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梦镇阵营:我的几点意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5/10 14:10:18
作者:刘文华  阅读: 230次  日期:2009-07-24
中国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已走过近三十年头,是该总结一下了。第一,这是我们这些为之奋斗过来的人应尽的历史责任;第二,对当前经济法学界可起到统一认识、整合队伍的作用;第三,也可借以揭示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产生、形成的经济法现象是一种历史的必然,不是任何人可以抹煞的,它作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的地位已是不争的和不可逆转的事实。因此,我完全支持有关中国经济法、经济法学的发展总结的编写计划。
中国经济法界发展至今,已经拥有法学各学科中最强大的一支队伍。她的出现给中国法学带来了变革的春天,不少学科已在这一变革中悄悄地发生着更新和发展(尽管有些人不承认或不喜欢这一点,但未来会明确记下这一笔的!)。
中国经济法界思想活跃,不因循保守,而是不断地与时俱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虽然至今仍有不少分歧和争论,但这种争鸣的态势和气氛,正表明了经济法那种存异求同、综合包容的学科本性。三十年来,主流共识也正在形成。诸如:独立部门,社会本位,宏观调控,市场规制,企业基础。尽管对这些可能有不同的解释,但这些将会成为中国经济法进一步开拓发展的基础。
根据我近30年从事经济法理论研究的经验教训,我提出几点意见,供参考。
一、研究经济法学必须有广阔的多学科基础知识,其中最重要的有:哲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政治学、伦理学等。各学科中哲学基础更重要,因为它可以教给我们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我的体会主要应学习好唯物论和辩证法,学习好实践论和矛盾论(“两论”);还要学习和运用传统的中国理论,如中道、和为贵、分合论,以民为本等思想理论。辩证法的第一规律——对立统一理论,就促使我提出了经济法产生形成的规律、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调整观、经济法的权义观等系列见解。
二、研究和建立中国经济法,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从中国实际出发。这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中国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客观实际,特别是不可忘掉中国地大人多,是发展中国家;二是中国的改革实践。中国经济法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与经济体制同步发展。不清楚经济法的这个研究的基础和出发点,就必然会照搬外国,脱离中国实际。此中最重要的一个文件: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仍然是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文件。许多人不再学习和重视它,是个大的失误;特别对中国经济法理论工作者来说,不学习和掌握它的一些基本观点,是造成今天理论研究方向偏差的重要原因。其中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搞活企业。为此,必须正确处理两类关系:一要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关系;二要正确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关系。我们有些经济法理论忘记了这个中心环节,也未能正确提出处理好国家与企业的关系,片面强调国家(政府)的绝对主导地位,将企业置于被动的、从属的地位,将经济法定位于调整服从关系、不平等关系。此种见解甚是危险,有滑向“经济法行政法”的可能!
三、研究中国经济法应坚持有自己的独立的学科品格,否则,“独立地位”便是一句空话。独立品格表现在两个方面:
就各学科而言,经济法应有自己的本质、功能和特点。当前,危害经济法独立本质、独立品格的观点仍然是“经济行政法”,80年代起的这种错误的“理论”,至今仍盛行,且被奉为新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界不少人对此种“理论”缺乏应有的警惕和认识,甚至于表现麻木,这很可怕。如果说中国经济法有朝一日会因异化、边缘化而消失,其根源,必在于“经济行政法”!
就世界范围看,中国经济法必须从自己的实际出发建立自己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体系。世界经济法应是一门科学,因此西方经济法与东方经济法应该有共性,有共同的规律和法律本质,否则即不可能形成为一门统一的科学。但是也要看到,它们都仍然是各有个性的,这表现在它们产生形成的基础、历史过程、表现形式等都不同,甚至根本相反。但最后我们仍然可从中找出它们产生形成的共同要素,发现其规律,从而构成统一的经济法学。我们从西方经济法中学到不少东西,但要正确处理两者的共性及各自的个性的关系。现在在理论研究中的问题是:在有的书籍和文章中,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的经济法的个性来代表整个经济法的共性,这就错了。这不但抹煞了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而且使它不能成为科学,如①有的人认为中国经济法也是国家干预的法(正相反,中国经济法是解决国家干预过多的,此中涉及对“干预”一词的理解,但最好避嫌,有干预,但并非都叫干预)。②有人认为中国经济法也是解决市场调节失灵的(相反,就当前中国情况来说主要是解决“政府调节失灵”和培育市场)。③有人说中国经济法的核心是反垄断法……。
西方经济法是从它们的实际总结的,但从全球看,却不可以偏概全,如果没有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诞生,西方经济法是残缺不全的,难以形成为科学;正由于中国经济法的出现,世界经济法才真正成为一门完整的有规律可循的科学。
四、调整对象问题。我建议不可再多花功夫,除与“经济行政法“观点说清楚外,大可不必多用笔墨,尤其不可再据此分家分派。
在调整理论上我们必须冲破大陆法系的框框。经济法产生于大陆法系的框架之内,但又是作为它的对立物而出现的。我们如果完全按大陆法系的游戏规则跳舞,经济法的地位会始终得不到解决,得不到人们的认同。
五、解决好继承和发展的关系问题
老的经济法学工作者奋斗了30年,还是有一定的理论建树的(起码是理论见解)。不要轻言经济法无理论,过去对经济法藐视的人这样耻笑我们,我们自己的一些人也说没有理论,要去占领空白,要去重构、重建。我赞成年轻人敢于创新,敢于超越我们,敢于标新立异,但创造是要有历史基础的,不是凭空臆想
的。建议一些同志对经济法产生以来的文章翻翻看看,不能只引证21世纪以来的东西,一定要解决好继承与发展的关系。
六、最后一点,关于资料。“总结加的整理编著要兼收并蓄,广纳百言。尽量反映历史的真实面貌,尽量客观全面,尽量取得共识,使之能成为团结广大经
济法界学者继往开来、继续奋斗的一面旗帜。
但是,我也反对“客观主义”。有些错误的观点不能纳入,还要适度提示,不能马虎。我们经济法立场不可再模糊下去!
病中,仓促写出以上几点,可能言之有过,(也有不及),供参考!
2008.1.10下午2时于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