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刀五毒武器复刻出处:经济法在当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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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在当代(吴炯)
作者:吴炯  阅读: 291次  日期:2006-11-06
(国家工商局原政策研究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兼任教授)
一、经济全球化和高新技术的突破性发展,使经济法在当代空航繁荣,并凸现自己不可替代的特点
法律是经济的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法律。当代经济的飞速发展,使经济活动已发生巨大变化。如(1)由个体经济发展为整体经济。经济活动以家庭、企业、个体利益为中心,单独完成的组织形式,已因跨国经营和兼并及国际贸易的频繁往来,让位给以整体利益为中心,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组织,采用特定方式完成的组织形式,并要求从法律上加以确认;(2)由以国为界,相对封闭的经济活动发展为经济全球化。电子商务和信息工程的发展,使一国经济超越国界与世界经济紧密连在一起,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都要求有开放的大市场,统一的经济秩序;(3)尤其是高新技术使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传统的工业经济已向知识经济转化,产业结构在世界范围内面临转轨变化。发展是硬道理,经济活动的大发展、大变化、大改组,使经济法也必然朝气蓬勃,充满无限生机,并在改革和发展中,凸现自己的特点。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集经济、法律和科学管理于一身的边缘科学。其基本特征一是综合调整。这是由当代经济的整体性,各系统的互相联系又互相制约,必须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和进行综合治理所决定的。二是公法与私法互相渗透。确认国家干预,双向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三是社会员任本位。社会经济的整体化使人们的共同需求,只能共同加以满足。经济法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竞争与合作协同发展;维护公序良俗。
二、当代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研究方法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既然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社会再生产的良性循环,那么,在国内,经济法应是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保随和促进;在国际上,应是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和世界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发展。所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其主要覆盖面为:
1、经济整体或经济系统的发展,即对经济整体发展原则的规制。由于经济体制不同,经济发展各异,各国、各时期具体内容可以不一样,但对经济整体走向,进行法律规范的要求等,都是需要的。
2、处于动态的发展变化的经济关系,主要是生产经营中的经济关系。如竞争规则、市场准入和持续发展等等。这里要十分重视经济规律,按经济规律办事。
3、能够增值的经济关系。经济法的调整,当然要同经济效益挂钩。调整结果,应该有价值变化,主要为增值,也可能有负效应,但绝不会固定不变。
根据上述规律,笔者认为经济法体系应该包括:
(1)经济规制法。主要是有关经济体制、经济发展战略和竞争规则等法律。
(2)市场秩序法。包括市场主体的构筑,各类市场的形成,市场推人及退出,经济合同和经济纠纷的解决,电子商务和各种新型商务的运作,经济安全等等。
(3)宏观调控法。包括政府干预的约束,市场与计划两种手段的应用,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国有资产管理等。
(4)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法。包括自然资源合理使用和保护,环境保护和治理等。
(5)社会保障法。包括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工资福利,再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
经济法调整对象与民商法不同。传统的民法调整对象,是保障个体权利的,即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经济关系)。当然,其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也是一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全部,即是静态的、不增值的经济关系如财产赠与、房产继承、婚姻财产和民事契约等等。笔者认为除上述传统的调整对象外,还应调整社会关系。新的社会关系,通过民法调整,有利于民风民俗的好转和社会的安定团结。商法或商贸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也是以个体权益为本位的“自由的财产流转法”,与民法本质一样。
经济法与行政(经济)法不同。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及公民受到行政行为分割时应得到的救济。不能将行政法等同于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而将经济关系牵人。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是法理和经济现实的结合,并带一定的前瞻性。社会经济在发展,既然过去民法可以从刑民不分中分离出来,当代经济法也应可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司其职将更有利于社会发展。
关于经济法的研究方法问题。应启用系统工程的研究方法。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是比较法和注释法。但是我们如果把社会经济作为一个大系统,则调整经济关系的经济法也应是一个相应的体系。经济法系统工程的特点,是从国民经济整体上,考察要调整的经营管理的经济关系的全过程和它的发展变化因素,分析它的各个组成部分(多层次、多环节、多渠道和各种经济成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果关系,并加以规范,相应地互相衔接,成龙配套。
系统工程的方法是法律与经济政策和经济规律紧密结合,井采用现代技术,进行定量的系统分析,从而选择最住决策。经济法的系统工程决策,大体可以分为五个步骤:一是发现问题,决策者积极搜集整理信息,发现经济关系中的问题;二是提出目标,包括行为准则两部分;三是提出可行性方案,即从各种角度提出各种可行的不同方案;四是方案衡量分析,也就是要设立数学模型,对方案进行分析评价,以投入最少的时间和金钱,产出经济法制的最大功效为最佳方案;五是履行报批程序,法规性文件报批前,必要的可进行实验实证。普遍实施后,还应进行反馈控制,如果发生、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保证顺利实施。
经济法系统工程应该建立数学模型。由于使用同样的人力、物力、财力,不同的配伍和构筑,可以产生不同的后果,所以应提高系统功能的整体作用。经济法的系统功能,在于调整经济关系,并为经济法指导原则、经济法规、条例、案件处理及经济法律人才的培养等等,从整体上、层次结构上、实际效益上作出分析,探讨如何才能得到员大可能的协调发展。法理在发展,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也必须在继承中改革和发展。
在我国,经济法的适用,最根本的检验标准是“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发展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三、经济法的发展势在必行
当代经济在改革、改组和改造中飞速发展,有不少新型经济关系要得到确认和调整,很多是原法学教科书中所没有的。例如现行许多法律术语如公平、平等、自由等皆是当时反封建专制的政治口号。既然先辈可以发展旧的有限的法律词汇,为什么我们不能移植和丰富当代的经济法律语言?经济法必须适应经济改革和发展,并在改革和发展中前进。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三大支柱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关贸总协定》,标志着国际社会已进入以多边商务条约调整重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时代,20世纪80—90年代以来,当代发达国家由工业经济走向知识经济,发展中国家也纷纷有不同的改革和发展。尤其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推进了世界贸易和投资的自由化,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运作,国际游资和各种金融衍生物,在世界范围游走;国际市场的竞争与合作,反垄断域外管辖和反管辖;原来割裂的国家市场和区域性市场,连成统一的世界大市场。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使国际经济关系得到普遍重视,用法律调整国际经济关系得到普遍认同。全球范围的法律规范、法律价值现、执法原则与标准,正向趋同方向发展。经济全球化,必然带来法律标准的全球化。经济法的大发展势在必行,国际经济法的大发展势在必行。
原载《法学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