程度而定。

  人的价值,根本在于劳动,在于劳动与需要、交往、意识的统一。而意识中又包含价值的导向。劳动的能力及其发挥,以满足本人或直系亲属的需要为目的,是基本的价值;在满足这种需要的基础上,还能为他人,为社会做出有益的事,或以关爱意识和行为帮助他人,就是在基本价值之上的加价值;而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甚至是控制他人的需要,以本应用于劳动的体力和智力来欺凌他人、骗取他人的劳动产品,或肆意侮辱、伤害他人,则是负价值。价值的这三种形式,往往是交错表现的,如表现为负价值的一些人,在此层面是负价值,在另一个层面,又会表现出帮助他人,某人贪污受贿,积聚大量钱财,但却对其家族、乡里做出一些“善事”。对此,我们只能从劳动这个核心进行衡量,即其占有财物的手段是什么加以判断,至于他对占有财物的处置,是价值的表现,但不是价值的根据。以劳动创造价值,是正,如果他又将此价值所体现的财物用于帮助他人,就是加价值。但是,所占有财物的手段不是自己的劳动,而是剥削、劫掠、贪污、受贿,这本身就是负价值,他怎样处置这些财物,只能在负的程度上有所变化,但不能成为正价值。

  权利,是价值的社会界定,也是社会对个体人价值和人格及其相互关系的法律规定。权利是带有明显历史阶段性和阶级性的范畴,是国家出现以后,以法律规范人生和社会关系的必要形式。权利随着社会的演化而发展着,权利发展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拥有权利的主体不断扩大,二是权利规范逐步系统、细致、具体。权利主体的扩大主要表现在从没有任何权利的奴隶到拥有平等公民权和民主权的现代劳动者,这期间经历了两千余年时间,权利主体从奴隶主、封建领主扩展到拥有一定财产的成年男性个体人,再到成年男女平等地成为权利主体。权利规范的系统、细致、具体,是与权利主体的扩大同步的,是人类社会活动不断扩展、关系日益密切复杂的要求和表现。而权利的依据,也随权利主体的扩大而不断变化,先是“神”,进而是“上帝”,再是“自然规律”、“自然法”,以至黑格尔的“绝对精神”,演进为“人”“劳动”。这个过程,也正是人性升华和人本质发展的集中体现。权利演进的一大里程碑,是欧洲自13世纪开始的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形成与发展,人身权、所有权、公民权、民主权等权利逐步确立。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资本雇佣劳动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与劳动力所有权分离并对立统一,构成社会的主要权利矛盾,以此为核心,形成了资本雇佣劳动社会的权利体系。这个权利体系是以“自然规律”和“绝对精神”为根据的,它是对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权利关系的依循,同时也是对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权利关系原则的否定。劳动社会主义所主张的社会变革,就是进一步落实商品经济和市民社会权利关系的原则,否定资本雇佣劳动制,真正实现个人以人身权、公民权和劳动力所有权为根据的权利,克服资本所有权对劳动者的统治,建立全体公民平等拥有生产资料所有权和公民权的民主劳动制度,由此促进人在平等权利关系中的自由发展,即以劳动者为社会主体并提高和发挥其素质技能的社会形式。

  人性的升华,并不是在禅室里修心打坐,而是在社会变革中进行的个体人人格和价值的提升,并在法律中将提升的成果规定为权利,以权利来保证人性升华的进一步展开及人与人社会关系的调整。人格和价值提升的根据,就是作为人本质核心的劳动。对于现代人而论,怎样在工业文明条件下实现以劳动为根据的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人性升华的主要课题。经济权利的基本是所有权,包括劳动力和物质财产的所有权,政治权利的基本是民主权,民主权又是所有权的保证和实现形式。

  总之,权利作为个人价值的社会界定,只能以人的存在及其本质的核心要素劳动内在地规定,或者说,只有这样规定的权利,才是人的权利。而阶级社会以神、上帝、天命、“自然规律”、“绝对精神”规定权利的制度与观念,恰是人性尚未摆脱动物一般性占主导的表现,是动物性中野蛮成分支配人类社会生活的形式。

  自由,是权利的实现和社会表现,也是作为人的个体生存和发展的目标,是人性升华的内在要求。古往今来,人们对自由发表的议论多多,从神、上帝、天命到自然规律、绝对精神,都曾作为立论的根据。资本主义思想家所论的“自然规律”决定并要求的自由,是按人的自然本性来生活,追求最大限度占有和享用财富。这种自由观,实则资本的自由观,而非人的自由观;是资本关系制约人,是资本增殖的自由,而非人作为人的自由。由此而生的自由竞争,恰是资本支配人的社会表现。

  人的自由,惟一的根据就是人,是人的本质核心要素的劳动。人的劳动创造财富,也要由人来占有和享用财富,但占有的依据是创造,是劳动,而非暴力掠夺和欺骗诈取。人的自由应建立在劳动基础上,并在劳动中实现。它包括劳动者素质技能的提高和社会主体地位的实现,人与人之间平等的交往与协作,社会公共权利的民主控制等。从这个意义上说,人类真正的自由,只有消灭阶级统治之后才能实现。阶级社会中,个体人对自由的追求,是社会总体发展的动力。而少数人为了本人自由而对他人的压制、迫害、支使,不仅阻抑了他人的自由,也从出发点上取消了本人的自由。至于一些人所说的任意、独断、隐退等,虽然在形式上与自由相似,但这些概念的本意,已决定只能是其本意,而非自由。

  自由,是人本质发展和人性升华的集中体现,也是人格、价值、权利的综合。自由并不是不要权利,而是在权利界定的限度内,创造个人价值和体现人格的过程。自由是人类出现以后发展的总趋势,也是所有个体人追求的目的。自由在不同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特点,但其共性就在于以劳动为基础,以劳动者的自由发展为主线。与自由相对立,阻抑自由的社会势力,始终是存在的,它是人性中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集合。自由,在这种意义上说就是对人性中所包含的动物一般性野蛮成分的克服,并由此提高劳动者素质技能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