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听的三步踩舞曲:外企行贿五大根由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中财网 时间:2024/04/29 04:57:18
“生淮南而为橘、生淮北而为枳!”本报于7月23日推出的专题报道《外企行贿调查》后,跨国企业在华行贿这一独特的经济现象迅速引起了一场大讨论。许多外企在其本国的行贿行为的公开化程度相对低得多,但在中国已是“公开的秘密”,其原因成了舆论讨论的焦点。

“外企在华行贿是在利润压力下‘适应市场’的不得已选择。”本报记者在跟踪采访业内人士时了解到,外企在华行贿现象,有五大根由——中外商业文化冲突、外企享受“超国民待遇”、利益表达机制差异大、国企所有者缺位、外企在华腐败成本太低。

“在中国做生意,向来都是先做朋友后做交易,这种讲人情的行为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潜意识表现,也使得企业不得不将拉关系作为商业活动的基本手段。面对现实的商业文化环境,梦想与现实的矛盾是在华外企一道难以跨越的坎。”8月3日晚上,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室主任、教授胡星斗向记者坦言,外企行贿是外企“本土化”的一个方面,他们必须接受中国的“潜规则”才能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外企行贿也是“本土化”?

“跨国企业在全球战略布局中,有一道坎是始终无法跨越而又必须面对的,即在华外企的文化战略定位问题。因为这种文化战略存在着两种文化冲突,行贿是外企在华文化变形的行为。”广州经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叶生指出,西方资本主义的强势造就了跨国企业文化的强势必然性,因此,在华的外企某种程度上并不是一种平等意义的文化对接,而是跨国企业文化的强势导入,但这种强势文化面对的是一个有五千年文化沉淀的国家,屡次文化灌输失败,一些跨国企业不得已妥协。在中国不规范的市场经济中,在“明规则”的阳光还没普照到市场经济中任何需要阳光的角落时,“潜规则”的存在就成为一种必然。

中西方文化冲突由来已久,表面上看来是管理冲突,其本质却是基本价值观、商业思维的冲突。

“中国人掏钱请人吃饭,在外国却流行AA制,这说明大家思维方式不同。”叶生指出,西文资本主义强调的是理性思维,长时间的资本主义制度化更加完善以契约为交易原则的商业伦理;而中国几千年的文化惯性却以感性思维或是以中庸为代表的文化传统,从而产生西方人重合同而中国人重信用的文化差异。所以,当两种文化冲突时,由于都是强势文化,就产生了跨国企业的文化变形,博奕后唯一的可能就是趋同性与相互性。

对于在华跨国企业而言,尽管其总部对西方文化的执着可能会令在华公司受到精神上的约束,但中国市场的商业文化现实却让在华的外企受到巨大的压力。“因此,外企在华行贿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在利润压力下‘适应市场’的不得已的选择,但也是他们在梦想与现实矛盾中最直接的回答,虽然跨国企业此举并不符合他们一向标榜的核心价值观。”

不过,叶生还指出,“尽管中国市场经济的过渡阶段使成熟的西方商业伦理有水土不服的症状,但毕竟一百多年的商业规则让他们在根本的价值观选择上有所侧重,像朗讯、花旗自曝家丑的行为,便说明了跨国企业会因着眼于长期利益而产生‘壮士断臂’的壮举。”

“超国民待遇”助长行贿

现实情况是社会对商业贿赂的认识仍十分模糊,不少企业把法律明令禁止的回扣行为与正常折扣混为一谈;一些地方政府也同样对商业贿赂的认识存在偏差,尤其是作为一些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的相关企业,当它们涉及商业贿赂时,工商部门的查处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干预。

“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存在着严重的‘奴性思维’。”8月3日,格兰仕集团副总裁俞尧昌直言不讳,“外企一进入中国就享受超国民待遇,在这种‘奴性思维’的影响下,地方政府很容易产生价值判断失衡,正是有了这些庇护,外企的某些行为更加肆无忌惮。”俞尧昌认为,某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地方的小团体利益,在一定程度助长了外企行贿的行为。

叶生深有同感,“有关部门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却也是最大的受贿者”。胡星斗教授也认为,外企行贿的隐蔽性更强,对之查处更难,特别是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所谓的引进外资、保护外商而放任外企行贿不管,因此政府“很有必要”改变观念。

“好的企业领导不是每天都和在政府官员腻在一起的,他会和官员保持适当的距离。如你对某些官员进行贿赂,目前官员的流动性大,只能满足你短期的利益,贿赂成本高;而且这对企业和官员都没好处,官员可能因此而获罪,企业的长期发展也会受到影响。”中山大学的廖为建教授说,政府已开始向规范发展了,如在建立中的政务公开制度、政府发言人制度等。

利益表达机制差异大

长期研究政府公共关系的中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廖为建认为,中国和西方的利益表达机制不同,这是外企在华行贿的原因之一。

他指出,西方商界在利益表达方面自有一套游戏规则,即所谓“利益表达机制”,通常以商业集团利用其在经济界的影响力对政府部门进行游说的方式进行。这里面并不存在个人之间的权钱交易,更多的是一种商业集团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博弈。美国很多政界人物退出政界后会进入公关公司或顾问公司,他们有一个很健全的机制,如规定在退休后3年内不能从事相关有利益关联领域的工作,之后进行游说工作也必须进行登记,以表明你是代表哪个利益集团的,在游说的过程中不可以对个人应用金钱的物质的手段,这些都是规则。

“但这套规则进入中国后行不通了。”廖教授说,外企在中国面对的是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但市场经济又在蓬勃发展的一个环境。政府官员之间的权钱交易是客观存在的现实,在竞争激烈的中国市场,如按照原来一套规则就会失败。90年代,最早进入中国的8家外资公关公司曾联合发表声明,对中国媒体不再发放红包费用,但事实证明这是行不通的。在“水土不服”之后,外企也学会了遵守中国的利益表达规则。

国企所有者缺位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外企行贿的增多与国企大改革期正好吻合。”叶生指出,国企改革意味着资源的重新分配,而由于很多垄断性行业都由国企掌握着,因此,非市场化的行为非常严重,许多外企为争夺其暴利空间而使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以达到“用最少的成本收购到最优质的资产”。实际上,由于国企所有者的缺位,导致了事事有人管却也事事无人管的局面,便不可避免地产生出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行为,使国有资源流失严重。在体制的原因下,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制度的安排都很没有达到三权分立,监管机制的薄弱使得许多部门“左手监督右手”。“近两年来,国家在强调国企出资人的角色也正是基于这点考虑。”

外企在华腐败成本太低

俞尧昌明确指出,西方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健全,监督机制也较到位,行贿等问题的暴露可能会令企业家倾家荡产,而在中国,充其量只是过排场、走形式的机会更多些,因此“许多企业和个人愿意以小博大”。叶生也认为,中国腐败行为的低成本助长了行贿的发展,特别是由于外企在操作手法上的隐密性和多样化,抱有侥幸心理的受贿方大有人在。企业玩弄商业贿赂、排挤公平竞争,说到底就是企业的不诚信。在其他一些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相当成熟和规范,企业普遍都维护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不诚信的的企业会受到一致的谴责和惩罚,所以行贿的机会成本相对更大。

一位资深法律专家对记者说,虽然中国存在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许多不适用的条款或新出现的问题都没有得到相关的注释。在某些外资通信公司的“廉政合同”中,有关员工行为规范主要针对政府官员的行贿行为来制定,向其他企业人员行贿的行为则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记者还从一些在企业内部设立《廉政合同》等相关协议的公司了解到,《廉政合同》往往疏于执行,行贿行为依然大行其道。正是由此,业内人士均呼吁,中国的法治力度亟待加大,增加外企行贿的法律成本,以抑制外企行贿行为。