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款艾力绅: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23:14:41

此文获中国监狱学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狱理论”研讨会征文一等奖

 

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与未来走向

——基于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视角

 

 

 内容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当下,对劳动改造的功能要重视审视,对劳动改造面临的困境要正确解读。可以预见,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未来走向是:劳动改造的组织形式由单一的企业型向生产组织形式多样化转变、劳动改造的实施由突出强制性、惩罚性向突出竞争性、教育性转变、劳动改造由单纯注重技能培训向培养罪犯的社会适应能力转变、劳动改造的管理由粗放向规范转变、劳动改造由封闭化向社会化转变、劳动改造的生产项目由室外逐步向室内转移、劳动改造的制度由零散向系统转变、劳动改造由体力劳动逐步向脑力劳动转变、劳动改造的评估和激励由片面向全面转变。

关键词:劳动改造   中国特色   监狱制度   走向

 

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是人的第一需要;劳动创造了世界,也创造了人类本身。根据这个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劳动改造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基本制度,是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三大手段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监狱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遇到了研究不够、执行不力、创新不足、说理不清等现实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和监狱体制转型的时代背景下,劳动改造制度功能的完善和发展,不仅是延续劳动改造地位、传承劳动改造历史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监狱制度,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需要。因此,我们必须顺应新形势的新要求,积极推进当下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变革,进而实现中国监狱制度的与时俱进,进一步丰富中国特色监狱制度。

一、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形成的角度审视

我国监狱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而劳动改造为这一特色的充分显现奠定了基础。从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看,我们可以预见,劳动改造作为我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在监狱工作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看,我们可以发现,劳动改造不仅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特色,而且是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制度的根基和精髓。

(一)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演变过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特色的监狱制度逐步形成,让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成为新人,成为贯穿50多年来监狱工作的红线。1951年,第三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通过的《关于组织全国犯人劳动改造问题的决议》专门有一段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内容。从此,大规模创建劳改工作在全国展开。从建国之初到80年代前期,除“十年动乱”给监狱改造工作造成很大的破坏外,监狱组织罪犯劳动在对罪犯的改造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劳动改造与教育相结合,构成了改造罪犯的重要手段,成功地改造了大批罪犯。同时,为罪犯提供了改造场所,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成为罪犯改造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此后的50年中,尽管监狱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但罪犯劳动的改造模式一直没有变化,并逐步有所加强。以至在1981年中央批转第八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纪要中,把“组织劳改生产”作为一项重要的基本经验。当然,我国监狱在实施劳动改造工作上,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单位在组织罪犯劳动时,只重视其经济意义,而放松对罪犯劳动的管理、教育,忽视其改造意义、社会效益,致使产生了严重的后果。这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此提出了“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从理论和实践上明确了组织罪犯劳动的主要功能和作用。

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之后至2003年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开始的十余年时间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监狱经济出现了严重的市场不适应症。尽管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扶持,但监狱经济逐渐陷入困境。1994年12月颁行的《监狱法》将罪犯劳动纳入对罪犯改造的内容,从法律上使罪犯劳动真正回归到了改造罪犯的本意。但真正实践意义的回归进展不大,重生产轻改造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

伴随社会的进步发展和监狱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监狱生产发生了深刻变革,罪犯从过去主要为补充监狱经费不足的客观需要创造经济效益而劳动,变为主要为实现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劳动。这种变化使原来倾斜的改造手段架构,开始向合理的改造手段架构复原,被异化的劳动改造功能开始回归。特别是在监狱经费全额保障体系和公务员工资规范体系建立后,监狱组织罪犯劳动的客观目的和要求、功能和作用更加明确和突出,刑罚执行职能更加科学和规范,在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的实际工作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回顾我国监狱罪犯劳动的发展进化过程,我们不难看到劳动在改造罪犯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改造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基础和精髓,处于关键地位,起着主导性作用。离开了劳动改造的参与,“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这一中国社会主义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特色就会变为一句空话,从而使监狱的最终目标落空。

(二)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基本特征

1、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历史进步性。我国监狱劳动改造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认识论和劳动价值观为指导思想。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我国强调劳动改造不仅要改变罪犯个人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改变他们社会存在的方式,强制他们参加“人类最基本的社会活动”——生产劳动,而且要对他们进行唯物史观的教育,转变思想意识,矫正犯罪恶习。根据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观点,罪犯在劳动实践中,经过实践、认识,才能在往复的螺旋式的进程中得到改造。因此,我国监狱强调罪犯在劳动中不仅要参加生产劳动,而且要接受劳动教育,使罪犯通过劳动在认识上得到提高,逐渐从强迫劳动过渡到自觉劳动。根据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的观点,罪犯通过劳动不仅生产物质资料,而且锻炼人的体质、造就人新的品质。新中国监狱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运用劳动改造手段,成功改造了伪满皇帝、日本战犯以及数百万计的犯罪分子,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充分证明了我国监狱劳动改造指导思想的科学性,体现了历史的进步性。

2、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双重性。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目的具有思想改造性和经济效益性这双重特征。监狱组织罪犯劳动,首先是为了改造罪犯思想。我国监狱罪犯劳动始终坚持以改造人为宗旨,具有明确的改造性特征。罪犯劳动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生产劳动,它是以转变罪犯思想矫正恶习,使罪犯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和人生观为宗旨的社会实践活动。它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活动,更重要的是一种政治活动和执法活动。从这种意义上说,我国监狱罪犯劳动是一项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特殊的社会实践活动。其次,罪犯劳动又具有经济效益性的特征。罪犯通过劳动生产物质产品。罪犯劳动具有一般生产劳动的共性,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讲究一定的经济效益。在罪犯劳动的双重性特征中,改造性特征占主导地位,改造性特征的首位目的是十分明确的。罪犯劳动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是改造罪犯的社会效益,而经济效益则是整个组织罪犯劳动生产过程中派生出来的产物。

3、劳动改造依据的法定性。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是国家法律赋予监狱的权力和职责。我国《宪法》、《刑法》在有关条款中均有明确的规定,《监狱法》更是对罪犯劳动改造问题作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从监狱角度看,组织罪犯劳动是监狱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的法治行为,属于监狱民警的执法活动范畴。监狱要对罪犯劳动实行严格管理和监督,把罪犯的劳动态度、业绩作为其认罪悔罪的表现之一,列入考核奖惩内容。在罪犯减刑条件、奖励条件、惩处条件中与劳动相关的条款占有较大的比重。从罪犯角度看,投入监狱服刑改造,参加劳动在其服刑生活的时空上占有很大的比重,是法律规定的服刑的重要内容。

4、劳动改造实施的强制性。我国监狱工作坚持劳动改造罪犯的强制性,并把劳动改造作为我国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来对待,符合中国国情,同时也符合改造罪犯的实际。《监狱法》规定:“凡是有劳动能力的罪犯,都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由此可见,对罪犯的劳动改造,不管罪犯本人愿意与否,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依法强制执行的。这种强制性实质上就是监狱对罪犯实施劳动改造具有依法惩罚的不可选择性。罪犯在劳动改造中,只有按质按量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而对劳动的场所、工种、内容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必须无条件地服从监狱的具体安排。监狱民警在组织和实施劳动改造中必须依法进行,做到劳动项目科学、劳动定额合理、劳动管理文明、劳动考核公正,切实使劳动的过程成为改造罪犯成新人的过程,真正实现劳动改造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尽最大可能减少劳动改造实施中的随意性、盲目性和目标偏差。

5、劳动改造作用的基础性。在改造罪犯的三大基本手段中,劳动改造起着根基性的作用。“从劳动改造和教育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是教育改造不可或缺的实践基础和价值检验渠道,教育改造需要劳动改造为其提供信息,检验成效及论证价值。”①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罪犯的言行具有隐蔽性和两面性,而在艰巨的劳动生产中,其真实的思想才会流露出来。监狱民警只要通过精心观察罪犯在劳动生产中的表现和反映在产品中的种种参数,就能够了解掌握罪犯比较客观、具体而真实的改造动机和目的,从而为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和管理措施提供依据。“从劳动改造和监管改造的关系来看,劳动改造为监管改造提供了有效管理的空间和必要途径,劳动改造的实施既是对罪犯进行科学监督管理的过程,也是对罪犯进行行为矫正和技能培养的必不可少的场所。”②罪犯在服刑期间除去睡眠和学习娱乐时间外,参加劳动生产是其主要改造生活内容。对罪犯劳动过程、劳动现场实行严格管理,是监管改造应有之义,除去生产、技术等专业性管理,劳动改造的大量管理内容属于监管改造范畴。监狱工作的实践充分证明,生产劳动组织得好坏与监管改造秩序的稳定与否存在正比关系。

二、我国监狱劳动改造的功能定位——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发展的角度审视

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科学理论指导下,我国成功地实行了对罪犯劳动改造的刑罚执行制度,创造了令人赞叹的“中国经验”,取得了巨大的实践成就。然而,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的经济社会、思想文化都发生着剧烈的变化,监狱理念也随之更新,同时,西方文艺复兴以来的各种人文思潮和监管理念滥觞于理论界,劳动改造的功能发挥受到冷落,甚至于受到质疑。因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语境下,在监狱体制改革后的新体制下,我们必须对劳动改造的功能予以重新审视,该强化的要强化,该拓展的要拓展,该淡化的要淡化。

(一)需要强化的劳动改造功能

1、预防功能。我国刑罚目的的主要内容表现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罪犯在强迫的条件下从事生产劳动,体验身心被支配的痛苦,自觉是犯罪行为的必然后果,客观上强化了罪犯对“犯罪——惩罚”的因果模式的学习,体现了公平、公正的法律正义,是戒除罪犯再次犯罪,实现特殊预防的心理机制。同时,通过劳动改造的强制惩罚性震慑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从而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

2、矫正功能。罪犯劳动的起始意义并不具有矫正意义,随着刑罚思想的发展,罪犯劳动才与监狱的矫正功能挂起钩来。矫正罪犯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单靠理论的说教是不行的,还必须有实践手段的支持。生产劳动是人类社会最广泛、最基本的社会实践活动。罪犯是人,同样有自然属性、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同样有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要矫正和改造罪犯,就必须引导罪犯正确地按照现实社会所需要和认可的方面去实现其自我价值,这种引导如果不采用社会化的生产实践活动,将没有别的途径和方法能够替代。“通过劳动改造罪犯是最有效率与效益的改造方法。”③大多数罪犯从犯罪动因上看,走上犯罪道路多与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思想紧密相关。组织并强迫罪犯参加融社会性、集体性、规范性、工序性和文明性于一体的生产劳动,使其在艰辛的劳动过程中,改变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行为习惯,将促使罪犯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完成自我“规训”,逐步建立适应社会的思想认识、行为规范、生活态度。

3、调控稳定功能。调控是调节与控制;稳定是稳固且安定。调控稳定就是罪犯在有组织的劳动中,行为受到控制,情绪得到调节,身心得到满足,灵魂受到触动的改造效果通过遵守监规纪律的方式表达出来,使监狱的安全与稳定得到体现。反过来这种安全与稳定的改造环境,又有助于劳动改造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事实证明,依法、严格、有序、文明、高效的组织罪犯劳动可以转移罪犯的注意力,使其释放抑郁与烦躁,克服冲动与悲观,改善情绪与不良的心态,通过学习知识、提高技能、与人合作、取得成绩等逐步培养其积极乐观的情感,引导其积极健康的思维,达到稳定与平衡其心情进而消除不安定因素,维护监狱安全稳定的目的。

4、培训功能。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劳动技能的形成无一例外,都是从劳动实践中获得的。通过劳动实践,罪犯能够学到自己所没有学过的生产劳动知识和技能。并且通过监狱的宣传教育,绝大多数罪犯都能认识到学习技能的重要性,认识到在劳动过程中自己学会与社会就业需求接轨的一技之长,回归社会后才有可能立足于和生存于社会。罪犯从最初的被迫劳动转为后来自觉参加劳动,并在劳动过程中主动去学习技能、创新方法,从而在劳动过程中受到劳动意识、劳动习惯、劳动技术和能力的培训。

5、强身健体功能。罪犯参加劳动,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劳动是有目的有意义有价值的生产实践活动。劳动过程提供了相对宽松的空间和时间,能够从中获得相对较为自由的思想行动,并在劳动中发挥聪明才智,释放潜能,得到更多的锻炼机会。从实践上看,罪犯不劳动,只能消极坐牢,其结果,就是无所事事,精神抑郁,懒散萎靡,身心健康得不到保证。

(二)需要拓展的劳动改造功能

1、再社会化功能。犯罪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被社会淘汰的过程。罪犯投入改造直到回归社会,是一个重新社会化的过程。在监禁条件下参加劳动是罪犯实现重新社会化最有效的措施。当代监狱组织的劳动,是通过监狱生产来实现的,而监狱生产又是与社会生产相连接的,生产劳动过程中有着和社会基本一致的环境条件。“监狱生产活动必然会以多种形式为罪犯拓展信息交流空间,增加信息量,将商品、经济、技术、管理等多方面的社会信息引进监狱,罪犯通过对信息的获取、分析、处理、反馈,不断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更新思想,调整行为,保持与社会的联系。”④因此,监狱组织罪犯从事与正常社会条件和形式相同或相近的生产劳动,让罪犯学习体验社会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生产管理方法,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环境,培养合作精神,有利于罪犯重新实现自身的社会化,使之在回归社会后能够尽快地适应社会环境,不至于被社会所淘汰而重新走向犯罪。

2、恢复功能。罪犯将所获得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于补偿受害人,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破坏的社会关系。这是目前兴起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在“恢复性司法”的理念中,受害人不只存在对罪犯予以严惩的要求,而且还存在让罪犯对其物质损害或经济损失予以补偿的愿望。监狱执行刑罚应由报复主义向恢复的目的转变,除了体现必要的惩罚功能,更应倾向于以罪犯认罪悔改、道歉补偿、赔偿损失为条件,来换取被害人的谅解和宽容,从而化解矛盾、减少仇恨,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在新的形势下,罪犯参加劳动改造,获得劳动报酬,帮扶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既可以满足罪犯补偿社会的心理,部分减轻他们的负罪感,更有利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3、评价功能。劳动给监狱机关提供了对罪犯改造情况的客观评价标准。罪犯在监狱的改造情况如何,直接影响罪犯的表扬、记功、奖励、减刑、假释。改造情况需一定的标准来评价,其中劳动过程中罪犯遵守劳动纪律情况、罪犯劳动效率情况、学习技能及进步情况等都是罪犯改造情况的具体反映,而且最重要的是这种反映能够日常化、量化,从而成为考核罪犯改造的有效指标体系。同时,劳动也给罪犯提供了一个评价认识自己的参照系。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建立了一定的人际之间的互相认知关系;在劳动过程中罪犯对自己的技能和水平或在组织中的地位有了了解;在劳动过程中,通过学习和锻炼,了解到自己的长处和进步;通过劳动,也对自己的个性品质取得认同并有了更多的了解,从而能根据自己的认知或监狱的评价,修正自己,走向自新。

(三)需要淡化的劳动改造功能

1、惩罚功能。国家设置监狱的出发点和根本目的,就是惩罚、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必须采取能够直接作用于罪犯感官,使罪犯能体会到刑罚所带来痛苦的有效措施。“罪犯参加劳动是接受刑罚的内容和形式之一,是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的基本实践形式之一,因而也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内容。”⑤根据我国刑法和监狱法的规定,罪犯劳动是具有刑罚惩罚性的。通过强迫罪犯参加监狱的生产劳动,能使罪犯深刻感受到刑罚所带来的痛苦与威慑,并在内心产生悔罪意识。如果否认了罪犯劳动的惩罚性,那么,“不以惩罚为目的”就可以否认刑罚措施特别是监禁和教育的惩罚性。刑罚的惩罚性就无从体现,就会陷于刑罚虚无的泥潭。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刑罚日趋宽缓和人道。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刑罚的作用并不在于它的严厉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我们应当摆脱传统重刑思想束缚,淡化罪犯劳动的惩罚性,多在它的公正性、教育性和不可避免性上做文章,兼顾功利和报应,以扬刑罚之长,避刑罚之短,发挥出刑罚的最佳效果。

2、经济功能。罪犯进行劳动改造,创造了一部分有价值的劳动。这部分劳动价值除了用于罪犯的日常费用外,还可以用于监狱的硬件设施建设,用于对民警工作激励资金、福利待遇、罪犯的劳动改造激励、改造条件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监狱经费紧张的局面。罪犯在进行劳动改造的同时,客观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弥补了国家对监狱经费投入的不足。虽然罪犯劳动在历史上曾经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过巨大贡献,但在目前的国家经济总量中罪犯生产数量已可以忽略不计。相反,因为过度追求经济效益,反而造成了劳动改造经济功能的异化,矫正功能的弱化和“妥协执法”的现象。因此,在新的监狱体制下,罪犯劳动必然不能以盈利为目的,但在服从罪犯矫正的前提下,仍要兼顾一定效益。这种效益的追求,一是改造罪犯的必需。“罪犯必须实行效益型劳动,因为只有效益型劳动才具有激励性、创造性,才具有改造的意义”。⑥二是监狱企业生存的必需。随着国力的增强,监狱产品将实现政府采购,罪犯劳动最终将实现非经济化。

三、我国监狱劳动改造面临的困惑——以中国特色监狱制度实施的角度审视

在历史、现实和实践等诸多因素交织作用下,当前我国监狱劳动改造制度的功能发挥面临一系列问题。要完善劳动改造制度,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我们必须对它所面临的困境进行正确解读。

(一)劳动改造以改造人的理论为指导,但在实践中往往背离这个正确的理论,表现为理论与实践的脱节

包括罪犯劳动改造在内的全部监狱工作是以马列主义的国家学说为指导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对罪犯劳动一以贯之的目的是改造罪犯。但从确定对罪犯劳动改造的那一天起,罪犯劳动始终在这一正确轨道上摇摆。监狱体制改革前,发展监狱经济与加强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未能协调同步进行。重经济轻改造的现象十分普遍。“劳动生产要围绕着改造人这一轴心运行”的指导思想,在一些监狱的实践中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变成了“生产第一,改造第二”。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不断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功能得到强化,监狱新体制逐步建立,国家全额保障了监狱经费,为监狱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提供了前提保障。监狱理应集中精力抓好劳动改造工作,提高改造质量,提升改好率,为预防和减少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作出更大贡献。然而,由于旧观念、旧习惯源远流长,根深蒂固,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清除的,它仍将会为监狱工作的改革发展设置思想障碍。现实工作中仍有少数单位及少数民警仍在一味追求罪犯劳动创造经济效益而未在意罪犯劳动技能培养是否得到加强,一味地追求小集团利益而不顾罪犯改造质量。一些监狱的主要领导在传统的思维定势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仍然把分开后的监狱企业看作监狱的经济部门,以至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明分暗不分、穿新鞋走老路的情况,这与国家进行监狱体制改革的初衷相违背。实际工作中,改造与生产常常表现为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造成了很大危害。

(二)劳动改造是矫正罪犯的基本手段之一,但在实践中常常成为主要手段甚至唯一手段,表现为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的矛盾

在法律社会学的视野里,法律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是另一回事。法律的实施有赖于一个良好而协调的条件和环境,否则,法律规定只是徒具形式而已。尽管在新中国监狱发展历程中有多个法律规范就罪犯劳动作出从法理上说是非常合理的规定,罪犯劳动表现为强制性或一定的强迫性,但罪犯劳动并不是法律上规定的唯一改造手段。1994年《监狱法》明确规定了三大手段,但最有效、最直接、最便利、最实惠的是罪犯劳动。尽管随着国家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我们加入WTO,以及知识经济的到来,罪犯劳动越来越不能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但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罪犯劳动在实践中往往取代了其他改造手段,或者说,其功能发生严重错位。一是劳动中教育成分的含量不够。劳动光荣,不劳动不得食,按劳分配的观念,受到社会上劳动多元化,分配多元化等现实观念的冲击,然而监狱的劳动教育理念却没有跟上,劳动教育没有改进。二是一些基层民警把劳动改造绝对化,认为劳动好就是改造好,认为监狱经济效益好就是改造质量高。当前,考核罪犯改造表现,给予奖励,虽然有思想、劳动、学习等方面,但现实中,劳动考核占了主要方面。并且,只要罪犯劳动表现好,完成任务量多,民警就认为其改造表现好,给的奖励就多,以致一些罪犯产生认识偏差。他们片面的认为,改造就是劳动,劳动衡量一切。然而,罪犯的劳动能力和劳动业绩并不能准确反映其改造表现。把以个人能力为基础获取的劳动业绩作为考核罪犯的主要内容和标准,既不够科学也不公平。这样,劳动技能差、年龄大的罪犯,只能望奖励兴叹,久之,就对劳动改造失去信心,并产生不公平的感觉。三是罪犯劳动报酬发放制度不完善。有的没有及时发放,有的发放报酬时按劳取酬体现不充分,或对劳动成果的认定不公允,使罪犯感觉付出与收获不成正比,因而对劳动产生无奈之感。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罪犯劳动的改造功能。

(三)劳动改造是培养罪犯劳动技能的有效途径,但在实践中已不适应形势发展要求,表现为目的与结果的反差

传统劳动改造理论认为:“罪犯刑满回归社会,就业谋生是其面临的突出问题。所以监狱组织罪犯参加劳动,目的是使罪犯养成劳动习惯,学会一技之长,为刑满释放后就业创造条件。”这是产生于短缺经济时代,已经不切实际的旧观念。首先,我们要看到监狱设立的劳动项目只可能是特定的,所学的也只能是所谓的“一技”,而罪犯原来及以后回归社会后的环境条件是千差万别的。事实表明,罪犯回归社会后很少能靠所学的“一技”谋生。如:种水稻的以后还可能都种水稻?干铸造的以后也能保证从事铸造工作?做缝纫以后也都能干缝纫?等等。其次,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受到了地理位置、场所、民警管理水平、罪犯文化基础,以及监狱劳动条件和技术含量的限制。在劳动技能的输导方面,监狱所能教导的劳动技能可能只适应于监狱现有劳动场所与要求,这种技能的掌握不能保证罪犯今后就能以此谋生。并且,监狱不是一个专业的技术培训机构,对罪犯的技术培训往往是低技术含量、较简单活动的技术。监狱不可能做到使多数罪犯学到比社会同业人员更具有竞争力的生产技能。“一技”能有,“之长”却不可能,“不长”的“一技”是不可能在充满竞争的社会中取得竞争优势的。有的监狱组织罪犯学习修理家电和电脑操作技术等,可家用电器的价格和故障率越来越低,电脑技术日新月异,罪犯所学技术远远落伍于时代。第三,随着技术进步,生产分工越来越细,机械化、自动化流水线越来越普及,个人只要做好某一环节的工作就行,传统工艺的“一技之长”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没有市场。最后,目前在押罪犯,其犯罪成因绝大部分属私欲过度膨胀,非法牟利所致。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是体力劳动者,并非没有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最多是“好逸”,但并不都“恶劳”。很多人是看别人发了财,自己“诚实劳动”难以致富,才利欲熏心而犯罪的,而且一些法盲还并不认为是犯罪。传统地把他们一律看作是过去的那种一贯鄙视劳动,好吃懒做,损人利已,无恶不作的社会寄生虫是不客观的。因此,如果照搬过去的“劳改理论”就显得教条,就不能有效地改造好罪犯。

(四)劳动改造是监狱内部的执法活动,但在实践中往往受到国家刑事政策和战略部署的影响,表现为工作要求和工作现状的不适应

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党和国家提出并实施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为解决监狱工作面临的突出困难,2001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监狱布局调整。2007年初,经国务院同意,司法部等五部委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看,由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施,监狱罪犯的构成发生了深刻变化,重刑犯增加,轻刑犯减少;在押罪犯的罪行进一步恶化。在司法部明确提出实现零脱逃的工作目标之后,在一些省市监狱管理机关对监狱工作提出新的刚性要求后(譬说,湖北省监狱局2008年提出了“五无一降一规范”的硬目标),面对监狱安全稳定的高要求,罪犯劳动管理的难度进一步加大。罪犯参加劳动是法定应当履行的义务。然而,当前在监狱服刑的罪犯中,部分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存在语言、行为欺骗,他们或以公然对抗等方式拒不参加劳动,或不完成应当完成的劳动任务,妨碍了刑罚执行的实施,影响了监狱劳动改造工作,扰乱了正常的监管改造秩序。从监狱布局调整战略的实施看,近年来,大部分监狱经过连续的押犯点撤并调整,解决了很多困扰监管安全的问题。监狱罪犯由室外劳动逐步调整为室内劳动;产业由农业向工业及劳务加工转变。这一举措有利于监狱更好的管理和教育罪犯,罪犯的脱逃减少了,监狱民警也少了日晒雨淋,罪犯的劳动、生活、学习区集中了,便于管理。但是,老问题解决了,新问题又应运而生。一是劳动改造项目“接茬”不及时。大批罪犯收缩到室内从事承揽加工劳动后,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来料加工项目却准备不足。二是管理模式不适应。从劳动的协作来看,劳务加工比过去的大田农业劳动更有社会协作性,但从改造看,劳务加工让罪犯足不出户,天天呆在封闭的厂房里,周则复始地从事着简单的机械的劳动,罪犯实际可能与社会接触的机会比过去更少,罪犯对外界环境变化的感受更缺少直接性。这种劳务加工使罪犯的改造劳动更具有监禁特征。一些罪犯收到室内后,因为居住比较拥挤,生活空间缩小,情绪变得不稳定,性情暴躁,有的还不服管理,顶撞民警和打架斗殴。民警和罪犯对加工项目、现场和工序管理模式都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四是很多单位的来料加工项目附加值偏低,不符环保要求。一些室内加工车间内粉尘较多,污染较大,有损罪犯身心健康,影响了罪犯劳动情绪,较大地影响了罪犯的改造质量。五是在组织罪犯生产劳动过程中,运用现代的、科学的管理技术不足,对罪犯劳动分工也很少考虑个体因素,基本实行一刀切,不论技能高低,年龄大小,都几乎从事一样的劳动工种,完成繁重的任务量。五是劳动保护相对不足,加班加点,超时劳动较频繁等等。长期的艰苦劳动,加之管理水平不高,罪犯自然会想如何逃避劳动,因而难以安心劳动改造。

(五)劳动改造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中与社会就业困难的现实相冲突,表现为手段与目标的矛盾

我国《监狱法》规定监狱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但并不意味着组织罪犯劳动只能对罪犯采用强制手段。如果过度强调对罪犯的惩罚性和强制性,或者因超时超强度劳动而使罪犯产生对劳动的畏惧,会影响劳动的改造功能,甚至可能导致罪犯消极劳动(磨洋工等)乃至公开抗拒劳动(自伤自残、破坏生产等)。把罪犯生产劳动与强制、强迫和惩罚结合的理念,不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罪犯改造。第一,现实社会就业困难,竞争激励,大学生都难找工作。如果监狱一味强制罪犯劳动,就会与社会形成强烈反差,罪犯不可能感受到岗位竞争压力,也就不可能树立劳动竞争的观念。第二,社会上劳动光荣、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已蔚然成风,是每个合格公民的基本共识。如果罪犯的劳动是仅仅是惩罚,只能被动服从,不可能产生劳动的光荣感,更不会产生社会意义上的劳动积极性,最多只是为了“能减刑”等功利思想支配着的“积极性表象”,难以树立与社会相适应的劳动价值观念。第三,社会生产劳动必须讲求效率与效益。监狱如果实行完全强迫性、惩罚性的劳动,那么,监狱对于不能参加劳动或岗位不同的罪犯,显然就存在“没有受到惩罚”或“惩罚不公”的问题了!?事实上监狱不可能给每一个罪犯提供充足而同等的劳动岗位,那么只好“一个人的活,多人干”、在这种低效率的劳动中,罪犯绝不可能建立劳动效率观念。第四,从罪犯原本多是低文化,低收入的特性看,他们本来就是体力劳动者。如果仅仅采用强制的惩罚性劳动,他们对劳动的感受就会是痛苦、恐惧和憎恶,不可能形成正确的劳动价值观,他们回归社会后仍然可能逃避劳动,进而“破罐子破摔”重新犯罪。第五,把生产劳动仅仅作为惩罚手段,如果处理不当,还会造成罪犯对政府的反感和敌对。所以,在市场经济社会的今天,生产劳动在履行必要的惩罚功能的基础上,不应过多突出惩罚性和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